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
2006税法WORD版叶青讲义
第一章 税法概论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熟悉)
一、什么是税法
【例题】税法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质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行政权力向公民进行课税。( ) (2004年) 【答案】×
【解析】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税务机关只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
三方面 内容
1.权利主体 (1)双主体:(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3)对纳税方采用属...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
2006税法WORD版叶青讲义
第一章 税法概论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熟悉)
一、什么是税法
【例
】税法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质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行政权力向公民进行课税。( ) (2004年) 【
】×
【解析】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税务机关只是代
国家行使征税职权。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
三方面 内容
1.权利主体 (1)双主体:(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3)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公式中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
第一,税率一律用33%;
第二,"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是来源于同一国家的不同应税所得之合计,而且是税前利润;如果是税后利润,不能直接用于公式计算,而需还原成税前利润再运用公式,还原方法为:境外分回利润?(1-来源国公司所得税税率),或者是境外分回利润+境外已纳税款。
(三)抵免应用:
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可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本年度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例4】: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3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5%。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15万元和10.5万元的所得税。计算该企业汇总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50+30)×33%=59.4(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59.4×[50?(100+50+30)]=16.5(万元)
B国扣除限额=59.4×[30?(100+50+30)]=9.9(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5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6.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5万元,高于扣除限额9.9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0.6万元不能扣除。
(3)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
应纳税额=59.4-15-9.9=34.5(万元)
应用举例之一: 某公司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净收益32万元,分支机构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该国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只按20%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2?(1,20%)
?境外收益应抵扣税额=32?(1,20%)×20%=8(万元)
?年末应补缴所得税=总税额,8
应用举例之二: 鸿远公司是西部地区国家鼓励企业,在A、B两国分别设有分支机构,2003和2004发生以下事项:
(1)2003境内所得500万元,在A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20万元,A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在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A国预提所得税税率20%;从B国分支机构分回利润40万元,已在B国纳税15万元。
(2)2004境内所得450万元,从A国分回股息红利32万元(已在A国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B国经营亏损25万。
要求:分别计算2003和2004该企业汇总纳税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
(1)2003:
?A国已纳税款扣除限额=(500+120+30)×33%×[(120+30)?(500+120+30)]=49.5(万元)在A国已纳税款=120×40%+30×20%=54(万元)
A国已纳税款高于扣除限额,2000年按限额扣除,超过限额的4.5万元当年不得扣除。
?B国应纳税所得额=40+15=55(万元)
B国已纳税款扣除限额=(500+55)×33%×[55?(500+55)]=18.15(万元)
在B国已纳税款15万元,低于扣除限额可全额扣除。
?2003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500×15%+(120+30+55)×33%-49.5-15=78.15(万元)
(2)2004:
?A国应纳税所得额=32?(1-20%)=40(万元)
?在A国已纳税款=40×20%=8(万元)
?境外不同国家之间的盈亏不能相互弥补
?A国已纳税款扣除额=(450+40)×33%×[40?(450+40)]=13.2(万元)
在A国已纳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已纳税款可据实扣除,2001年A国已纳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准予抵扣。
?2004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450×15%+40×33%-8-4.5=68.2(万元)
二、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扣除
1.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公式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 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公式2:税收扣除抵免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用举例: 2002年1月甲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2001年的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2002年)
A.6.66万元 B.7.20万元 C.7.84万元 D.10.20万元 【答案】B。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7?(1-7.5%)×(33%-15%)=7.2(万元)
2.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如果来自特定地区,也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3.中方企业从设在特定地区(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税率差异,也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需要说明的是--是否补税区分
需补税:联营企业设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等特定低税率的地区;
不需补税:联营企业在定期减免期间或适用两档照顾性税率(18%、27%),其实际执行税
率低于投资方时,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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