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制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末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 焊工不子解焊体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末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 可用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末采取切实可...
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制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末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 焊工不子解焊体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末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 可用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末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
之前,不准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末作清理或末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面而末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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