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中护理专科学校学生证发给及使用办法
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學生證發給及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89年11月10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新生完成註冊手續者,由教務處核發學生證,作為本校學生身份證明之用。 第二條 本校學生每學期註冊時,應持學生證領取註冊程序單,否則不予註冊。俟註冊
程序結束後,將註冊程序單交回註冊組,並於學生證上該學期欄內加蓋「註冊
之章」,方為有效。
第三條 學生證不得塗改或污損,更不得轉借他人,冒用或偽造,查獲者,從嚴議處,
並負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生證如有破損,不堪使用時,應將原證連同最近3個月內二寸半身正面相片
1張及學生證工本費,到教務處註冊組填具申請單,報請核發新證。 第五條 學生證須妥為保存,倘有遺失,須攜帶最近3個月內二寸半身正面相片1張及
學生證工本費,到教務處註冊組填具申請單,報請核發新證。 第六條 學生畢業、休學或退學時,應將學生證繳回教務處註銷,復學及轉科者,均應
在原證註明以備查考。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中護專 學生證遺失,損壞,申請補發申請單
年 月 日 請附相片1張
姓名 學號
科別
生日
年班級
家長
出生地
或監護人姓名
申請補發原因
地址
以上均屬正確無誤,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 ,簽章,
註冊組長 出納組長 導師 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