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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2017-10-17 33页 doc 63KB 1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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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篇一: 租赁合同文本: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 特别说明: 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篇一: 租赁合同文本: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 特别说明: 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 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 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 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中的相关约定。 2.每期租金的金额及租金支付日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的相关约定。 3.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 人,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以租赁本金余额为基数根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的为期一个月的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结本合同。 第四条 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本合同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首期租金。(具体金额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本合同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对租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分段计算租金。租赁年利率的调整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式,具体适用方式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选定的方式为准: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的相关约定。 3.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以租赁本金余额为基数根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的为期一个月的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结本合同。 第四条 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本合同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首期租金。(具体金额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本合同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对租 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分段计算租金。租赁年利率的调整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式,具体适用方式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选定的方式为准》中的约定为准: (1)等额年金法: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 (2)等额本金法: n?1?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租赁本金×??1??租赁期数租赁期数?? 注: ?期租息率=租赁年利率/年租赁期数; ?年租赁期数=租赁期数/租赁年限; ?n为期数(如,第1期,n=1;第2期,n=2)。 4.出租人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起租日为基础,按照上述租金计算方法,制作《租金支付表》,列明每期租金金额及租金支付日,在起租后及时通知承租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出租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3款的约定,相应调整租赁年利率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表》通知承租人即可,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如计算公式、数据、日期等确有错误,承租人需及时通知出租人予以更改。 5.承租人应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 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应自行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6.承租人应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者当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将租金足额支付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否则视为逾期支付。 第五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1.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可以在租赁物上附设标明出租人所有权的标志。 2.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的整体或部分予以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放弃占有或采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3.租赁物附着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上时,不改变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4.如承租人已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承租人无权就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将一切有损于出租人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情况立即(24 小时内)向出租人通报。6.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包括检查租赁物的存放位置、运转情况及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护情况和保养记录等,承租人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保管、维修和维护 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或罚款由承租人负担。 2.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毁损或发生事故等,相应的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仍应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应将租赁物恢复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3.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被盗、灭失或严重毁损至无法修复时,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租赁本金余额、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 出租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以其现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4.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并直接承担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照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及时通知出租人和维修服务商;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只允许经制造商或原出卖人授权的维修服务商维修租赁物,承租人应为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和维护。有关租赁物维护、保养或维修所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原出卖人、维修服务商协商解决或提起索赔,不论此类争议是否处于协商或诉讼中,也不论其协商或诉讼的结果如何,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5.因维护、保养或维修等而安装或更换于租赁物上的部件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均属于出租人所有。 6.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中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第三者向出租人索赔,导致出租人赔偿或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金、处理该纠纷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和支出等),则该赔偿和损失均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 第七条 租赁物瑕疵及索赔权 1.鉴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瑕疵均不承担责任。 2.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瑕疵、维修或更换、保养等为由拒付、迟延或不足额支付租金。 3.若租赁物原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迟延安装调试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产品买卖合同》(注: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起租日为基础,按照上述租金计算方法,制作《租金支付表》,列明每期租金金额及租金支付日,在起租后及时通知承租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出租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3款的约定,相应调整租赁年利率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表》通知承租人即可,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如计算公式、数据、日期等确有错误,承租人需及时通知出租人予以更改。 5.承租人应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应自行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6.承租人应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者当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将租金足额支付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否则视为逾期支付。 第五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1.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可以在租赁物上附设标明出租人所有权的标志。 2.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的整体或部分予以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放弃占有或采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3.租赁物附着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上时,不改变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4.如承租人已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承租人无权就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将一切有损于出租人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情况立即(24 小时内)向出租人通报。6.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包括检查租赁物的存放位置、运转情况及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护情况和保养记录等,承租人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保管、维修和维护 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或罚款由承租人负担。 2.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毁损或发生事故等,相应的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仍应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应将租赁物恢复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3.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被盗、灭失或严重毁损至无法修复时,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租赁本金余额、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 出租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以其现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4.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并直接承担相应费 用。承租人应按照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及时通知出租人和维修服务商;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只允许经制造商或原出卖人授权的维修服务商维修租赁物,承租人应为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和维护。有关租赁物维护、保养或维修所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原出卖人、维修服务商协商解决或提起索赔,不论此类争议是否处于协商或诉讼中,也不论其协商或诉讼的结果如何,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5.因维护、保养或维修等而安装或更换于租赁物上的部件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均属于出租人所有。 6.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中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第三者向出租人索赔,导致出租人赔偿或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金、处理该纠纷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和支出等),则该赔偿和损失均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 第七条 租赁物瑕疵及索赔权 1.鉴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瑕疵均不承担责任。 2.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瑕疵、维修或更换、保养等为由拒付、迟延或不足额支付租金。 3.若租赁物原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迟延安装调试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产品买卖合同》(注》的相关约定向原出卖人提出索赔。索赔产生的费用和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无论索赔是否正在进行 中,也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 租赁物的登记 1.为方便承租人管理及运营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注册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注册登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应在起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等权属证明交还出租人保存。承租人如需临时借用上述权属证明,则需与出租人办理权属证明借用手续。 3.双方在此确认,即使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以前租赁物所有权亦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此登记来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及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不得利用该登记所带来的便利向第三人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或采取其他损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全额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保险 1.承租人必须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租赁期限,并延续至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义务之日止。保险费由承(本文来自: 千 叶帆文 摘: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选择自 .bdFqY.cOM 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也可以将保险费先行支付给出租人,委托出租人代为购买保险。 2.承租人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自购保险承诺书》,并于租赁物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的险种。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3.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购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且在租赁物交付后及时向出租人提供购买保险所必须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出租人在收齐保险费及办理保险所必须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为投保指定的险种,同时承租人负有提示保险是否办理、跟进保险办理进展的义务。 4.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时,由于保险费率的调整、承租人怠于支付保险费或者未提供相应资料等非出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未能及时代为投保或者续保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出租人对于险种的选择以及由于险种选择不当所导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承租人认为指定险种不足以覆盖全部风险的,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6.若将原拟定的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更改为承租人自购保险,由此产生的退保等相关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并由承租人签署《自购保险承诺书》。若将原拟定的由承租人自购保险更改为出租人代购保险,承租人应签署《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支付保险费。由于变更保险购买方式导致保险未及时办理所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7.对于上牌类租赁物,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承租人不得上道路行驶租赁物,否则出险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8.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承租人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索赔,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篇二:自购保险承诺书》,并于租赁物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的险种。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3.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购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且在租赁物交付后及时向出租人提供购买保险所必须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出租人在收齐保险费及办理保险所必须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为投保指定的险种,同时承租人负有提示保险是否办理、跟进保险办理进展的义务。 4.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时,由于保险费率的调整、承租人怠于支付保险费或者未提供相应资料等非出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未能及时代为投保或者续保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出租人对于险种的选择以及由于险种选择不当所导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承租人认为指定险种不足以覆盖全部风险的,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6.若将原拟定的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更改为承租人自购保险,由此产生的退保等相关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并由承租人签署《自购保险承诺书》。若将原拟定的由承租人自购保险更改为出租人代购保险,承租人应签署《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支付保险费。由于变更保险购买方式导致保险未及时办理所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7.对于上牌类租赁物,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承租人不得上道路行驶租赁物,否则出险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8.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承租人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索赔,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篇二》),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2.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设定任何债权、担保 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 租赁期和起租日 1.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2.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 具体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3.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 租金 1. 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 《租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2.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 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相应调整租金。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4条 迟延违约金 若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05,向出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实际清偿该迟延支付款项。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期末处理时,承租人不按时支付期末留购价款的情形。 第5条 保证金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 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保证金。 2. 保证金用以担保承租人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承租人未履行本合同 时,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受偿。 项下债务 3. 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届满,结算完毕所有相关费用后,一次性退还承租人。若承 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提出保证金冲抵最后部分租金的要求,在承租人未发生任何违约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同意承租人前述要求。若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则承租人应与第三方协商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由第三方负责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承租人同意保证金同时还作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任何债务 的担保,若承租人未能履行该等其他债务,出租人有权以该等保证金优先受偿。 5. 尽管有前述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以保证金冲抵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 第6条 手续费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 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手续费。 2. 手续费为一次性收取,出现任何情况出租人均不予退还。 第7条 交付 1. 鉴于本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特征,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 物,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无实物交付,承租人在租赁物现有设置场所按其现状受领租赁物,本条第1款所述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视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单》(样式详见附件四)。 2.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租赁物灭失、毁损等 的风险仍由承租人承担。 第8条 瑕疵 1.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保证、维护及其他方面义务和/或责任。 2. 除非由于出租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因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 可抗力、运输事故、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变更、废除或新设、或其他任何事由,造成租赁物性能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不符合承租人任何要求,出租人对承租人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同意不会就租赁物任何方面追究出租人的任何责任。 3. 发生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均不受影响,承租人须按时足额支付 各期租金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 第9条 所有权 1.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2. 出租人有权在事先通知承租人后,进入承租人营业场所或其他租赁物设置场所,检查租 赁物外观、运转和维护状况。 3.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置表明出租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标识(“所有权标识”)。承 租人应保证所有权标识的完整性,不得涂抹、删除、修改、添加,否则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立即恢复原标识。若任何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或出租人所有权的,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排除该等侵害。 第10条 保管、使用和维护 1.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使租赁物免于遭受灭失或毁损。 承租人应为自身正常经营目的按租赁物设计用途在《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 2. 的设置场 所内以不对任何人产生伤害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并按使用手册、指引和建议的方式使用租赁物。3.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保持租赁物一直处于良好的维护和工作状态。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确保 租赁物是由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及更换所有磨损零部件。因维护保养目的在租赁物上所更换或增加的零部件均自动免费归出租人所有。 第11条 禁止行为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2.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设定任何债权、担保 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 租赁期和起租日 1.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2.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 具体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3.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 租金 1. 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 《租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2.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 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相应调整租金。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4条 迟延违约金 若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05,向出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实际清偿该迟延支付款项。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期末处理时,承租人不按时支付期末留购价款的情形。 第5条 保证金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 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保证金。 2. 保证金用以担保承租人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承租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 时,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受偿。 3. 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届满,结算完毕所有相关费用后,一次性退还承租人。若承 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提出保证金冲抵最后部分租金的要求,在承租人未发生任何违约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同意承租人前述要求。若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则承租人应与第三方协商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由第三方负责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承租人同意保证金同时还作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任何债务 的担保,若承租人未能履行该等其他债务,出租人有权以该等保证金优先受偿。 5. 尽管有前述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以保证金冲抵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 第6条 手续费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 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手续费。 2. 手续费为一次性收取,出现任何情况出租人均不予退还。 第7条 交付 1. 鉴于本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特征,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 物,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无实物交付,承租人在租赁物现有设置场所按其现状受领租赁物,本条第1款所述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视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单》(样式详见附件四)。 2.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租赁物灭失、毁损等 的风险仍由承租人承担。 第8条 瑕疵 1.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保证、维护及其他方面义务和/或责任。 2. 除非由于出租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因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 可抗力、运输事故、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变更、废除或新设、或其他任何事由,造成租赁物性能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不符合承租人任何要 求,出租人对承‎‎租人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同意不会就租赁物任何方面追究出租人的任何责任。 3. 发生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均不受影响,承租人须按时足额支付 各期租金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 第9条 所有权 1.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2. 出租人有权在事先通知承租人后,进入承租人营业场所或其他租赁物设置场所,检查租 赁物外观、运转和维护状况。 3.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置表明出租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标识(“所有权标识”)。承 租人应保证所有权标识的完整性,不得涂抹、删除、修改、添加,否则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立即恢复原标识。若任何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或出租人所有权的,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排除该等侵害。 第10条 保管、使用和维护 1.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使租赁物免于遭受灭失或毁损。 2. 承租人应为自身正常经营目的按租赁物设计用途在《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设置场 所内以不对任何人产生伤害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并按使用手册、指引和建议的方式使用租赁物。3.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保持租赁物一直处于良好的维护和工作状态。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确保 租赁物是由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及更换所有磨损零部件。因维护保养目的在租赁物上所更换或增加的零部件均自动免费归出租人所有。 第11条 禁止行为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所载明的期末留购价款,租赁物所有权于租赁期届满且前述所有债务和期末留购价款全额到账后按届时状况转归承租人所有(不附带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保证)。因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2.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发生或正在持续违约的,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违约、救 济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第15条 软件及知识产权 1. 如果租赁物附带任何软件,承租人应遵从软件所有者或授权人所提供的软件许可条款和 条件(“许可条款”),软件许可条款项下出租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此外,承租人同意: ?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支付义务不受软件或其所涉任何事项的影响,即使租金中包括承租人使用软件所涉的费用; ?承租人本合同项下出现任何违约情形,出租人可以要求授权人终止其对承租人的软件授权,并要求承租人停止使用软件。 2.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合同并不授予承租人任何与租赁物相关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涉知识产权被侵犯或侵犯他人权益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租赁物因与第三者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存在抵触而导致的任何纠纷均应由承租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解决纠纷的费用及法律后果,因前述情形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16条 报废 本合同因租赁期满、解除、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时,出租人认为租赁物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租赁物所适用的其他性文件所要求的废弃或报废标准,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自负费用处理租赁物废弃或报废的所有相关手续。承租人同意以安全、适当并且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办理租赁物废弃或报废的所有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出租人要求的处理期限内将租赁物送交由中国政府‎‎或主管部门所认可的具有废弃处理资质的单位篇三: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案例 融资性售后回租 乙公司2017年12月31日将一台全新机床按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某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该机床租回。租赁期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3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400万元,该机床账面价值为9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4年,乙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净残值假设为0)。账务及税务处理如下: 1、租赁开始日: 借: 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 9,000,000.00 贷: 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 9,000,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的价款时: 借: 银行存款 10,000,00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2,000,000.00 贷: 12,000,000.0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3‎‎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号的规定,乙公司向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出售机床的 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不确认机床销售收入。 3、2017年年末计提租赁资产的折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3号的规定,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 基础计提折旧,2017年全年折旧额=900?4=225万元 借: 制造费用 2,250,000.00 贷: 累计折旧 2,250,00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3号的规定,225万元的折旧费可以计入产品成本,销 售完毕后在商品销售成本中得到税前扣除。 4、2017年末支付租金时: 借: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000,000.00 贷: 银行存款 4,000,000.00 5、2017年末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时: 借: 财务费用 666,666.67 贷: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666,666.67注: 每年应摊销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金额,2,000,000.00?3,666,666.67(元)。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中,机床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融资租赁的租金总额1200万元,租金总额大于公允价值部分(200万元),可以看作是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 融资利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3号的规定,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费用中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666,666.67元,不做纳税调整处理。篇四: 售后回租合同(船舶回租)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售后回租—船舶类) 编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 XX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 010-XXXXXXXX 传真: 010-XXXXXXXX 承租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出售回租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承租人享有所有权之船舶,并再将该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出售回租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性质 1.1本合同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所体现的具体交易类型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4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在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为筹措资金,在不改变船舶的使用权和占有权 “租的条件下,将其所有的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赁船舶”)出售给出租人并再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形式租回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 租赁船舶 2.1 本合同所称租赁船舶是指承租人自有之 船舶,即本合同附件一《售后回租船舶详单》中载明的船舶。 2.2 本合同项下租赁船舶所有权在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属于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对租赁船舶的权属作出如下保证: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所体现的具体交易类型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4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在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为筹措资金,在不改变船舶的使用权和占有权的条件下,将其所有的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出售给出租人并再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形式租回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 租赁船舶 2.1 本合同所称租赁船舶是指承租人自有之 船舶,即本合同附件一《售后回租船舶详单》中载明的船舶。 2.2 本合同项下租赁船舶所有权在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属于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对租赁船舶的权属作出如下保证》, 在交付时租赁船舶价值较本合同签署时没有发生减少(该期间发生的关于租赁船舶的自然损耗导致价值减少的除外) (6)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付款通知书,并在付款通知书中明确付款账户、开户行等必要的付款信息。 3.5 在本合同第 3.4 条约定的条件全部满足,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第3.3条约定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并获得租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出租人为所有权人)、船舶国籍证书以及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当一次性向承租人支付第3.2条约定的租赁船舶全部购买价款。 3.6 双方确认,出租人除向承租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及出租人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自行缴纳的税款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其他税款、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出租人购买租赁船舶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出租人的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其他与船舶购买、光船租赁相关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此后国家新开征的税种)。 3.7 本合同签署后,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办理交付手续: 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后__5_个工作日内,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应当在租赁船舶当时停泊港口办理租赁船舶的现场交付,填写《现场交付确认书》,并签字盖章。 《现场交付确认书》作为在本合同项下为回租的目的而由出租人交付船舶、承租人接受船舶的凭证;承租人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详见附件三)。即使承租人怠篇五:现场交付确认书》,并签字盖章。 《现场交付确认书》作为在本合同项下为回租的目的而由出租人交付船舶、承租人接受船舶的凭证;承租人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格式详见附件三)。即使承租人怠篇五》及有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均应全面、诚信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性质和目的 乙方为筹措资金,以所有权原属乙方的租赁物出售给甲方并再向甲方租回上述租赁物使用。甲方同意出资向乙方处购买上述租赁物,并回租上述租赁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物及其购买价格 1、 本合同所指租赁物即指附件一所描述的设备,及所属的相关配套零部件及相关的操作系统(如软件、电控系统等)。 2、 购买价格: 根据租赁物的账面净值和成新率等因素,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购买的租赁物的价格详见附件一《租赁物明细表》。 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出售回租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如需要)、租赁物归乙方所有的产权证明(租赁物的原始采购发票、采购合同、采购付款单、报关单、报检单、批文(若有)),以及其它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文件。乙方不能以旧有的设备买卖相关合同项下任何争议或理由对抗甲方,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 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货款时,甲方即取得租赁物的完整所有权。乙方在收到甲方货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附件六)。 5、 乙方应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甲方所支付的货款并负担因本合同租赁物买卖而发生的税款及一切费用。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本次取得的资金用途为:租赁物明细表》。 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出售回租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如需要)、租赁物归乙方所有的产权证明(租赁物的原始采购发票、采购合同、采购付款单、报关单、报检 单、批文(若有)),以及其它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文件。乙方不能以旧有的设备买卖相关合同项下任何争议或理由对抗甲方,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 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货款时,甲方即取得租赁物的完整所有权。乙方在收到甲方货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附件六)。 5、 乙方应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甲方所支付的货款并负担因本合同租赁物买卖而发生的税款及一切费用。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本次取得的资金用途为》; (3)甲方收到乙方加盖公章的采购合同(设计、安装合同,若有)、采购发票、付款单据复印件; (4)甲方已在租赁物上附设所有权标志; (5)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出售回租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如需要); (6)甲方收到乙方最新从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的公司章程; (7)乙方将租赁物抵押给甲方,并于有权的工商登记机关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收到相应的抵押登记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动产抵押登记书等)。 乙方承诺 2、本条第1款所述条件全部具备后,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已达到上述全部付款条件的租赁物购买价格计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租赁物购买价的全 额收款收据。 3、若付款条件未同时具备的,甲方有权拒绝或顺延支付货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零税率增值税发票;否则因乙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赔偿甲方所受之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承诺可认定为本合同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租赁物的融资租赁 1、 2、 租赁期间、起租日及租金支付日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租赁成本及租金: 乙方承租租赁物,应当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总额由租赁成本(已扣减首付款)与租赁利息构成,租赁成本是甲方从乙方购买租赁物所支付购买价格,租赁利息指付租期限内的利息(按扣除首付款部分的租赁成本计算利息)。租金利息、租金支付方式、时间、币种和次数等详见附件二。 3、 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的金额、支付方式、时间和次数详见附件二。乙方对附件二中包括租金、首付款、利息等全部内容均无任何异议。保证金租赁期间不计利息,在本合同履行期满且乙方已经完全支付其在本合同下的所有应付款之后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或在租赁期满前抵最后若干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根据双方约定的融资确定)。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予以没收或抵扣 相关金额,同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补足保证金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至甲方指定账户。 4、 乙方支付租赁手续费及管理费给甲方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回已付的租赁手续费及管理费。 5、 在租赁期内,如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变更应收租金总额以保证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收益不受影响或发生损失。因以下因素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租金的增加或减少由乙方承担或享受,并承担未履行相应变更带来的风险。甲方变更租金时以《租金变更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书面通知乙方该变更并提出新的租金,无需乙方同意,乙方应根据该通知书支付租金:租金变更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书面通知乙方该变更并提出新的租金,无需乙方同意,乙方应根据该通知书支付租金》)通知乙方调整后的租金金额,乙方承认此种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租金向甲方支付。 (3)因各级相关管理机构由于乙方使用租赁物而对租赁物所有权人甲方征收相关税费的,而由甲方垫付相关款项的。若由甲方垫付的,甲方应在垫付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4)其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在租赁物、本合同等方面增加支出的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如甲方对租金的调整额度超过了维持甲方收益或者弥补甲方遭受损失的实际金额,乙方可以在收到甲方《租金变更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但即使乙方提出异议,也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通知及时支付租金。经双方确认《租金变更通知书》确实存在错误的,由甲方另行出具《租金变更通知书》更正,对乙方已经多支付的部分,在后续租金中相应抵扣。 5、应付租金日:租金变更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但即使乙方提出异议,也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通知及时支付租金。经双方确认《租金变更通知书》确实存在错误的,由甲方另行出具《租金变更通知书》更正,对乙方已经多支付的部分,在后续租金中相应抵扣。 5、应付租金日》等)抗辩租金的支付。且本合同或任何附件项下乙方将向甲方缴付的所有租金及其他款项必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支付、少付或拒付租金,且不得与任何甲方的债务进行抵消或对甲方进行反索。 7、如乙方出现延迟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时,则其后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甲方可以按如下先后顺序依次扣收: 保证金、违约金、罚息、经济损失赔偿金、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8、乙方应在收到本合同约定融资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合同约定设备购买价款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接和验收 1、本合同为售后回租合同,甲乙双方确定,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部租赁物始终由乙方占有、使用,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确认甲方已经完全履行了向乙方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乙方对所有租赁物的质量、 适用性及其他所有与租赁物状况相关的情况没有任何异议。 2、租赁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质量问,或因此引起的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且不得因此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六条 租赁物的保险 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就本合同租赁物自行投保,租赁物件保额必须为租赁物件原值(或者如附件一所列租赁物购买价格,依客户选择确定)的100%,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在此确认,乙方将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承担有关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的风险。 1.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租赁物件遭受灭失及毁损,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如下约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处理,并由乙方负担全部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配件或物件。 在前两项情形下,本合同继续执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1.3 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及甲方为管理租赁物件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1.4 乙方将 1.3款规定的所有应付款项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当时状态)的所有权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移给乙方。至此,本合同终止。 2.1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变更收益人的情况下进行对租赁物的投保。原合同第六条及附件二关于由甲方代乙方投保的相关条款自动失效,其他原合同项下租赁物件投保事宜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2 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 2.3 乙方取得的保险赔偿金应支付给甲方,甲方根据与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则之一办理: 2.3.1 作为第 1.2款所需费用的支付,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补足。 2.3.2 作为第 1.3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乙方不受向保险公司索赔及结果的影响,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第 1.3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的,乙方应补足。 2.4 按照第2.3款办理之后,保险赔偿金仍有剩余的,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2.5 如因乙方怠于保险索赔而致理赔未成,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违约金及为管理租赁物件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如有时)等。 2.6 在出险情况下,在发生部分损失至租赁物件修复索赔过程中及保险公司赔偿与否和赔偿金额的多少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包括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等所有义务。 2.7 如果发生因租赁物件自身原因(如技术因素、质量问题等)致使第三人或租赁物件等遭受损害时,乙方直接向卖方追索。 2.8 因乙方在使用过程中的过错导致第三方或租赁物件等遭受损害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收益权 1、所有权: 在租赁期间甲方对租赁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1)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上附设所有权标志,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 租赁物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如任何第三方非因甲方,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2)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随时用通讯或现场检查的办法,检查租赁物的状态,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和配合; (3)乙方上级部门或股东单位的任何指令、乙方同任何第三方(包括政府机构)的任何协议、乙方法人地位或股权结构的任何改变以及乙方的关闭、停产、转产、兼并或破产等,均不改变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甲方对租赁物的完全所有权可有效地对抗乙方的任何股东及各类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若乙方破产,该租赁物不属于乙方的破产财产。 (4)甲方有权对本租赁物办理所有权登记或抵押登记(甲方不可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表明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5)应甲方要求,乙方同意在有关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2、使用收益权: (1)在承租期间内,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属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使用场所。 (2)因乙方本身对租赁物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的人身和/或财产遭受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售、转让、分租、转租租赁物;不得以租赁物进行投资;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或进行其他任何侵害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4)租赁物保管、维修、使用及因租赁物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 1、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始终由乙方承担。 2、在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在前述两项情形下, 乙方继续租用租赁物,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变。 (3)租赁物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如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所列全部费用,从而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处理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且支付名义货价(具体金额见附件二)后,租赁物的所有权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名义货价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并于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汇至甲方指定帐号。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款项后,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 第十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租赁物从乙方购得后将租回给乙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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