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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 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太平洋

2017-10-01 6页 doc 18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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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 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太平洋太平洋保险 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太平洋 银行理财研究分析文档 附件七: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阳光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同...
太平洋保险 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太平洋
太平洋保险 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太平洋 银行理财研究分析文档 附件七: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阳光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投保单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无息返还已缴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银行理财研究分析文档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五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但因上述情形之一~本公司免责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效力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三)本附加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四)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五)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六)本附加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银行理财研究分析文档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缴费方式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 一、保险金申领须提供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以其它科学作出的检验报告以及疾病诊断情况的病史资料,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若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不得单独解除。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附加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本公司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的~除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 银行理财研究分析文档 二、有关“如实告知”、“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保险事故通知”、“保单质押贷款”“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恢复”、“欠缴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地址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争议处理”、“利息”等事项及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癌症定义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专指部分恶性肿瘤:其特点是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扩散并侵入及破坏其它正常组织。恶性肿瘤的诊断必须由医院的合格肿瘤专家或病理专家依据组织学上有恶性病变的证据来确诊~并且归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最新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ICD~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之恶性肿瘤的范畴。 但以下情况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1)原位癌,非侵入性癌症,、非典型增生、子宫颈病变CIN-1、CIN-2及CIN-3级~及所有癌前病变。 (2)组织学描述为TNM分期T1N0M0的前列腺癌或其他相当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3)分期为T1N0M0或其他相当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或膀胱的乳头状癌。 (4)所有皮肤的恶性肿瘤~不包括已经发生远处转移的皮肤的恶性肿瘤及用Breslow组织学检查证实的厚度大于1.5mm的黑色素细胞瘤。 (5) RAI ?期及以下分期或Binet A期的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第十二条 其他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三级以上医院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医院。若本公司指定其他医院~将于保险 银行理财研究分析文档 合同中附医院名单或明确约定其他医院的范围~若本附加合同未附医院名单或未明确约定其他医院的范围~则视为本公司未指定其他医院。 二、手续费:指本附加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及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的总和。其金额为本附加合同实缴保险费总额减去保险单现金价值后的余额。 三、保险单现金价值:见现金价值表。 四、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的简称。 五、艾滋病病毒: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六、非处方药:指在索赔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七、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八、遗传性疾病:简称遗传病~是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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