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济宁银行借记卡章程

2017-10-07 7页 doc 20KB 32阅读

用户头像

is_531654

暂无简介

举报
济宁银行借记卡章程济宁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借记卡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为社会各界提供更优质的银行卡服务,同时规范济宁银行各发卡机构及持卡人的权力和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所称济宁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指济宁银行各分支机构面向客户发行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金融支付工具的一种。“借记卡”是中国银联标准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开通银联业务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 借记卡”按介质种类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与纯芯片卡并称为“...
济宁银行借记卡章程
济宁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借记卡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为社会各界提供更优质的银行卡服务,同时规范济宁银行各发卡机构及持卡人的权力和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所称济宁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指济宁银行各分支机构面向客户发行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金融支付工具的一种。“借记卡”是中国银联标准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开通银联业务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 借记卡”按介质种类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与纯芯片卡并称为“芯片卡”,下同);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我行暂未发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按照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主卡和附属卡共用同一个账户,主卡对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三条 芯片卡账户包括备用金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备用金账户存款金额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备用金账户存款利息。电子现金账户的设置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 第四条 济宁银行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人民币/外币转账结算、 1 存取现金、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监管机关批准的业务和服务。 第五条 “借记卡”以客户号管理方式为基础,通过济宁银行的网点前台、自助渠道(ATM、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银行卡组织境内外网络及移动通讯工具等服务载体为持卡人提供业务和服务。 第六条 持卡人持“借记卡”在境内外发生的大额本外币存款、提现或消费交易,济宁银行按照监管单位的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第二章 申领和激活 第七条 借记卡申请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所在国签发的有效证件)至济宁银行各分支机构申请借记卡,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借记卡申请人必须已阅读并自愿遵守本章程及收费标准; 2、借记卡申请人必须符合济宁银行开卡条件。 第八条 借记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持卡人转让或转借借记卡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九条 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芯片卡的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等各类电子 2 信息办理的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应遵守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承担由于委托他人代办所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 如为代理开立的借记卡账户,应由儒商卡借记卡持卡人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济宁银行网点办理借记卡激活及初始密码重置业务。 第十一条 借记卡持卡人在申请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借记卡磁条卡不设有效期,芯片卡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为十年)。借记卡出现卡片损坏、到期、无法读取等情况时,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发卡行营业网点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三条 对我行推出的服务项目或功能,除因业务需要必须在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项目或功能外,客户一律自动享有。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交回借记卡后,方可办理销户。 第三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以“借记卡”为载体开立一个或多个存款账户,其中“借记卡”备用金账户为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为默认开通 3 的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来源于持卡人的现金存入、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的转账存入,以及其他合法途径的资金存入。 第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综合理财等业务,必须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办理,同时不得进行济宁银行公示并认定的各类“非正常”交易,并及时与济宁银行核对账务。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一次性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应提供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至少提前1天向我行网点预约大额现金支取。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的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借记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消费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济宁银行境内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境内外的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上使用。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微信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 4 业务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导致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的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银行有权按作废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时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通过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口头挂失不设有效期,挂失成功后,在未办理挂失解除手续前永久有效。持卡人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网点直接办理正式挂失,挂失时需提供卡号、密码、户名、余额、住址及开卡日期等信息。挂失手续办妥立即生效,在挂失尚未生效前,借记卡的一切交易仍由持卡人负责。正式挂失的挂失期满后即可办理补发新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通过自助渠道办理的挂失,可到发卡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持卡人在营业网点办理的挂失,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和挂失申请书留存联在办理挂失的营业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二十三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借记卡密码5次(所有渠道中输入错误的次数累计),银行系统将对借记卡实施密码锁定。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 5 卡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我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借记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通过我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客服电话等渠道查询。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否则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六条 我行有权对借记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变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进行公告,借记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的最新公告为准,如不接受上述变动,持卡人可在变更生效前销户;变更生效后,如持卡人继续保留或使用“借记卡”,视同对变更的无条件接受。 第五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借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法。 (三)持卡人有权获取发卡机构为其提供的多种渠道的账务核对(营业网点查询需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6 (四)持卡人同时享有济宁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业务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向济宁银行提供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的资料。 (二)持卡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济宁银行借记卡章程、相关开户须知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不得使用借记卡发起各类“非正常”交易,从而损害发卡行及国家的利益。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其密码,不应将密码透漏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不当或卡片遗失、被盗或被抢等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不得因商户纠纷、与其它第三方纠纷为理由,而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 (五)持卡人因证件过期、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的变更,应及时以银行认可的方式告知银行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持卡人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借记卡”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七)持卡人应同时遵守济宁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业务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7 第六章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了解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 (二)借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行。如持卡人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或出现其他损害发卡行、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时,发卡行有权限制持卡人使用或取消持卡人的资格,追回损失或所欠款项,并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商户收回借记卡。 (三)济宁银行有权按照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就其提供的服务向持卡人收取相关费用。 (四)本章程及客户申请表上的客户申明及阅知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银行的义务 (一)济宁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有关“借记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账户须知及其他行内规定。 (二)济宁银行应及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收费标准。对持卡人提出的有关本人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及时答复和处理。 (三)济宁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ATM、营业网点等方式向持卡人本人提供对账服务。 (四)济宁银行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泄露,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济宁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章程修改内容将通过多种渠道公告,在公告期(30日)内,持卡人可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我行借记卡及相关服务。若持卡人不接受公告内容,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替代原《济宁银行儒商借记卡章程(修订)》。 9
/
本文档为【济宁银行借记卡章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