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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挣钱存入岳父账户并由其掌管应认定构成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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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挣钱存入岳父账户并由其掌管应认定构成赠与夫妻挣钱存入岳父账户并由其掌管应认定构成赠与 案例 朱强与孙雅原系夫妻。1999年至2002年,孙雅劳务输出去日本做工,其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并于2003年6月经两次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两人因95万日元存款的归属发生争议。2000年底,孙雅回国探亲带回95万日元,后由朱强与孙雅共同到银行使用岳父的身份证,并以岳父的户名将此款存入银行,存期3个月。 随后,孙雅把存单交给了自己父亲,期满后父亲则将此款及利息取出。离婚诉讼中,两人对95万日元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该款的性质持不同意见。法院判决离婚后,两人为此事再次发生争...
夫妻挣钱存入岳父账户并由其掌管应认定构成赠与
夫妻挣钱存入岳父账户并由其掌管应认定构成赠与 案例 朱强与孙雅原系夫妻。1999年至2002年,孙雅劳务输出去日本做工,其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并于2003年6月经两次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两人因95万日元存款的归属发生争议。2000年底,孙雅回国探亲带回95万日元,后由朱强与孙雅共同到银行使用岳父的身份证,并以岳父的户名将此款存入银行,存期3个月。 随后,孙雅把存单交给了自己父亲,期满后父亲则将此款及利息取出。离婚诉讼中,两人对95万日元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该款的性质持不同意见。法院判决离婚后,两人为此事再次发生争执,朱强坚持要求分得存款的一半,而孙雅则认为当时是夫妻两人赠送给自己父亲的。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朱强将原岳父告上了法庭,称其取走的钱属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并与前妻共同分割。被告辩称,其事先并不知道原告与孙雅一起去银行存款,事后两人把存折交给了自己,并讲明这些钱归自己使用,钱款取出后都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该存款应属赠与。朱强则认为该95万日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只是将钱暂时寄放在原岳父处,而赠与是需要一定形式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朱强与孙雅共同到银行存钱的事实表明,朱强对以岳父名义存钱的行为是明知、自愿的,且事后孙雅将存单交与其父时朱强也是明知的,因此认定赠与成立,其岳父取走钱款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驳回了朱强的诉讼请求。 析法 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了系争钱款的所有权,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其将钱款从银行取出并进行处分,是对属其所有的财产的正当处分,无需经过他人同意。原告主张的其与孙雅将钱款以被告名义存入银行,并非将该款赠与被告主张是不符合常理的。原因如下:首先,本案系争95万日元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雅的工资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应属原告与孙雅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孙for the national strategy of developing the West, Yibin city as "Yangtze towns" and Southern towns, have become areas of Sichuan, Yunnan and Guizhou provinces central city location advantages, will take Chengdu, Chengdu, Chongqing, Chongqing's 雅有权对此95万日元进行处分,因此,原告与孙雅一起将该款以被告名义存入银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其次,银行出具的外币储蓄存单、取款凭条和外汇兑换凭条上户名均是被告,表明该款的权利性质已经发生转移;再次,孙雅将该份户名为被告的外币储蓄存单交于被告本人,对此原告亦明知,且被告已接受,双方之间就赠与的意思表示一致,该存单的交付即是赠与财产的交付,被告自实际取得存单起即取得对95万日元的财产所有权;最后,从存款时的实际情况来看,赠与亦合乎常理,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本案原告与孙雅在可办理实名制存款的情况下,反而以代理人身份用被告的身份证件且以被告为存款人进行存款,之后又将该存单交给被告,故原告称是暂时寄放有悖常理。 答疑 1.赠与的性质问题。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包括两层,一是对其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即是抛弃所有权;二是这种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也就是在此之后同时还有一个后续行为,这两方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赠与意思表示的过程,只有受赠人接受了,赠与才能真正成立。2.赠与的意思表示问题。赠与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在交付财产之前,也可以是在交付财产时用一种明确言语表达出来的意思。但是也存在“默示”的表示方式,即双方之间无言语表达,但用一种彼此都能理解意义及后果的行为(如一方交付财产,一方即接受财产的行为)完成意思表示的全过程,默示产生与明示的一样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朱强虽未明确用语言表示赠与,但将自家的钱款用岳父的身份证并以岳父名义存入银行之后,又将该存单交给此人,这个特定的行为只能表明是赠与行为,否则反而有违生活的常理。3.赠与合同中财产的交付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赠与合同采取两分法规定:(1)一般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在赠与人将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2)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for the national strategy of developing the West, Yibin city as "Yangtze towns" and Southern towns, have become areas of Sichuan, Yunnan and Guizhou provinces central city location advantages, will take Chengdu, Chengdu, Chongqing, Chongqing's 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受赠人可要求赠与人交付财产。如果赠与的财产是一般的动产或者是货币,那么财产交付时所有权即转移,受赠人从接收动产或者货币时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赠与人丧失所有权。本案中,受赠人将自己的身份证件提供给赠与人,并同意赠与人存款,还接受了赠与人的存单,应当认定已经接受了赠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提示 赠与是一种放弃自己财产的行为,在家庭成员之间存取款过程中应当特别小心。以他人名义存款,并将存单交付与对方一般会被认定为构成了赠与,非特殊情况不允许反悔。因此提示大家,为了避免日后的麻烦,尽量用自己的名字存款,或者存款后自己收藏存单。另外,在赠予中也可设定附义务的赠与,要求对方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对方不愿履行,自己可撤销赠与或不再赠与,这样可给自己留下活动余地。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意解除赠予合同(但具有公益性质等情形下的赠与合同除外);赠与物交付之后,则视为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般不能对赠与行为反悔。但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在以下情形下,也可被变更或撤销:受赠人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或者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for the national strategy of developing the West, Yibin city as "Yangtze towns" and Southern towns, have become areas of Sichuan, Yunnan and Guizhou provinces central city location advantages, will take Chengdu, Chengdu, Chongqing, Chongq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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