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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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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发展小微企业发展 【名词解释】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中国首席经济 学家郎咸平(微博)教授提出的。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 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1.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在工业领域,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或资产在4 亿元以下的企业都划为中小企业。 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要求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职工人 数3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其余...
小微企业发展
小微企业发展 【名词解释】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中国首席经济 学家郎咸平(微博)教授提出的。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 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1.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在工业领域,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或资产在4 亿元以下的企业都划为中小企业。 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职工人 数3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在零售行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是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 工人数在100人及以上,销售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的是小型企业。 在批发业,划分标准是人数在2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 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的中小企业是,职工人数在800人以下或者销售额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 人数在4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2.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根据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 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 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微型企业为: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300万元以下。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 3.个体工商户划分标准: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 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4.家庭作坊式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是私营企业,是以家庭为单位组建的一家一户的从事简单加工的小 企业,工作场所就是各家各户的住宅,企业内员工数量不多,一般为一家三口,或是家庭内部成员和少数 打工人员,生产、加工、经营、贮存都在同一建筑内进行。 【发展瓶颈】 小微企业陷入困境,主要瓶颈:一是税费负担重,企业生存与发展存在一定压力。二是产业结构亟待 转型,劳动密集型已经逐渐被淘汰。 三是融资困难,缺少资金。 【政府措决策】 1.破解税收瓶颈:目前已出台的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提高增值税和营业 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小型微型企业三年内 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措施将直接降低企业的税费负担,对扶持“小微 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破解融资瓶颈: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会议 在谈到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时指出,积极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 3.破解产业结构瓶颈: 首先,产业选择。国家正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家政服务业、休闲娱乐等等第三产 业,这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是个难得的机遇。这些产业不需要大量的资金和高新的技术,正好可以充分发挥 小微企业投资少、经营灵活的优势。 1 其次要练好内功。在各个产业普遍出现产能过剩的背景下,谁的管理更科学、生产效率最高、成本更低,谁就能占得市场的主动。小微企业必须尽快摒弃过去的粗犷经营方式,尽可能以现代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决策,不断提高资源、劳动力的使用效率,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银行贷款中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小额贷款中心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拟定五项扶持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1、落实国家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深入贯彻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战略,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以信贷杠杆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微企业进一步优化结构和转型发展,向“专精特新”转变。积极引导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小微企业聚集发展,形成一批“小而优”、“小而强”的小微企业客户群。 2、加大信贷投放,满足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在年初基础上,我部门计划进一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计划全年小企业贷款新增100万元以上,小企业贷款增速预计超过全行整体贷款平均增速 10个百分点以上,在确保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即“两个高于”的前提下,继续提高中小企业与小企业贷款比重,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3、优化基础服务,加大产品创新。小客户事业部进一步优化“商贷通”等主打小企业金融产品,提高可操作性和普及性,使之更契合小微企业“短、频、急”的用款特点。此外,我中心积极探索小微企业专用的银担合作模式,帮助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4、适当放宽风险容忍度,增强业务发展动力。小额贷款中心坚持“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及“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适当放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以资产组合管理等技术监控小微企业业务的整体风险和收益水平,强调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5、强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各类信贷风险。深入研究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加强主动风险管理。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政策要求,把握信贷投向,使信贷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发展,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或流向民间借贷领域。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业划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 [1]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第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3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3家银行2011年11月获银监会批准,可发行专项用于发放小微 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共1100亿元。其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将不计入存贷 比考核,从而增加银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积极性。 此次民生、浦发、兴业银行分别被银监会批准发行的人民币债券额度分别为不超过500亿元、300 亿元和300亿元,募集资金须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1]兴业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将有利于解决该行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缓解银行 存贷比压力,同时有助于补充中长期负债来源。 业内专家表示,在当前银行体系内流动性日益紧张、吸储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 融债,一方面可以增加银行小微企业信贷资金额度,另一方面还可以享受存贷比考核上的放松政策, 商业银行因而有较高的意愿申请发行。 此举在利好银行的同时,也将使小微企业迎来“及时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郭田勇说,在 小微企业融资难成为全国关注热点的今天,小微企业将得到1100亿元信贷额度,说它是“及时雨” 并不为过,它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发行小企业专项金融债和信托网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发放 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 兴业银行表示,发行专项金融债券所募集的中长期资金不用缴纳存款准备金,可百分之百用于支持 小微企业贷款的发放,能帮助缓解小微企业贷款“融资难”问题。 监管政策到位:小企业专项金融债具体的发行时间、发行期限、发行结构、发行价格都要等人民银 行批准后才能确定。 业内相关人士表示,2011年年底到2012年春节前这段时期,是小微企业产销旺季,企业资金需求 量大,相关银行也会愿意在2011年年底之前正式发行该项金融债,以及时补充小微企业贷款额度。 不过,在年底之前整体资金成本还是偏高,发行金融债的成本也不会太低。 “银行发行债券的成本在年息4%至6%,而一般银行吸收存款的平均资金成本为3%左右,发债成本 高于吸储成本。再加上人工成本、小微企业贷款较高的不良率损失成本等,发行小微企业的利得财 富专项金融债的成本不低。”金融专家赵庆明说。 作为银行额外的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来源,一些市场人士表示,后续监管必须到位。如果后续监管措 施不到位,银行在发行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或将募集的资金挪作他用。现在这方面的监管措施还未 出台,需加快研究制定一套动态持续性的监管跟踪机制。 郭田勇认为,监管机构应制定出相应的办法,使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做到“专款专用”,防止银行 利用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的资金贷款给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以及其他投资业务。 但是,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不是一笔‘救济金’,商业银行会按照市场原则来操作。”赵庆明说, [2]“后续监管政策必须到位,同时也得尊重市场规律,不应过分压缩银行的利润空间。” 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2011年11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 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 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4 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 [3]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自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推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9条财税、金融政策大礼包之后,后续政策细则陆续落地: 10月25日,银监会下发了“银十条”的补充通知,内容涉及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金融服务机构准入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等多个方面; 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新政不仅让小微企业看到了曙光,也令一些中小型银行更明确了发展小微企业的战略定位。同时,随着财政部在财政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货币政策也开始出现局部宽松的趋势。 减税空间在外界看来,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的“国九条”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给小微企业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 漫画 “国九条”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提出,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微企业。 其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体现在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另外,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对小微企业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将直接缓解这类企业生存难的状况,相信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有业内人士分析说。 据接近财政部人士透露,财政部正在对全国的小微企业现况进行调研,不久将会有新的扶持政策颁布。 从10月中旬开始,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副司长王建翔与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广东、福建等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后表示,加工制造业的微小企业利润率已特别低,各个环节的成本上升正在给传统行业造成很大的压力。他认为,“当前仍然有减税的政策空间。” 5 金融债疾行:除了财政支持之外,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在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0月25日,银监会下发了“银十条”的补充通知,即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十项措施中,目前成效最快的是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目前民生银行[6.53 1.40% 股吧 研报]、浦发银行[9.42 2.39% 股吧 研报]和兴业银行[14.05 1.96% 股吧 研报]总计1100亿元的专项金融债已获银监会批准,正待央行的批准。据记者了解,在银监会排队等待审批的银行亦不在少数,其中不仅包括深发展这样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包括包商银行、哈尔滨银行、杭州银行等城商行。 据本刊记者不完全统计,包括已经获批和等待审批的专项金融债,有望达到1500亿元的规模。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在政策发布的通气会上表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不设额度上限,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请发行。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的银行,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须达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标准。 银监会要求银行发行金融债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对应单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威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微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这样的政策措施对存贷比压力较大的银行充满吸引力。以拔得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头筹的民生银行为例,该行三季度服务于小微企业贷款的“商贷通”受制于存贷比偏高的影响,前三季度34.73%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明显低于上半年的50%。据华泰联合证券推算,民生银行三季末的存贷比已经超过75%的监管红线。 对于一些城商行来讲,尽管存贷比压力不大,但是信贷额度受控的流动性压力也限制了小微企业贷款。以包商银行为例,该行存贷比在50%左右,明显低于监管红线,但受贷款规模调整,该行小微企业贷款满足率只有50%。 虽然银监会出台政策允许符合要求的银行发行小企业专项金融债,而且金融债所对应的小企业贷款不占存贷比,但央行在贷款规模管控方面要求银行贷款增量不得高于上年同期增量的90%,这样即使是银行通过发行小企业金融债募集到了专项资金,但由于规模管控银行还是无法将资金投放给小微企业。因此,哈尔滨银行的上述负责人建议,希望允许银行在利用小企业金融债所募集的专 [项资金对小企业发放贷款时不受规模控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6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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