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时 间]2007-06-28
服务事项名称: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项目编号:FWS-2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处
条件:
1、依法属于市政府审批、由市局办理划拨手续的项目;
1、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
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已取得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已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4、建设项目经发改委、建委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
;
5、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审定#设计
#批准文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
:
1、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书;
2、政府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审定设计方案批准文件及相关附图;
4、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文件;
5、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中央在京单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市建委的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新征建设用地需提交建设项目征地计划通知书(复印件);
6、与审定设计方案批准文件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两份)(复印件);
7、土地使用者法人资格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复印件)。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利用处经办人员
#岗位
#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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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利用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现场核实情况。现场核实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内容包括申请用地情况与所报材料反映情况是否相符。
符合审查标准的,拟订《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利用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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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同审核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交还经办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必要时送达)并通知交费;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
。
本岗位责任人:利用处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文件。
1、准予办理的,由经办人制作《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许可文书、证件,送交受理中心。
2、不予办理的,由经办人制作《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等文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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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3个工作日。
附件:1.××单位关于××项目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申请
2.北京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
3.一次性告知单
1、××单位关于××项目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申请
(文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由,开发单位, 开发建设的,项目名称,项目~位于,用地位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该项目已取得市政府用地批复~文号:, ,~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 ,。
现阶段~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已全部完成。根据该项目的建设内容~项目中( )用于, ,使用~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事宜。
申请单位, 章 ,
年 月 日
备注:
1、请按以上书写顺序~并以正式红头公文打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面积单位均以“平方米”计量。
3、文末需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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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 国土用[决]字( )第 号
北 京 市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申请审批表
申请用地单位(章):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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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单位 单位性质 营业执照(或法人代 法定代表人 码证书)号
用地单位主管机关 联 系 人 建设项目名称 电 话 申请用地位置
东: 南:
用 地
四 至 西: 北:
申请用地 建设用地 代征城市道 代征城市绿 其它用地 规划建筑
面 积 面 积 路用地面积 化用地面积 面 积 面积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项目开竣工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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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建设用地 金额 资金来源 规划用途 (万元)
单位 (个) 土地所有权性质 拆迁情况 居民 (户) 用地范围内中央在京
(含军队)系统用
地,外省市驻京机构
及宗教、文物用地情
况
一般材料
政府批准用地 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 批复文号
规划用地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文号 文号 项目立项批准(结转) 拆迁安置结案证明 文号
其他材料
项目计划通知书(结
转) 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文号
以上由申请用地单位填写,并保证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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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分局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区、县分局经办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区、县分局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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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土地利用处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市局土地利用处意见:
年 月 日
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市人民政府批示: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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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 申请用地单位:依据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中所注单位全称填写。 单位性质:依据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填写。
用地单位主管机关:一般指建设单位按行政或业务隶属关系直属的处、局级以上的领导机关。涉及两个以上不同隶属关系建设单位主体的,应填写两个以上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指立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指认审定的项目名称,填写时要用全称。
申请用地位置:指建设项目座落土地上的街道、道路、里、胡同、巷等位置对应的门牌号码或社会认知的地点名称。
用地四至:指申请用地的四至范围,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方案复函》或《规划意见书》等文件相关内容填写。 申请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城市道路用地面积、代征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其它用地面积:指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定的用地范围中符合办理划拨用
依据市规划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内容填写。 地手续的用地面积,
计划建设期限:指工程开工日期至工程竣工日期。
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相关内容填写。
投资金额、资金来源:依据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内容填写。 土地所有权性质:指是国有性质或农村集体性质。
拆迁情况:指拆迁户数,包括单位数和居民数。
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文号:指有批准权限的审批部门核准立项(包括年度结转、项目延续)批复文号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核准立项批复文号。 规划用地许可证号: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号。 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号:指有批准权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批复文号。 建设用地批准书号:指市局、区(县)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 项目计划通知书(结转)文号:指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提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设项目征地计划通知书》或施工计划(包括年度结转)批准文件文号。 拆迁结案安置证明: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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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
服务事项名称: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项目编号:FWS-2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依法属于市政府审批、由市局办理划拨手续的项目;
2、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已取得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4、已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5、建设项目经发改委、建委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6、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审定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书;
2、政府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审定设计方案批准文件及相关附图;
4、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文件;
5、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中央在京单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市建委的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新征建设用地需提交建设项目征地计划通知书(复印件);
6、与审定设计方案批准文件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两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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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使用者法人资格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复印件)。
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g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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