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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材料

2017-09-19 6页 doc 30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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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材料周勇,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樊凤,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宣读诉讼请求与理由 被告:答辩状     鉴于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与理由,我认为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首先,针对原告提出的事故是我方违约引起房屋质量原因造成的,我对此不人认同。众所周知,2009.11.12邯郸遭遇百年一遇的特大雪灾,大雪是导致房屋倒塌的最主要原因,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我方应当免除责任。此外,即使房屋真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原告作为承租方,实际占有使用,本着诚...
被告代理材料
周勇,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樊凤,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宣读诉讼请求与理由 被告:答辩状     鉴于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与理由,我认为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首先,针对原告提出的事故是我方违约引起房屋质量原因造成的,我对此不人认同。众所周知,2009.11.12邯郸遭遇百年一遇的特大雪灾,大雪是导致房屋倒塌的最主要原因,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根据《法》第117条规定我方应当免除责任。此外,即使房屋真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原告作为承租方,实际占有使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亦有义务通知我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有通知行为,导致惨剧发生,所以我方认为对方原告应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原告承租人及其雇员,也就是受害人自身是有过错的。原告方及受害人无视合同条款中关于房屋使用范围的规定,在生产房屋中休息,是造成事故一死一伤的直接原因。 3.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及原告与两受害人亲属关系,我对原告主张的多数赔偿要求示异议,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一说,我认为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时间: 归纳焦点,举证质证: A.焦点一:事故发生主要原因,被告违约或不可抗力? 1.原告第一组证据——#租赁#,房屋质量鉴定,事故照片,保安证言(来客登记簿),旨在证明被告违约。 被告:(针对合同协议)对于原告提出的租赁协议效力,我方表示认同。此协议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作为双方的证据,在此说明我方引用时就不再就合同效力问题进行阐述。(针对房屋质量鉴定)我们认为该鉴定机构并不是权威鉴定机构,所以对于该鉴定结论的内容客观性我方表示异议。(针对事故照片)对于对方提出的事故后的现场照片,我方同样认为与本案争议焦点没有必然关联,照片只能够表明房屋倒塌现场的具体情况,不能以此作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据,仅仅因此排除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是武断而不科学的,恳请法院不予支持。(保安证言) 被告(发问):请问证人你的具体工作时间是什么情况? 证人:早上六点到晚上六点。 被告(发问):这样是否就是说在你工作时间之外,你不能确定我方人员是否来过对方原来厂房? 证人:是的。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我的提问完毕。(原告方提出来客登记簿) 2.被告: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我方有两份证明,当日《燕赵都市报》和郝村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旨在证明不可抗力是造成房屋倒塌的决定因素。我手中的这份报纸是2009.11.12的《燕赵都市报》,报纸头版头条报道了我市遭遇百年一遇的特大雪灾,各地损失严重的客观事实,第二份证据来自郝村派出所的证明,该证明中明确写明“2009年11月12日早5时许,在我辖区橡胶厂西院养蘑菇仓库,因下大雪造成房屋塌陷,把吕章来压死”,所以事故原因显然是不可抗力,而非对方所说的我当事人违约引起。(递交证据) 原告:不具关联性,不可排除过错的因素。 B.焦点二:原告是否超出约定使用范围,负有过错。 1.原告第二组证据——协议条款,当事人陈述(行业特殊性)。 被告:在对方第一次提出该协议时我们已经阐明,该协议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作为我方的证据,以此证明原告和受害人自身有过错。合同协议中第五条明确指出承租方应“依经营生产合理使用”,而原告超越约定的适用范围,使而受害人在本是用于生产的房屋内休息,直接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惨剧;尽管正如原告陈述,蘑菇养殖确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并不以二受害人住宿在蘑菇厂房为生产的绝对必要条件,据此我们认为原告承租人对事故一死一伤的事实负有主要过错。 2.被告:针对本案第二个事实争议焦点,我方证据有对方已经提出的协议条款及事故当天受害人入院时主治医生宋禅的证言,这两份证据是为了说明原告超越合同约定“生产经营”范围,在厂房内休息。对于对方已经提交的租赁协议,我方在质证时已经阐述,所谓“依经营生产合理使用”不以在厂房内休息为必要,因此对方原告违约在先,理应负担责任。现有证人宋禅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处于工作状态,请审判长传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发问):请问医生,根据当时你的判断,受害人也就是你的病人在事故发生时在休息还是工作的状态? 医生:应该是在休息。 被告(发问):请问你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医生:因为病人被送入院时身着衣服单薄,不像是在工作,而我们在询问他病情原因是他也提到是在睡觉时被砸伤的。 被告:审判长,我没有补充问题了。 C.焦点三:具体赔偿范围及数额 1.原告第三组证据——医疗住院费用清单,营养费用发票,伤残赔偿收据,鉴定费凭证,殡仪馆出具的丧葬费清单,交通费车票,误工费凭据,财产损失评估单,精神损失赔偿支付凭据(一起提交) 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各种单据,我们认可有医疗住院费清单,鉴定费凭证,残疾赔偿金清单。但是鉴于原告与受害人亲属关系,我们对于对方所提出交通费用车票,伙食补助费用清单,营养费用发票的客观性表示质疑,接下来我方将举证说明;     对于财产损失评估单,我们认为现在已经不能具体核实损失的生产设施数量情况,单凭对方一纸清单确定数额,难免有失真实和公允;针对精神损失,我们认为不属于坍塌事故引起客观实际损失范畴,我方不予认可。 对于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依据的标准我们认为有严重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而根据国家统计局邯郸调查队年度经济形势报告显示:2008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1471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323元,按此标准计算应为106460元。对方诉状提出的289040元显然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得出,而我们知道,受害人吕章来是农村户籍,所以对方计算标准有违法律规定,请法庭不予认可; 另外,我们对于护理费清单的客观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清单反映的具体数额不能理解。我们知道吕章记住院累计46天,根据对方主张的8246元可以推算出每天护理费用竟然高达179.65元,根据我们调查所知,北京301医院提供的全天24小时特护是200元,邯郸地区的收费显然是达不到这个标准的,所以我们对原告主张的具体数额表示强烈质疑; 最后,对于原告提出的误工费数额我们同样表示不能认同。对方主张误工费用合计6090元,其误工46天,这样计算每天工资约合132.52元,月工资竟然高达3975.65元!而根据河北省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各市工资标准显示,邯郸市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也不过是2103元,试问,作为一名普通的蘑菇养殖雇工,何以有如此高的月工资?因此,我方对于误工费数额表示不能接受,恳请法庭明察。     我方质证完毕。 2.被告:我针对争议焦点三提出的证据是受害人治疗时的手术同意书,旨在证明原告与受害人的特殊亲属关系。该手术同意书明确说明“代理人与患者关系是姐夫,代理人签名是刘昌生,时间是2009年11月28日”,我方认为,这足以证明原告上述清单凭证缺乏客观真实性。(提交证据) 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 第一轮辩论: 原告:1.主要原因违约2.原告未超出使用范围3.具体赔偿合法合理(四点具体赔偿) 被告: 1.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我方已经在先阐述,房屋倒塌的主要原因在于百年一遇的特大雪灾,即不可抗力的因素;我们知道,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面我们已经说明,2009年11月12日我市遭遇百年一遇的特大雪灾,各地均损失惨重,这足以说明不可抗力在本案中的决定性作用,所以我们认为,该房屋倒塌事故的责任不应有我方当事人承担,而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 2.针对原告方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的辩论意见,我们认为对方代理律师是在故意的夸张和扩大合同条款中双方对于“依生产经营合理使用”的理解,是在故意的混淆生产和生活的概念。因此,我们坚持主张正是原告方的明显违约,超出合同约定使用范围,才造成了死伤事故惨剧的发生。依据《合同法》第217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所以作为承租人的原告方明显过错,对于此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责任。 3.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正如我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证明的,原告与两受害人具有亲属关系,因此我方对于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用车票,伙食补助费用清单,营养费用发票的客观真实性表示怀疑; 另外,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我方认为,对方主张的赔偿要求是基于对方与我当事人合同事由而提出的,而根据《合同法》相关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在合同的赔偿范围以内,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认为的死亡赔偿标准应该以实际生活条件为准的说法,我们认为是于法不容的。在前述质证时,我方已经阐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相关规定的精神,该案中受害人吕章来作为农村人口,自然依法适用“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针对原告代理律师所说高额护理费是当时受害人实际病情的需要,我们认为不能成立。护理级别的确定,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根据我方从邯郸市第一医院调阅的病人病历表明,受害人住院时请的是二级护理,根据我们实际调查,邯郸市二级护理是不需要179.65元的。所以,原告的赔偿主张是缺乏依据。     另外,对于原告以蘑菇养殖收益高,受害人工作辛苦作为高额误工费的依据,我们认为这不过是原告的一家之言。根据原告方说法,受害人作为一名普通养殖雇工月工资约合3975.65元,远远高于2008年邯郸市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2103元,明显的不符合常理;此外,我方针对争议焦点三时提出的手术同意书,已经证明原告与受害人之间的特殊亲属关系。对此,请法庭慎重考虑。基于上述两点,我们对于误工费数额表示不能接受,恳请法庭不予采信。 我方意见陈述完毕。 第二轮辩论: 原告: 1.未尽修缮义务,房屋质量隐患;引用法条,不能排除不闻不问责任2.根据《侵权法》,论证精神赔偿 被告: 1.我们重申,正如此前我方已经阐述的,雪灾的不可抗性是事故决定性的因素,所以对于对方主张房屋安全隐患应不予采信。至于房屋自身质量问题,我们认为,即使如同对方所说存在一定的问题,而对方当事人作为承租人,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作为最密切的接触人,毫无疑问是了解房屋彼时彼刻得具体情况的,倘若房屋真的有所说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从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是否理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即我方当事人前来修缮呢?难道一定要亡羊后才着手补牢?事实是对方自始至终从未有通知我方当事人的行为。显然,即使在对方所主张房屋安全隐患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原告方也未尽到善意的通知义务,也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我们认为,面对现实生活中极其复杂的具体情况,僵硬死板的恪守拘泥于法律条文的规定是不合时宜的,有违法律规定的初衷,也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所以,我们坚持认为原告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2.对于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我们坚持是原告理解错误,根据《合同法》相关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在合同的赔偿范围以内,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完毕。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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