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章程

2020-03-08 10页 doc 24KB 3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5732

暂无简介

举报
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 简介 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是以策划人、策划机构、策划组织为主体的行业管理机构,是维护策划行业自身权益的组织。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致力于策划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进步,通过团结和组织全国策划人,整合国内优秀的策划资源,建立交流共享的资源平台,为策划行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提供强有力的后勤服务,充分发挥服务、维权、协调、沟通功能,是代表行业公信力的权威机构。 国家提出"到二零二零年把我国建设成创新型国家"的伟大战略号召,新经济时代的新任务将为策划事业稳步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将为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提供更...
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 简介 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是以策划人、策划机构、策划组织为主体的行业管理机构,是维护策划行业自身权益的组织。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致力于策划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进步,通过团结和组织全国策划人,整合国内优秀的策划资源,建立交流共享的资源平台,为策划行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提供强有力的后勤服务,充分发挥服务、维权、协调、沟通功能,是代表行业公信力的权威机构。 国家提出"到二零二零年把我国建设成创新型国家"的伟大战略号召,新经济时代的新任务将为策划事业稳步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将为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提供更加宽阔的发展平台,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热忱欢迎更多的企业加入我们的队伍,也希望与更多国内外相关策划行业组织和企业建立联系,开展合作,与策划界同仁、各界朋友携手并进共创美好的明天! 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英文名ALL CHINA SCHEMER ASSOCIATI,简称“ACSA”。 第二条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是由全国从事策划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策划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政府、企业及协会会员真诚服务为宗旨,以振兴中华为已任,加强策划学术研究,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团结广大策划工作者投身到火热的国家发展和经济建设之中,推动中国策划行业的蓬勃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是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成立的社团法人单位;隶属中国策划研究院有限公司,本协会接受中国策划研究院有限公司及相关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职责范围: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和探讨我国咨询策划行业的市场环境、发展方向、从业资格、行业、内部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推动中国咨询策划行业的健康发展。 2、维护会员利益,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性,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3、提倡公平竞争,组织制定行约行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督促会员依法开展工作,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市场。 4、主办国内、国际性策划行业交流大型活动,组织和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团体之间的业务研讨和合作交流。 5、举办各种咨询策划理论、方法、的培训,开展提高从业人员策划理论与实战能力的相关策划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准与创新能力。 6、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协调沟通,搭建政府、企业界与策划界交流合作的桥梁,为政府、企业输送、储备高端策划人才。 7、积极协调和帮助全国各地的行业协会,促进和增强会员的经济活力,健全咨询策划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学习与合作,加强全国各地策划协会的凝聚力,发挥联合优势。 8、推进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网站的建设,研究和宣传咨询策划理论,发布国内外咨询策划信息和市场动态,组织编辑有关咨询策划类的出版物。 9、建立中华全国策划协会基金会,为促进策划行业健康成长提供资金支持。 10、指导全国各地地方策划师协会开展工作。 11、承办业务主管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名誉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凡对本协会有卓越贡献或重大支持者,经协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后,聘为名誉会员,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拥护本协会章程;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从事与策划行业相关的工作,并在策划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在符合第八条的前提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协会单位会员: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组织。 3、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十条在符合第八条的前提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协会个人会员: 1、专业从事相关策划工作两年以上,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者; 2、取得中国注册策划师资格证书及相关证书者。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申请:提出入会申请,完整填写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会员。提交所在部门或所在单位的同意书、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初审:由秘书处进行初审; 3、审批:初审通过者,由理事会终审通过,批准成为协会会员; 4、办理手续:通过审议后交纳会员费用; 5、发证: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等相关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1、会员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可优先受邀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 4、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对本协会的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会员的论文专著等方面资料可在协会网站优先发表; 7、有提请本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社会声誉;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支持协会的发展; 4、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理事会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凡协会会员若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经审查属实,分别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其情节严重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违反本协会的章程或决议者; 2、损毁本协会名誉者; 3、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会费,给予警告;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4、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被定罪或剥夺政治权利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管理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协会组织机构分为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为四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2、选举、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定会费缴纳标准; 4、决定终止事宜; 5、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制定内部#管理#;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策划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长、副会长可兼职,秘书长须为专职人员;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 2、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协会经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为: 1、会费; 2、捐赠; 3、本协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中国策划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 二零零八年元月八日
/
本文档为【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章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