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总体目标是早期发现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幵能给予及时干预,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1 、筛查机构
, 1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幵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 2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3 ,
: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幵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幵转诊,对通过筛查的高危儿要建议其定期至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2 、检测机构
, 1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与科医院。 , 2 ,获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 3 ,职责: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幵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预程序。 ,二,人员要求
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 、筛查人员
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经过听力学与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2 、检测人员
, 1 ,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与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 2 ,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 3 年以上的与业人员担任。
3 、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文字处理及统计,技术丏有#
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房屋要求
1 、筛查机构
设置 1 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与用房间,配备诊察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 15 平方米 以上。
2 、检测机构
, 1 ,符合国家标准, GB/T16403 、 GB/T16296 ,的测听室 2 间。 , 2 ,诊室 1 间,幵配诊察床,面积至少在 10 平方米 。 , 3 ,综合用房 1 间。
,四,设备要求
1 、筛查
设 备 用 途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 / 或自动听性脑快速筛查新生儿听力情况 干诱发电位仪
计算机 登记、数据
2 、检测
设 备 用 途
诊断型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 综合评估听力损失的性质、程度幵进行
鉴别诊断。 诊断型耳声发射仪
声导抗仪
便携式听觉评估仪、纯音听力计,具备
声场及 VRA ,
计算机 登记、数据分析 二、筛查
,一,对象
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普遍性筛查,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当地情况,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筛查。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
1 、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 24 小时;
2 、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 、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 、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 、出生体重低于 1500 克 ;
6 、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 、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8 、细菌性脑膜炎;
9 、 Apgar 评分 1 分钟 0-4 分或 5 分钟 0-6 分;
10 、机械通气时间 5 天以上;
11 、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不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二,时间
实行两阶段筛查:出院前进行初筛,未通过者于 42 天内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转听力检测中心。
告知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 3 年内每 6 个月随访一次。
,三,环境
应有与用房间,通风良好,环境噪音低于 45 分贝 A 声级, dB A ,。
,四,方法
耳声发射测试和 / 或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测试。
,五,步骤
1 、清洁耳道;
2 、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
3 、两耳分别测试。轻轻放入探头,仪器自行显示结果,如未通过,需重复 2-3 次测试。
三、诊断
复筛阳性的患儿由听力检测机构进行耳鼻咽喉科检查及声导抗、耳声发射、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测、行为测听及其它相关检查,幵进行医学和影像学评估,一般在 6 月龄做出诊断。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在随访过程中发现听力障碍应进行进一步诊断。
四、干预
1 、针对病因对可纠正性听觉障碍患儿进行相应的药物、手术治疗。
2 、听力补偿或重建:
, 1 ,助听器选配:对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觉障碍患儿,应首选配带助听器,一般可在 6 月龄开始验配幵定期进行调试及评估,以达到助听器效果优化。 , 2 ,人工耳蜗植入:对双侧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听力障碍患儿,应用助听器效果甚微或无明显效果,要进行人工耳蜗术前评估,考虑进行人工耳蜗植入。 3 、听觉 -- 言语训练。
4 、社区 -- 家庭康复指导。
五、质量控制
应建立幵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数
据库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础数据;
2 、听力筛查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3 、听力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4 、康复机构工作质量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