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系统持枪证审批表
公务用枪持枪证审批登记表
制表单位: 公安厅
发表单位: 公安局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所在单位行政区划
本人 所在单位所属系统
一寸 所在单位 免冠 配 部 门 职 务 照片 枪
身份证号 民 族 人
员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基 签名
住 址 本
情 户口所在地 况
使用枪支情正常 况
配枪部门意(公章)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培 理论考核 实弹射击 训 勤务操作 考核时间
旗县公安机旗县公安机关政 (公章) 关主要领导 工部门审查意见 审查人 :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意见
盟、市公安机关盟、市公安机 (公章) 政工部门审核意关主要领导 审核人: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见 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政 (公章) 公安厅主要 治部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持枪证号 发证时间 有效期限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制证时沿虚框裁下
照片注意事项:
1.照片必须为标准一寸(2.5?×3.2?)彩色身份证照片(大头照)。 照片 2.照片必须按标准尺寸裁切后粘贴在照片框上,不得超出或小于边框。 大小 外框尺寸: 3.右下角四个箭号所包含的区域为签名区,签名时应尽量居中。 3.06cm× 必须
5.06cm 4.签名必须由本人用黑色钢笔在签名区内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等同
此框 不得盖住虚框。
签名区 签名区
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录
变更项目 变更、更正后内容 变更日期
填写要求:
1.此表一式五份,分别由申请持枪证单位(部门)和审查、审核、审批、制作的各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留存。
.本人签名由申请持枪证的人员本人填写,不得由他人代签,签名尽量居中。 2
3.照片必须为标准一寸(2.5?×3.2?)彩色身份证照片(大头照)。 4.此表必须采用A4纸打印。人员基本情况必须打印,其余项目应用黑色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涂改无效。
关于《公务用枪持枪证审批登记表》的填表说明:
1、姓名: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的姓名~不允许填写别名、笔名等。
2、性别:按国家标准《人的性质代码》,GB2261,80,的性别填写。男、女。
3、出生日期:按本人实际出生年、月、日填写~用8位数字表示~自左至右~前4位数字表示年份~第5、6位数字表示月份~第7、8位数字表示日期。如1960年6月8日出生~应填写19600608。
4、所在单位行政区划:将申请配备使用公务用枪人员的单位所在的盟,市,、旗 (县、市、区)~按国家
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
5、所在单位所属系统:填写申请配备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工作单位所隶属的系统~公安机关统一填写“公安系统”。
6、所在单位:填写申请配备使用公务用枪人员的工作单位。如xxx公安局。
7、部门:填写申请配备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在单位内的具体工作部门。如治安大队、刑警大队等。
8、职务:填写申请配备使用公务用枪人员现担负的职务。
9、身份证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编定的个人身份证编号。
10、民族:填写申请配备使用公务用枪人员本人的民族~以本人户口登记簿上的民族为准。
11、政治面貌:填写本人的党、团组织情况~包括参加各民主党派情况~没有参加的填写群众。
12、文化程度:根据本人实际学历~按国家标准《文化程度》,GB4658,84,的文化程度名称填写。
13、住址:填写申请配备使用公务用枪人员现长期居住地址。具体填写盟,市,、旗,县、市、区,、乡,镇,、街、路、村名称、栋、单元号。
14、户口所在地:填写申请配备使用公务用枪人员的户口所在地住址~具体填写盟,市,、旗,县、市、区,、乡
,镇,、街、路、村名称、栋、单元号。
15、使用枪支情况:填写申请配备使用公务用枪人员是否使用过公务用枪~在使用时是否有丢失、被盗或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情况。如使用过公务用枪且未发生过问题~统一填写“自使用枪支以来~未发现违法使用枪支情况”。
16、本人签名:由本人签署~不得由他人代替~签名时不得签出
划定的签名区域。
17、配枪部门意见:由申请人所在配枪部门提出具体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18、理论考核成绩:填写申请配备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参加理论考核时的分数。
19、实弹射击成绩:填写申办公务用枪持枪证人员进行实弹射击所打环数。实弹射击应使用制式手枪,“五四”或“六四”式,~立姿无依托~对25米处胸环靶射击一组,5发,~命中25环以上者为及格。
20、勤务操作:填写申请配备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对所用枪支不完全分解、结合、擦拭、保养能力的评价。分优秀、良好、一般三种标准。标准的评判尺度由负责培训的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自行制定。
21、考核时间:按照实际考核时间填写。
22、旗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查意见:旗、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由旗、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审查人签名~加盖公章。盟、市级公安机关申请持枪证民警不用填写此栏。
23、旗、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意见: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签名。
24、盟、市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意见:对本级公安机关申请持枪证人员和旗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上报的领导同志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加盖公章。公安厅直属机关申请持枪民警不用填写此栏。
25盟、市级公安机关领导意见: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签名。
26、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审批意见:对公安厅直属机关
申请《持枪证》民警和盟市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上报的领导同志进行审批并填写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名~加盖公安厅政治部印章。
27、公安厅领导意见:对经政治部审核同意的盟市级公安机关和公安厅申请《持枪证》领导同志签署审批意见。
28、持枪证号:共12位~由全区枪支管理系统编制规则自动生成。
29、有效期限:由全区枪支管理系统按公安部统一制定的规则自动生成。
30、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录:以上所填写内容~如发生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填入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