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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马鞍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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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马鞍山政府网马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马鞍山政府网 马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限制燃放~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第三条:市区的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安...
马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马鞍山政府网
马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马鞍山政府网 马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限制燃放~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第三条:市区的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安机关公布。市辖县限制燃放区域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重大庆祝活动以及重大节日或庆典活动期间~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并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容、环保、交通、 1 工商、质监、民政、供销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严格落实限放安全管理措施。 全市各级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广泛深入开展限制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和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区域划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地点,也可以组织居民依法制定居民公约或管理规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并监督实施~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七条 除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允许燃放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区、敬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 ,七,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九,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3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烟花爆竹~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可以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 4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执法、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查处。 违反本规定流动兜售或者占道经营烟花爆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清除纸屑垃圾或者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 第十 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 5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应予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教育改正。 没有物业服务的社区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制止、不举报~监管不力的~所属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社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工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6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2年 月 日起实行。《马鞍山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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