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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代开发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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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代开发票的管理办法广州地税代开发票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26日 穗地税发[2007]72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审批和纳税申报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完善税收执法,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广州地税代开发票的管理办法
广州地税代开发票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26日 穗地税发[2007]72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审批和纳税申报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我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完善税收执法,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到我局属下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的代开发票,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属于税法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征、免征及暂不征收营业税项目的经营收入(含各种涉税收入的价外收费),及本办法的特殊规定的收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税款后,代为开具发票。代开发票的票种包括: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统一发票”)。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增设的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其他发票。 第二章 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业务收入(包括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收入等),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外地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对其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应领取而未领取执业证照临时经营的,按规定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六)已办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七)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八)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代开票纳税人(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已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货物运输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货运发票的。 (九)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申请代开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一”,见附件1)。 (二)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申请代开发票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代开票人是单位的,还应提供 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由前台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载明的各项基础信息,要录入信息系统,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注:在省局“大集中”系统未能支持的情况下,可采用纸质件存档)。纳税人今后办理涉税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供证件时,税务机关只要求纳税人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经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并对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的各项基础信息和纸质档案同时更新。 (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货物运输除外)、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行为的: 1.业务合同或属一次性付款业务并已注明成交金额的,可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没有注明成交金额的,则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2.业务(不包括建筑业劳务)合同或协议所注明的成交金额分多次付款,而且合同或协议已注明付款日期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否则要提供付款方证明。 3.建筑业劳务在同一工程地点,同一工程项目属连续性的工程,只需在首次开票时提供合同或协议,以后则提供付款方证明。 4.原来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合同或协议。 5.没有签定合同或协议(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除外),可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四)外地纳税人来穗临时经营,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五)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首次开票应提供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没 有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六)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开具统一发票,只需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其小额统一为开票金额2000元(含2000元)以下。 (七)提供有关的完税凭证。 (八)申请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的纳税人(指单位),还要携带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单位的业务用章,在发票的收款方签章上加盖印章。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第六条 申请代开货运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固定运输企业,申请代开货运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审批和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二”,见附件2)。 2.申请代开发票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代开票人是单位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规定按本办法第五条(二)的规定执行。) 3.相关的运输合同。 4.提供有关的完税凭证。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未取得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纳税人,在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除提供本条第一款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开票人或法人代表名义购买运输工具有关证照的复印件。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三)自然人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自备运输工具证照的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供本条第(一)款第1、3、4、5点的资料。 第四章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证照等原件,税务机关能够确定其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性质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否则,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第八条 外地纳税人能够提供外管证,本市纳税人能够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的,其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外地纳税人不能提供外管证,本市纳税人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的,其企业(个人)所得税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 第九条 提供劳务(不包括建筑业劳务和货运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其营业额按次确定营业税起征点,达不到营业税确定的起征点,只代开发票,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税费。 对自然人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的适用税目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能够提供合同、协议或付款方证明的自然人,直接向劳务接受方提供劳务并取得收入的,按所提供劳务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无法提供本点所述资料的,则一律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二)对自然人临时受聘于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统一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第十条 在税务机关门前开票,除建安工程及二手房交易可以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扣减分(转)包工程或二手房交易的购进原价外,其余涉及营业税应税收入需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各种费用的收入,可按我局现行的发票领购规定供应相应发票。 第二节 特殊规定 第十一条 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的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征地补偿及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属于个人取得的收入采用列表签收方式的,不需到税务机关门前开票;属于单位取得的收入则可到税务机关门前开票,开票时单位除提供本办法第五点的相关资料外,还要提供政府部门的拆迁公告或相关的征地补偿合同。 第十二条 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执行款(不包括退回的诉讼费),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的: (一)纳税人已领购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应自行开具发票给法院;纳税人没有领购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则凭取得有关法定的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法院调解书、仲裁决定、强制执行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二)对法院判决的执行款应区分国税、地税的征管范围,属于我局征管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具发票。 第三节 代开货运发票的征税规定 第十三条 代开货运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 按代开货运发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应按规定征收相关税费。其中代开货运发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第十五条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并兼营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代开货运发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运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统一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四节 涉及税款清算、退票和遗失发票的处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后,因开票金额发生变化涉及税款清算的,应根据下列原则处理: (一)原份发票作废,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同时进行新 开具金额与原开具金额及税款的清算,对多缴的税款,由纳税人另行办理退税手续;应补缴的税款,由征收前台办理补税。 (二)原份发票作废,不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对已缴税款办理退税。 (三)因其他原因发生变化需要重开发票的,一律按新开票金额先行缴税,再由纳税人另行办理原发票的退税手续。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纳税人在款未付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所有联次的原件退还代开票税务机关,代开票税务机关收到后,应说明作废发票原因作附件,在原开具发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除《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外,还应对其他代开发票的全部联次在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作废发票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作废以前年度的发票,由代开票部门在系统内作废发票后,把纳税人交回的发票联次与申请资料(如重新开具发票的,还要与新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一起装订,统一归档备查; 2.如果作废当前年度的发票,在原开具的整套发票上加盖“作废”章,并与发票存根联一起装订保存。 纳税人需重新开具发票时,其已缴税款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后,才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其代开发票无法退回的,纳税人应提供收付款双方确认并盖章的书面确认证明及原代开发票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单位盖公章或消费者个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由申请代开票纳税人送交代开票税务机关,代开票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才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遗失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的,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各税务机关未经市局批准不能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代开统一发票和货运发票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税务机关应指定人员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审批表一”或“申请审批表二”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代开发票、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合同或协议等,核对一致后,应在“申请审批表一”或“申请审批表二”上加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代开发票范围的项目,应依法对其进行征税,并开具相应完税凭证。属于按规定免税或暂不征税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在“申请审批表一”或“申请审批表二”上注明有关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 第二十三条 代开发票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使用计算机开具(除文件另有规定可使用手工开票外),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在代开发票前,应对其所开具发票的项目实行先征税后开票(不包括免税或暂不征税项目)。其开票原则: (一)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征收前台通过POS机进行缴税的,如POS机划卡成 功可当场确认已缴税款; (二)纳税人采用其他缴税方式,只能通过国库入库信息返回后方可确认纳税人已缴税款,而其中已办理网报的纳税人可通过网报和ETS缴税,2个工作日后再到前台开票; (三)总(分)包方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下简称“代扣凭证”)作为完税证明的,属于总包方提供的代扣凭证必须注明缴款凭证的字轨号码、税额、缴款日期;属于分包方提供的代扣凭证必须注明上一次代扣凭证的字轨号码、税额。否则,不能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前台人员在代开发票时,应严格按规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摘要栏的内容要详细填写, 代开的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属于免税或暂不征税范围的,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免税或暂不征税”字样。所开具的发票票面上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部分发票需要收款人签章的,由收款人在有关发票联次上签章。 第二十五条 开具货运发票,除按本章所述要求开票外,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 定,对纳税人申请开具的代开发票,干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办发[2003]16号)规 暂不向纳税人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 第六章 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发票,由货运发票开票系统完成《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代开票人员按规定时间报送本单位流转税管理部门,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上传开票数据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税务机关应根据开票的实际情况设置复核岗,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并强化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的日常执法检查,加强内部监控,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并建立每户代开发票的电子信息台帐。采用“大集中”系统外代开的发票,每月应指定人员对已开具的发票,在“大集中”系统内进行验销,并由发票管理部门定期核对检查。代开发票的存根联按50份为一本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另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遗失发票的,应于遗失发票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市局有关处室,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应提供而未提供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税目、税率征收税款,任何人不得擅自降低税率、核定征收率以及减免税,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税务人员有第三十、三十一条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4]219号)中的市局补充意见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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