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国家赔偿法

2017-09-27 50页 doc 96KB 33阅读

用户头像

is_180829

暂无简介

举报
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绪论 重难点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国家赔偿的涵义、特征、功能和类型,了解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演变,掌握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与渊源。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 1、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补偿的区别。 2、国家赔偿的类型。注意从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来看,国家赔偿分为立法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而我国国家赔偿法未规定立法机关的国家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在我国没有立法赔偿。 3、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4、国家赔偿法与民事侵权赔偿法相比,具有哪些特征。 5、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与...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绪论 重难点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国家赔偿的涵义、特征、功能和类型,了解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国家赔偿的产生与演变,掌握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与渊源。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 1、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补偿的区别。 2、国家赔偿的类型。注意从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来看,国家赔偿分为立法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而我国国家赔偿法未规定立法机关的国家赔偿问,也就是说,在我国没有立法赔偿。 3、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4、国家赔偿法与民事侵权赔偿法相比,具有哪些特征。 5、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与外国国家赔偿法的概念相比有什么特色。 三、重点名词 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法的含义,制约预防功能、权利救济功能的概念, 立法赔偿 、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含义。 前言: 1、国家赔偿法的颁行、标志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开始走上了一个新台阶。 2、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极为重要的法律,它使宪法的有关 规定得到了落实。 3、国家赔偿制度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但它的诞生与成长,在世 界各国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漫长发展过程。 4、中国大陆自1978年改革开放十多年已在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司法制 度上为国家赔偿法出台作好了准备。 第一章 绪论 1.1 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 1、对赔偿概念的一般分析: 赔偿是使受损害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的一种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还有补偿制度。 受害人要想得到赔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合法权益受损;第二,必须具备侵权事实;第三,损害是侵权人造成,致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或故意过失,致害的损害不在法律规定的豁免范围之内。 2、国家赔偿的涵义 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可以称为国家赔偿。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 在我国,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与外国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我国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为前提,严格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外偿两个概念。 第二、我国国家赔偿不仅指行政赔偿,还包括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 第三、我国引起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强调的是行行,因而对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第四、我国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 3、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主体、范围,主观、客观构成等不同。 4、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合法。 1.2、国家赔偿的功能与类型: 1、国家赔偿的功能 即国家赔偿预期将会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国家赔偿功能表现在六个方面,即权利救济、制约预防、公务保护、侨民保护、利益调整以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法治。 2、国家赔偿的类型 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1.3 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 有以下几种学说 1、法国学者卢梭倡导的人民主权学说: 主权属于人民不受法律限制,国家政府官吏不是主权的领有者必须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2、狄骥的社会协作法学理论: 认为法律直接产生于社会协作关系,由于取消了主权观念,建立客观法的规范,国家受法的限制对法国赔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民主国家目的论(人权保障论),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国家公法人论: 国家与人民之间是一种法律上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侵害人民,应当赔偿。 5、公平正义论: 从公平正义角度说明国家赔偿存在的理由。 6、公务活动主动性与权利救济有效性保障论: 根据不实行国家赔偿制度的危害后果,论证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7、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 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是国家赔偿责任或者结果责任(有损害即赔偿)的两大理论基础。 8、社会保险理论: 即把民间保险的原理引申来说明国家赔偿的实质。将国家视为社会的保险人,社会成员向国家纳税,等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家赔偿社会成员损失,就是社会互助保险方式。 1.4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演变 1、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演变的一般过程 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肯定阶段;国家赔偿责任展望。(过失责任或违法责任在今后相当长时期仍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 2、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54年治港管理暂行条例,五四宪法,八二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5.12国家赔偿法颁行,标志全面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 1.5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与渊源 1、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2、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特征:有系统的法典、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等。 3、国家赔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程序法于一体等。 第二章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 重难点 第二章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国家赔偿立法的世界潮流,掌握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和现实条件,了解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过程,掌握我国国家赔偿立法中的几个问题和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 1、国家赔偿立法中的几个问题,包括赔偿范围的问题、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经复议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刑事赔偿程序、赔偿费用的来源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减免问题。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2.1 国家赔偿立法的世界潮流 进入20世纪后各国普遍制定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责任的扩大,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用范围的扩大,由行政赔偿一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行为侵权到公权侵害,司法赔偿,立法赔偿。 第二,公务行为的扩张,扩充公务行为外延,公司职员也纳入公务员范围 第三,无过错责任的采纳,反映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加重。 第四,赔偿范围的护大。由只赔偿侵权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到直接可能利益的损失。 2.2 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 1、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已成为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 尺。 2、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国家宏现调控市场经济的法律手段 和经济手段。 3、对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国家赔偿,追偿加大 公务人员的责任。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4、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使行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侵权行为造成损害 得到赔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5、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6、是保护我国侨民及出国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与等原由保护 外国人合法权益,对在国外人员享受所在国同等待遇。 2.3 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现实条件: 政治条件;经济条件;法律条件;思想意识条件。 2.4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过程 行政诉讼法中一章,94年五月出台,95年1月实施。 2.5 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1、关于赔偿范围的问题; 2、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3、经复议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 4、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5、刑事赔偿程序问题。 6、关于赔偿费用的来源问题。 7、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减免问题。 2.6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1、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 2、将司法赔偿纳入而将立法行为排除于国家赔偿范围; 3、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在体例结构上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 第三章 总则 重难点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总则的地位、作用,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掌握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 1、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 2、我国国家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是违法原则:即违法的标准并不要求主观上有过错,要求的是客观上存在违法事实,因此是否违法,是否承担责任,主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 3、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注意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称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特定涵义及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损害范围的确定。 三、重点名词 职务行为主体 、职务违法行为的含义 一、总则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专门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以及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对我国国家赔偿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合法性以及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的阐述,它奠定了整个国家赔偿立法的思想理论以及法制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涵义: 归责是指行为人或物件所有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准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贯穿于整个国家侵权责任制度的指导思想,也是赔偿义务机关和法院处理国家侵权赔偿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地说,是指国家凭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某种损害发生后,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还是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依据,抑或以行为的违法为依据。以何种标准是确定国家是否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根据。在国家侵权责任制度中,归责原则是解决国家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它直接体现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了国家赔偿法的规范功能,因而,科学地设定归责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归责原则的设定: 过错原则一般来说,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致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即构成国家赔偿责任。过错原则是民事赔偿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能够在其发挥作用的领域醇化道德风尚,确定行为标准,协调利益冲突,预防损害的发生,因此,许多国家在确立国家赔偿制度时都援引了这一原则,如德国、美国、英国等。但是尽管如此,以过错作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实践中的确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它常常使受害人因无法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某一行为中有过错而致使赔偿请求难以实现,这也正是我国《国家赔偿法》放弃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的原因。 危险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或行为人控制的物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不问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都得承担一定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3)项规定的无罪逮捕、无罪判刑的赔偿责任,类似于民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但是,由于严格责任原则没有注意区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区分赔偿与补偿。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主要的归责原则。 三、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在我国,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一)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行为主体或者说侵权行为主体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即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的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章和第3章的规定,我国的侵权行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类。 (二)职务违法行为。这一构成要件实际上包含了两项内容: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 (三)损害事实。由于确立国家赔偿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四)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事实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职权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国家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行政赔偿范围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立法例,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及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情形。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 1、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事项范围。 2、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的例外情形(包括各种情形的具体内容)。 三、重点名词 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措施、劳动教养、收容审查、罚款、查封、扣压、冻结、国家责任豁免、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概念,内部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的概念。 在国家赔偿中,行政赔偿为其主要组成部分,占有重要的地位。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司法赔偿相比,无论在归责原则、赔偿的范围以及程序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单独予以说明。本次内容将探讨行政赔偿的一般性问题,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行政赔偿程序等内容。 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涵义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1、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2、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赔偿在国家赔偿中的地位 在国家赔偿中,行政赔偿为其主要组成部分,占有重要的地位,这是由以下几个因素所决定的。 (1)国家在行政过程中的侵权机会远远超过国家在其他领域的侵权机会。 (2)行政侵权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的进程。 行政赔偿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主要手段之一。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界限 一、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判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都是对相对人的救济,都包含着对行政的监督,但两者不可取代,在行政救济制度上起着相互补充作用。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 1、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一起共同构成对相对人的完整救济。 2、行政赔偿诉讼主要适用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虽然存在许多联系,但属于不同的救济制度,其区别显而易见,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标的和性质不同。 2、两者的受案范围不同。 3、两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二、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的组成部分,在许多方面存有一致性,如赔偿的损害的范围、赔偿的计算标准、赔偿的主体都为国家等等,但两者也存在许多区别。 1、两者的侵权的主体不同。 2、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 3、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尽相同。 4、两者的追偿条件不同 5、两者的程序不同。 第三节 行政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涵义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有两层含义:它既包括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也包括国家对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前者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国家对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事实承担赔偿责任。本节仅涉及前一种意义上的行政赔偿范围。 二、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 88页 1、政治体制的制约 2、理论因素的制约 3、国家财力的制约 三、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 为了明确行政赔偿的范围,便于相对人一方行使赔偿请求权,《国家赔偿法》第2章对 此作了专门规定。从规定的形式看,既有肯定的规定,也有否定的规定。既有列举的规定,也有概括的规定。从标准来说,采用了行为标准和权力标准。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章第一节的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对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以及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政赔偿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和健康是人赖以生存的物质保障。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人权。以暴力侵犯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禁止。国际社会为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制定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我国于1988年9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这一公约。根据该公约,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非因法律制裁,蓄意使公民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或痛苦的行为,都应受到禁止,受害者享有获得公平和足够赔偿的权利。我国政府加入的条约构成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国家赔偿法》与上述条约的规定相协调,是我国政府保障人权的专门法律。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财产权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就是说,财产权是受国家宪法保护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产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四、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 免责,是损害发生之后,如有法定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存在,则免除国家行政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根据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于政治原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也称为国家责任豁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主要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2、因责任构成要件欠缺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军事行为、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与设置欠缺行为。 3、其他减免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 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 第五章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行政赔偿请求人范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及其选择,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立法中有关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几个 问题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 1、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 受害人肯定能成为赔偿请求人,但受害人不存在了,由承继其权利的人请求。 2、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七、八条规定。 3、立法中有关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几个问题。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具体的说,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或者与行使国家职权有关的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人。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几层涵义: 1、行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一方,这里既包括直接相对人,也包括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第三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犯,因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 4、行政赔偿请求人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受害的公务员,而不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有许多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资格要件不同。 2、两者的范围不同。 3、两者请求的目的不同。 4、两者资格转移的范围不同。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一)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这里的“受害”一般理解为受到直接损害,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受的损害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才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原则上仅限于直接的受害人,间接的受害人一般不具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成为赔偿请求人——即赔偿请求人的转移。 (三)赔偿请求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如果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机关。各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保险机构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专门机构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在我国,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采用第一种模式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原则 1、谁致害,谁为赔偿义务机关原则。 国家赔偿法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遵循了职权主义原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一般以哪一机关行使职权就由哪一机关充当赔偿义务机关。 2、行政主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 3、便民原则。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以及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 (二)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1、共同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2、授权行政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3、委托行政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4、致害机关撤消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转移 5、经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章 行政赔偿程序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行政赔偿程序概述的内容,掌握行政先行处理原则,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行政赔偿诉讼和行政追偿问题。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 1、行政先行处理原则的有关内容。 2、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当事人及举证制度的有关内容。鉴于赔偿诉讼的特殊性,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双方当事人分别负担的,同时原告的举证责任应适当减轻。 3、行政追偿的要件、确定追偿金额的原则及追偿人与被追偿人的问题。 4、行政先行处理原则的优点 三、重点名词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行政追偿、行政复议的含义。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所谓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 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第二节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1、行政处理与诉讼解决的关系 大部分国家奉行先行政后诉讼的原则。 2、行政先行处理原则的内容: 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争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3、行政先行原则的优点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受害人权益,减少诉源。 4、行政处理的组织机构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指定经办人,由经办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 1、请求赔偿的要件 (1)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 (4)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 2、请求方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要求; (2)申请书的内容;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请求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写明它们的名称,住所、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要求赔偿的理由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请求。 3、申请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请求赔偿的申请后,要对之进行审查,如审查结果认为该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则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请求人赔偿, 4、申请的拒绝 一是明示拒绝;二是默示拒绝。 第四节 行政赔偿诉讼 1、 起诉的条件: (1)必须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2)必须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权行为而起诉; (3)必须在行政处理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提起; (4)起诉人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 (5)侵权损害必须是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 2、当事人 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赔偿义务机关,原告只能是 拥有赔偿请求权者。 3、管辖法院 同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定。总的原则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赔偿诉讼案件。 4、举证制度 应由被告即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举证免责,减责的责任。原告对损害事实举证。 5、审理形式 与行政诉讼同,也适用公开审理、自避原则、合议制度、两审终审制等。 6、判决的执行; 一审判决的强制执通常作法:?拒不支付赔偿金的银行划拨,?对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对义务机关按天罚50-100元款;?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司法建议处理;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行政追偿 1、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追偿制度的实质就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政人员及受委托组织和个人的追偿权。形式有两种:"后补"式和先"赔后追"式。 2、追偿的要件 (1)已支付赔偿金或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2)行政人员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追偿金额 赔偿义务机关有权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4、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1)追偿人是赔偿义务机关 (2)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第七章 刑事赔偿(一)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刑事赔偿范围概念,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及限制,民事、行政审判赔偿责任。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 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民事、行政审判赔偿责任。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不同于司法赔偿。刑事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刑罚权的过程中,由于错拘、错捕、错判,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刑事赔偿是司法赔偿的组成部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范围不同。司法赔偿不仅包括刑事追诉审判中侵权行为的赔偿,还包括在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因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措施违法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而刑事赔偿仅限于刑事活动中的错拘、错捕、错判的赔偿。 二、刑事赔偿的特点 1、刑事赔偿采用的归责原则与行政赔偿略有不同。理论界对此有争议,我们认为刑事赔偿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同时在某些情形下兼采无过错原则。 (1)它采用有限的违法原则。在行政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没有限制,只要发生了行政违法行为,并因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国家都予以赔偿。而在刑事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是有限的,其表现在:第一,在刑事赔偿中,对有罪的人不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即使对有罪的人实施了某种违法侵权行为,如轻罪重判,或虽然有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予以逮捕,国家也不赔偿,国家只对无辜的公民受司法损害的,才给予赔偿。第二,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错判行为不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错判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2)无过错原则。指对特定范围的手法行为,无论该行为在客观上或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产生损害结果,国家都给予赔偿。在我国,无过错原则主要适用于错捕,而且是由于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逮捕的条件才使得这一原则有了用武之地 2、刑事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要窄,实行有限制赔偿原则。在刑事赔损害中,只对无罪被羁押者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的人超期羁押都不予赔偿。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只对违法采取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对错判造成的损害不予以赔偿。 3、刑事赔偿采用独特的程序,既不适用民事赔偿的程序,也不适用行政赔偿的程序,而是采用非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 三、刑事赔偿的特点 、刑事赔偿采用的归责原则与行政赔偿略有不同。理论界对此有争议,我1 们认为刑事赔偿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同时在某些情形下兼采无过错原则。 (1)它采用有限的违法原则。在行政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没有限制,只要发生了行政违法行为,并因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国家都予以赔偿。而在刑事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是有限的,其表现在:第一,在刑事赔偿中,对有罪的人不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对有罪的人实施了某种违法侵权行为,如轻罪重判,或虽然有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予以逮捕,国家也不赔偿,国家只对无辜的公民受司法损害的,才给予赔偿。第二,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错判行为不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错判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2)无过错原则。指对特定范围的手法行为,无论该行为在客观上或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产生损害结果,国家都给予赔偿。在我国,无过错原则主要适用于错捕,而且是由于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逮捕的条件才使得这一原则有了用武之地。 2、刑事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要窄,实行有限制赔偿原则。在刑事赔损害中,只对无罪被羁押者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的人超期羁押都不予赔偿。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只对违法采取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对错判造成的损害不予以赔偿。 3、刑事赔偿采用独特的程序,既不适用民事赔偿的程序,也不适用行政赔偿的程序,而是采用非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 四、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 1、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在刑事诉讼中,因受害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作虚假供述,导致被认定有罪,被判处刑罚或被羁押的,即使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受害人无罪,且判决已经执行或羁押已经执行 ,但是导致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因,责任在于其自身,国家对于这些无罪羁押或无罪判刑,不承担赔偿责任。 2、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不负刑事责任。(1)不满14岁的人;(2)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其他罪行。(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国家对上述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因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了羁押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当事人被羁押后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被释放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个人行4 为与公务行为的划分问题。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损害发生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损害的发生不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而是受害人的自伤、自残行为所致,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责任不成立。 6、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这是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民诉、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错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考虑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与刑事审判不同而作出的规定。 (二)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民诉、行政诉讼中的下列违法行为,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3、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注意所谓"违法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执行时措施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八章 刑事赔偿(二)——刑事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刑事赔偿请求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及其选择,我国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等有关问题。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 1、刑事赔偿请求人的几个问题,特别是请求人行使权利的顺序及一些不具有刑事赔偿请求人资格的情况。 2、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原则。 三、重点名词 刑事赔偿请求人、平等主义原则,对等主义原则,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 一、刑事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赔偿请求人是指遭受司法侵权行为侵害、依法享有司法赔偿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这定义可以看出,刑事赔偿请求人具有如下特征: (1)刑事赔偿请求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刑事赔偿请求人是遭受司法侵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 是遭受司法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受害人。其次、先、 遭受司法侵权行为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刑事赔偿请求人。 (3)刑事赔偿请求人是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国家赔偿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就是以自己的独立法律人格和独立意志。这是请求人与其代理人的不同之处,以他人的名义表达他人的赔偿意志的,是代理人而非赔偿请求人。 二、刑事赔偿请求人的确认 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刑事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以上规定是确认司法赔偿请求人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刑事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情形: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直接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有权要求赔偿。这里所说的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所谓"有扶养关系",既可能是"有法律上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也可能是"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外的人不享有司法赔偿权利。 3、受害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刑事赔偿请求人。 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和模式选择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从世界各国的做法以及理论上来看,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大致有三种: (一)具体实施司法侵权行为的机关。采取这种做法的是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 (二)财政部门。在国家赔偿法立法过程中,有人主张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国家赔偿事物,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这种做法的优点是标准和程序统一,有利于摆脱实施侵权行为的司法机关的干扰。 (三)专门设立的机关。专门的机关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和结构形式。在捷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侵权机关所属的中央机关;在韩国,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司法部下属的"国家赔偿审议会",和设在地方检察机关的地方赔偿审议会。 我国采取了第一种模式。由具体实施侵权行为机关或作出侵权行为的司法人员所属的机关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履行司法赔偿责任。我国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是因为: 第一,我国的司法体制。我国的侦查、起诉、审判及执行各机关分别自成体系,各自独立,相互之间是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相互监督的关系。对于各阶段上出现的错误应当由相应的机关承担。 第二,我国的地域。我国地域广大,这一点决定了我国不可能设立相对集中统一的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否则会给受害人增加诉累。 第三,有利于督促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善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由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也是对该公安司法机关错误的确认和否定。这种模式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明确责任,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从而改善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四、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关于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分为如下情形: 1、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受害或者死亡,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受害或者死亡的,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第九章 刑事赔偿(三)——赔偿程序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事赔偿程序概述的内容,掌握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和刑事追偿问题。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 1、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赔偿请求权人在最终解决刑事损害赔偿争议之前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这是许多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特点,我国对此也做出相应的规定。 2、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 3、刑事追偿的成立要件。 4、导致刑事赔偿复议程序发生的原因。 三、重点名词 刑事损害赔偿程序、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一、 刑事赔偿程序概述 (一)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赔偿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刑事赔偿请求权、有关的国家机关确认和履行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间。它是国家司法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受害人实现司法赔偿请求权的保障,刑事赔偿程序也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确认和履行司法赔偿责任的程序。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各国的规定来看,刑事赔偿程序的设置模式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最终由普通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第二类是由法院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按照特别的程序最终解决。第三类是由设立在法院系统之外的专门机构解决。而法院终局解决刑事赔偿争议是司法赔偿程序上的普遍做法,但终局解决的程序不外乎两种:一是普通法院适用诉讼程序,二是由专门机构适用非诉讼程序。 (二)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特点 1、受害人只能单独提出请求 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与此不同,刑事赔偿的请求只能"单独提出",只有在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才能请求司法赔偿。 2、刑事赔偿最终由人民法院解决 由法院最终解决刑事赔偿程序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采取的原则。我国刑事赔偿程序上也采用了法院最终解决的原则。当事人就刑事赔偿,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或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决定为终局决定。 3、赔偿委员会解决刑事赔偿适用的是非诉讼程序 如前所述法院但终局解决的程序不外乎普通法院适用诉讼程和专门机构适用非诉讼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立法过程中对采用何种模式最终解决刑事赔偿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几易其稿,最终选择了通过非诉讼性质的特别程序来解决刑事赔偿,这就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二、刑事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 (一)刑事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的含义 刑事赔偿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受害人赔偿请求的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才能申请复议。这在学理上称为"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或"先行主义",该程序因此被有的学者称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或者"司法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二)刑事赔偿处理程序的步骤 1、司法侵权行为的确认 刑事赔偿请求人提起刑事赔偿请求,应当以具有法定的司法损害事实,即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拘、错捕、错判以及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损害事实为前提条件。对此,《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是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确认司法侵权行为存在。 2、刑事赔偿请求的提出 受害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受害人因文化程度、健康原因不能书写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但应由请求人和代书人签名。同时,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人笔录。 3、刑事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对于无请求权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收到司法赔偿申请书的机关不是该项请求之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告知其向哪个机关申请; (3)对不属于司法赔偿范围的请求,应作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4)对于申请书所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遗漏的,应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5)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将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刑事赔偿请求的处理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 (一)刑事赔偿复议程序的含义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与赔偿义务机关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决定,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程序。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等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在经过先行处理程序之后,受害人应当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二)刑事赔偿复议程序的步骤 1、复议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逾期不予答复,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金额、赔偿方式等有异议的,赔 偿请求人有权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通过复议程序予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对赔偿请求人提起复议申请,国家赔偿法分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期间限制。 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及时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2、对复议申请的审理和决定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指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办理。对赔偿义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适当的决定应予以维持;对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不合理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认为应当予以赔偿的,复议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或者变更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 四、 刑事赔偿的决定程序 (一)刑事赔偿决定程序的含义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是指赔偿委员会受理司法赔偿请求、作出决定的程序。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最终解决和确定司法赔偿问题所适用的程序。 (二)刑事赔偿决定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司法赔偿案件。 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至7名审判员组成,设主任l人,负责召集、主持赔偿委员会会议,领导赔偿委员会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的精神,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由3名或5名委员,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5名或7名委员组成。 关于赔偿委员会的管辖,《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其他司法机关,则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从这一规定还可以看出,只有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才具有这种管辖权。 (三)刑事赔偿决定程序的步骤 1、申请。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受害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当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对此,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中作了明确规定。 2、立案。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3、审理。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的赔偿案件,应当指定工作人员办理。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意见。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4、决定。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形依法作出如下决定:(1)维持决定。 (2)撤销决定。 (3)变更决定。 (4)赔偿决定。 (5)不予赔偿的决定。 (四)刑事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也不能完全采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通常认为采用初步证明规则。因为国家损害赔偿中被害人举证存在诸多困难,为了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责任的负担,被害人只须提出初步证据。 五、 刑事追偿 (一)刑事追偿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追偿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对赔偿义务机关来说,刑事追偿既是其法定职权,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条件的工作人员,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即享有追偿的权力,可以责令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另一方面,刑事追偿又是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一旦符合法定条件,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行使,不得放弃,否则,即构成违反法定职责。 对工作人员来说,刑事追偿是一种惩戒性的法律责任。刑事追偿是对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否定和谴责,其目的之一是抑制工作人员的随意性,督促其尽职尽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慎重行使国家赋予的法定职权。就此而言,刑事追偿是国家对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二)刑事追偿的范围 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工作人员进行司法追偿。对此,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对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司法赔偿的追偿范围包括: 1、实施暴力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 2、违法使用武器或者警械造成公民受害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 3、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工作人员 (三)刑事追偿的程序 刑事追偿程序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作出追偿决定的步骤、顺序、时间和方式。关于刑事追偿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从程序法的一般原理来看,刑事追偿程序的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一)司法追偿的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司法追偿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对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二)司法追偿的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的规定,司法追偿的条件包括: (1)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2)实施司法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 (3)追偿的数额限于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金即国家赔偿费用,不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因处理赔偿请求而支出的费用。 (4)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期限。 第十章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中外国家赔偿方式及比较,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异同,确定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了解各种国家赔偿标准及国家赔偿费用来源。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 1、我国国家赔偿方式的种类。 2、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异同。 3、确定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 三、重点名词 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慰抚性原则的含义。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一、国家赔偿方式的含义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方法。它既是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救济的具体补救方法,也是有权机关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具体措施。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由于受害的性质、情节、程度不同,赔偿的方法有所不同。国家赔偿采用何种方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被侵害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制度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得到救济,但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应当以保证国家机关正常履行职责为前提。如果国家赔偿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公民的权利也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因此,国家赔偿方式的选择既要保障受害人得到救济,又要保证必要的行政效率, 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 二、外国国家赔偿的方式 1、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为辅的方法。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负损害赔偿责任,应以金钱为主,但以回复原状为适当者,得依请求,回复损害发生前之原状"。 2、有的国家规定可以采用任意选择方式。德国1948年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公权力主体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受的损害,应以金钱赔偿。公权力主体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不利状态的,应予恢复原状。该法对选择赔偿方式作了三点规定:(1)如果回复原状不足以除去损害的,必须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2)回复原状事实上不可能,不合法或不可期待的,国家没有恢复的义务;(3)受害人对违法状况的发生有责任的,在他分担相当的恢复原状费用时,才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3、还有的国家规定,国家赔偿只能以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 例如奥地利《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损害赔偿仅以金钱之方法为之。" 三、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 (一)我国国家赔偿方式的立法原则。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过程中,对赔偿方式问题曾有过不同的意见。概括地说,有两种:一是认为国家赔偿应以金钱赔偿为主,以恢复原状为辅。二是认为国家赔偿方式应以恢复原状为主。最终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采取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的特殊赔偿方式。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主要 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国家建立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在其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后能得到相应的补救。采用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的方式,能保证受害人得到与其所受损害相当的充分的赔偿,避免由于方式单一造成的局限性,使受害人从数量、质量、程度、类型上得到真正的救济。 2、以金钱赔偿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辅的赔偿方式充分考虑了效率要求 (二)我国国家赔偿方式的种类。 1、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而不是以物抵债或以劳务等其他形式抵债。金钱作为社会生活中最常用、最普遍的支付手段,是社会物质利益的集中表现形式。国家赔偿法中把金钱赔偿规定为主要原则,是由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2、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尤其是在物品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如行政机关违法收缴的罚款,以及违法没收的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的财物、摊派费用等都可适用返还财产的方式。 3、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按照赔偿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尽可能公正和充分的救济这一立场来说,恢复原状是比较忠实地履行了充分救济的义务的。但是,恢复原状可能会牵扯国家工作人员过多的时间、精力,影响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因此,恢复原状方式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 五、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异同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在赔偿的具体方式上有着相同之处,例如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都规定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形式。但是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在赔偿的目的、侵权责任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赔偿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以及所侧重的赔偿方式等方面均有明显的不同。具体来讲: 1、赔偿的根本目的不同。 2、侵权责任主体及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3、赔偿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地位不同。 4、侵权责任方承担赔偿的能力不同。 5、两种赔偿各自侧重的形式不同。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一、确定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国家支付赔偿金赔偿受害人损失时适用的标准。由于国家侵权损害的类型多种多样,损害造成的结果也各不相同,设定一个计算标准显得特别重要。但是如何确定赔偿的标准,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三种不同的原则,即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慰抚性原则。 1、惩罚性原则。指赔偿额度标准对侵害主体应具有惩罚性。侵权主体除向受害人补足其实际损失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额外的费用,这种额外的费用实际上已超 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带有惩罚的性质。 2、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支付赔偿费用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 3、慰抚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虽应尽可能予以赔偿,但并不一定要进行完全充分的弥补。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既考虑使受害者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弥补,又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状况,最终以慰抚性原则作为国家赔偿标准。 二、人身权损害的计算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知,相对于国外,我们的赔偿标准是比较低的。原因考虑我国公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并不高,经济发展还相对落后,国家财力有限,在国家赔偿的具体额度上不可能基点太高。同时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不是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或固定的标准,而是采用相对固定额度,其原因主要是: (1)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改革时期,工资、物价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不断地发生变化。 )采用相对固定标准,具有计算简单,易于执行的特点。 (2 三、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依宪法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按下列标准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四、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是经过机关或工作人员以作为的方式侵害财产权的案件,即侵占财产案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剥夺了受害人对财物的有效占有,而该财物是受害人用于经营的一种手段。这类损害赔偿除了需要返还原物之外,还要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 (二)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这三种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往往较为复杂,赔偿的计算标准也有所不同。在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后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不能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 拍卖,是指公开处置财产的一种方式,由专业拍卖机构、临时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或者人民法院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将财产出卖给竞价中最高的出价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四)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吊销许可证的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又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费用 一、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国家赔偿费用是指国家机关赔偿受害人损失所需的费用,由于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其他赔偿方式为辅,因而需要相当的费用,世界上很多国家以立法形式规定国家赔偿的经费来源。从国外赔偿制度来看,赔偿费用支出方式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中央政府统筹编列预算,由各级财政列支。 2、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各自就本机关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3、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国家与赔偿义务机关相结合共同负担赔偿费用。 4、通过保险渠道支付赔偿费用。 二、我国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国家赔偿法》第29条对国家赔偿经费来源也作了明确规定:"赔偿费用,列人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家院规定。"即政府在每年度的国家预算中列支赔偿费用专项。我国有关赔偿经费来源的规定,基本上借鉴了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其优点在于:直接反映了国家赔偿的性质;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可保证受害人得到全面切实的赔偿。 三、我国国家赔偿的支付与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开支,由各级财政部门拨款,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权人支付。其程序是:首先请求权人持赔偿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支付。否则,请求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额支付赔偿金。国家赔偿费用支付中,往往会出现赔偿金预算与赔偿金使用结果不符的结果,或者年终有余,或者经费不足。对于经费不足,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予以补救:一是动支预备费。二是追加预算。对于有结余的,应将全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专项使用。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与附则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对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补救,掌握时效概述和国家赔偿时效问题,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了解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程序及附则内容。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 时效期间的计算 三、重点名词 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对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补救 《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1)(2)项,第15条第(1)(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于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之所以采用上述方式予以补救而不象对财产权、人身权造成损害时那样以赔偿金或其他财产形式予以赔偿,主要出于以下几种理由: 1、尽管对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从长远看必然对受害人造成程度不同的间接财产损失,但此种损害毕竟不同于对财产权、人身权的损害,很难直接以财产赔偿的形式给以精确的补救。 2、对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程度难以精确测定,而将此种损害程度换算为定额财产量则更为不易。因而从技术上也难于以财产赔偿的形式予以补救。 3、我国的财政负担能力有限,在国家赔偿制度确立初期也不宜于将赔偿范围 规定得过宽。 对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是一种可复原性损害。造成此种损害的赔偿义务4、 机关通过公开撤销原公务决定、承认错误、为受害人平反、赔礼道歉等积极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内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原公务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从而实现对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补救。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诉讼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于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可采取扣押等保全措施;对于可能变质、转移的财产,也有权采取拍卖、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违法采取这些措施以及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文书执行错误,都有可能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根据宪法第41条和《国家赔偿法》第2 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等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这种损害,理应予以赔偿。其赔偿程序与《国家赔偿法》第3章第3节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三、国家赔偿法的时效制度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该"一定的时间"称为时效期间或时效期限。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凡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的持续即取得权利的,叫取得时效。取得时效主要对物权而言,它总与财产所有权、占有权相关联。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将依法丧失诉请法院保护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制度。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据此,我国国家赔偿时效包括以下内容: 1、时效期间一律为两年。 2、国家赔偿时效期间不是从受害人受损害之日开始计算,也不是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计算。这是国家赔偿制度在时效起算方面的特色。 3、国家赔偿中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 涉外国家赔偿是指赔偿请求人是外国人的国家赔偿。对此,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只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这里的所谓外国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以及具有外国国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我国,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侵犯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和我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一样具有适用《国家赔偿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对涉外国家赔偿还适用对等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根据本条规定,外国人能否享有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权利,取决于该外国人所属国是否允许我国公民享有同等的国家赔偿权利。如果外国人所属国对中国公民在该国主张国家赔偿权利时进行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外国人在我国主张国家赔偿权利时予以同样的限制。 五、附则 1、对取得国家赔偿权的特别保障 《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对公民取得国家赔偿权的直接保障,但这些规定还不足以防止个别国家机关以间接或变相的手段剥夺或部分剥夺受害人取得赔偿的权利。为此,《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34条第2款规定:"对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2、施行日期 《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本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不溯及既往。本法生效前发生的国家赔 偿问题,仍然依照过去的办法处理,本法生效后发生的需要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第十二章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意义及条件,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和效力,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几点建议。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 国家赔偿法适用的特点。 一、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意义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使国家赔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过程,是国家赔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国家赔偿法律规范一经制定,就有一个付诸实施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就是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就是使国家赔偿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具体化的过程。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培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国家赔偿法是为了适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一部较为完整的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它不仅从总体上建立起国家赔偿制度,为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确立了法律程序,而且确立了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具体制度,为把国家机关的公务行为限制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厂有效的保障。 第二: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充实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使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又获得了重大发展。在已有的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又建立起一一个崭新的诉讼制度-- 国家赔偿诉讼制度。使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在整体上更加趋于完善。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促进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家赔偿法的施行,使我国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与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得到可靠的法律保障,它会使公民的民主意识更为增强,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更为提高,从而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第四,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培育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必须按法律的规范进行活动。对国家机关而言,它更要求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依法进行,不得肆意妄为,不得主观裁断,否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违法公务行为造成的损害要负责赔偿。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培育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条件 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条件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是实施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是实施的不利条件或制约因素。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有利条件包括下述四个方面: 第一,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程度的国家赔偿法制基础。 第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实践已经积累了不少的经验。 第三,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四,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国家赔偿法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都得到了解决。这就为实施我国国家赔偿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五,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主法制观念的逐渐深入人心,也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以上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有利条件。但是,勿庸讳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将会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它不可避免地要受以下诸种因素的制约: 第一,现行政治、经济体制尚未完善。 第二,立法理论准备不足。 第三,法院整体审判机制不完善。 第四,沉重的历史包袱和现实心理障碍。 三、 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国家赔偿法的适用是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基本形式。它通常专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法院以国家的名义运用国家赔偿法律规范实现国家司法权的活动,所以通常也作为国家赔偿审判。但是,从广义上说,国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做出的活动,也可称为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赔偿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 第二,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就其活动方式来讲,是国家机关将国家赔偿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事实中的活动,是个别性地运用国家权力的法律活动。 第四,正是由于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具有将国家赔偿法的一般规定运用到具体事实的特点,要求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做出主动性、创造性的活动,对具体情况要有客观、全面的分析,对国家赔偿法律规范要有完整、准确的理解。 要正确地适用国家赔偿法,必须注意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 国家赔偿法的效力 国家赔偿法的效力,即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它是指国家赔偿法适用于哪些地方,适用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于主权管辖的范围所及全部领域即领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此外,还包括驻外使馆和在领土外的本国船舶或飞机,即延伸意义的领土。 2、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适用于什么样的人(包括法人)。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 (2)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 3、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法律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颁布,到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同时,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五、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几点建议 为了坚决而稳妥地实施国家赔偿法,在我国建立较为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应做好以下几个工作: 1、大力宣传国家赔偿法,加强公民对国家赔偿制度性质、意义、作用的认识。 2、人才,组织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队伍。 3、制定配套法规,完善各项具体制度的法律规范。 4、在现实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实施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创造和完善条件。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赔偿法的全面实施。 佛学经典励志语录, 一、人之所以痛苦,在于追求错误的东西。 二、与其说是别人让你痛苦,不如说自己的修养不够。 三、如果你不给自己烦恼,别人也永远不可能给你烦恼。因为你自己的内心,你放不下。 四、好好的管教你自己,不要管别人。 五、不宽恕众生,不原谅众生,是苦了你自己。 六、别说别人可怜,自己更可怜,自己修行又如何?自己又懂得人生多少? 八、福报不够的人,就会常常听到是非;福报够的人,从来就没听到过是非。 九、修行是点滴的工夫。 十、在顺境中修行,永远不能成佛。 十一、你永远要感谢给你逆境的众生。 十五、当你快乐时,你要想,这快乐不是永恒的。当你痛苦时你要想这痛苦也不是永恒的。 十六、认识自己,降伏自己,改变自己,才能改变别人。 十八、你可以拥有爱,但不要执著,因为分离是必然的。 十九、不要浪费你的生命在你一定会后悔的地方上。 二十、你什么时候放下,什么时候就没有烦恼。 二一、内心没有分别心,就是真正的苦行。 二二、永远不去只看众生的过错。你只看众生的过错,你永远污染你自己。 二五、每一种创伤,都是一种成熟。 二六、当你知道迷惑时,并不可怜, 当你不知道迷惑时,才是最可怜的。 二七、狂妄的人有救,自卑的人没有救。 二八、你不要一直不满人家,你应该一直检讨自己才对。不满人家,是苦了你自己。 二九、一切恶法,本是虚妄的,你不要太自卑你自己。一切善法,也是虚妄的,你也不要太狂妄你自己。 三十、当你烦恼的时候,你就要告诉你自己,这一切都是假的,你烦恼什么? 三一、当你未学佛的时候,你看什么都不顺。当你学佛以后,你要看什么都很顺。 三二、你要包容那些意见跟你不同的人,这样子日子比较好过。你要是一直想改变他,那样子你会很痛苦。要学学怎样忍受他才是。你要学学怎样包容他才是。 三四、修行就是修正自己错误的观念。 三五、医生难医命终之人,佛陀难渡无缘的众生。 三六、一个人如果不能从内心去原谅别人,那他就永远不会心安理得。 三七、心中装满着自己的看法与想法的人,永远听不见别人的心声。 三八、毁灭人只要一句话,培植一个人却要千句话,请你多口下留情。 三九、当你劝告别人时,若不顾及别人的自尊心,那么再好的言语都没有用的。 四十、不要在你的智慧中夹杂着傲慢。不要使你的谦虚心缺乏智慧。 四一、根本不必回头去看咒骂你的人是谁?如果有一条疯狗咬你一口,难道你也要趴下去反咬他一口吗? 四二、忌妒别人,不会给自己增加任何的好处。忌妒别人,也不可能减少别人的成就。 四三、永远不要浪费你的一分一秒,去想任何你不喜欢的人。 四四、多少人要离开这个世间时,都会说出同一句话,这世界真是无奈与凄凉啊! 四五、恋爱不是慈善事业,不能随便施舍的。感情是没有公式,没有原则,没有道理可循的。 四六、请你用慈悲心和温和的态度,把你的不满与委屈说出来,别人就容易接受。 四七、创造机会的人是勇者。等待机会的人是愚者。 四八、能说不能行,不是真智慧。 四九、多用心去倾听别人怎么说,不要急着表达你自己的看法。 五十、同样的瓶子,你为什么要装毒药呢?同样的心理,你为什么要充满着烦恼呢? 五一、得不到的东西,我们会一直以为他是美好的,那是因为你对他了解太少,没有时间与他相处在一起。当有一天,你深入了解后,你会发现原不是你想像中的那么美好。 五二、这个世间只有圆滑,没有圆满的。 五三、修行要有耐性,要能甘于淡泊,乐于寂寞。 五四、活着一天,就是有福气,就该珍惜。当我哭泣我没有鞋子穿的时候,我发现有人却没有脚。 五五、多一分心力去注意别人,就少一分心力反省自己,你懂吗? 五六、眼睛不要老是睁得那么大,我且问你,百年以后,那一样是你的。 五七、欲知世上刀兵劫,但听屠门夜半声。不要光埋怨自己多病,灾祸横生,多看看横死在你刀下的众生又有多少? 五八、憎恨别人对自己是一种很大的损失。 五九、每一个人都拥有生命,但并非每个人都懂得生命,乃至于珍惜生命。不了解生命的人,生命对他来说,是一种惩罚。 六十、自以为拥有财富的人,其实是被财富所拥有。 六一、情执是苦恼的原因,放下情执,你才能得到自在。 六四、当你对自己诚实的时候,世界上没有人能够欺骗得了你。 六五、用伤害别人的手段来掩饰自己缺点的人,是可耻的。 六七、在你贫穷的时候,那你就用身体去布施,譬如说扫地、洒水、搬东西等,这也是一种布施。 六八、内心充满忌妒,心中不坦白,言语不正的人,不能算是一位五官端正的人。 六九、默默的关怀与祝福别人,那是一种无形的布施。 七十、多讲点笑话,以幽默的态度处事,这样子日子会好过一点。 七一、与人相处之道,在于无限的容忍。 七二、不要刻意去猜测他人的想法,如果你没有智慧与经验的正确判断,通常都会有错误的。 七三、要了解一个人,只需要看他的出发点与目的地是否相同,就可以知道他是否真心的。 七四、人生的真理,只是藏在平淡之中。 七五、不洗澡的人,硬擦香水是不会香的。名声与尊贵,是来自于真才实学的。有德自然香。 七六、与其你去排斥它已成的事实,你不如去接受它。 七七、佛菩萨只保佑那些肯帮助自己的人。 七八、逆境是成长必经的过程,能勇于接受逆境的人,生命就会日渐的茁壮。 七九、你要感谢告诉你缺点的人。 八十、能为别人设想的人,永远不寂寞。 八一、如果你能像看别人缺点一样,如此准确般的发现自己的缺点,那么你的生命将会不平凡。 八二、原谅别人,就是给自己心中留下空间,以便回旋。 八三、时间总会过去的,让时间流走你的烦恼吧! 八四、你硬要把单纯的事情看得很严重,那样子你会很痛苦。 八五、永远扭曲别人善意的人,无药可救。 八六、人不是坏的,只是习气罢了,每个人都有习气,只是深浅不同罢了。只要他有向道的心,能原谅的就原谅他,不要把他看做是坏人。 八七、说一句谎话,要编造十句谎话来弥补,何苦呢? 八八、其实爱美的人,只是与自己谈恋爱罢了。 八九、世界上没有一个永远不被毁谤的人,也没有一个永远被赞叹的人。当你话多的时候,别人要批评你,当你话少的时候,别人要批评你,当你沈默的时候,别人还是要批评你。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不被批评的。 九一、你目前所拥有的都将随着你的死亡而成为他人的,那为何不现在就布施给真正需要的人呢? 九二、为了赞美而去修行,有如被践踏的香花美草。 九三、白白的过一天,无所事事,就像犯了窃盗罪一样。 九四、能够把自己压得低低的,那才是真正的尊贵。 九五、广结众缘,就是不要去伤害任何一个人。 九六、沈默是毁谤最好的答覆。 九七、对人恭敬,就是在庄严你自己。 九八、拥有一颗无私的爱心,便拥有了一切。 九九、仇恨永远不能化解仇恨,只有慈悲才能化解仇恨,这是永恒的至理。 一00、你认命比抱怨还要好,对于不可改变的事实,你除了认命以外,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
本文档为【国家赔偿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