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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2018-01-07 8页 doc 19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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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作者:程阁刚 李明乡 【摘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是1997年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的。本文 以审判实务的视角分析了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立法宗 旨,针对司法实践中刑事责任问题的有关争议提出应对思路和立法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死刑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刑法典第17条和第49条的规定之中,这些 规定相互配合,有机地构成了我国未成年犯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机制,有利于较好地贯彻对 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
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作者:程阁刚 李明乡 【摘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是1997年刑法第49条明确的。本文 以审判实务的视角分析了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立法宗 旨,针对司法实践中刑事责任问的有关争议提出应对思路和立法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死刑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刑法典第17条和第49条的规定之中,这些 规定相互配合,有机地构成了我国未成年犯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机制,有利于较好地贯彻对 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尤其第49条明确规定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本文就此问题作一探讨,希望能够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明确思路,正 确适用法条,教育未成年犯有所帮助和启示。 一、死刑刑罚的立法宗旨 我国刑法典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 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 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 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该法条确认死刑刑罚的适用是应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第一, 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第二,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 观恶性相适应。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坚持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相统 一的原则,全面衡量,慎重考虑。“罪行极其严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在刑法典分则的具 体条文中往往现为:适用死刑的犯罪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等情形方能适用死刑[1]。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尚处于心智未完全成熟的相对负刑 事责任能力人,故不应在此刑罚适用范围之中,并且在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 八岁的,不适用死刑,也印证了这一点。理由如下: (一)体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和要求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不是单纯的法律报应,而是重在教育,防止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虽 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但他们的辨认能力和 控制能力尚未完全成熟。在限制或者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刑法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如果对其 适用最严厉的刑罚,既不能体现刑罚的意义,也不能实现刑罚目的,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 用。 (二)对未成年人注重教育挽救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心智发育到一定程度,如民法就规定,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 合法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毕竟尚未成熟,社会经验 不丰富,人生观尚未定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模仿性。他们在各种因素诱导下, 严重危害社会,并不表明他们对社会极端仇恨,主观恶性不突出,人身危险性比较小,再犯 可能性较小。他们在实施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后,由于可塑性较强,教育改过相对比较 容易,因此有很大的挽救余地。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我国一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方针,即使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下了极其严重的客观后果,也应给其改过自新的机 会,不适用死刑。 (三)不适用死刑的含义 根据我国刑法49条规定的立法宗旨,结合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文化教育、智力 状态等相应责任能力以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考虑到未成年人发育尚未完全,具备的识别是 非善恶能力还不完全,尚不能正确、全面理解犯罪危害社会的意义,尽管其有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也不能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时执行死刑,待 年满十八周岁以后再执行。而且,由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死刑的执行,所以,不适用 死刑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也不能判处死缓。 二、对未满十八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 如何具体理解未满十八周岁,是认定有无资格判处死刑刑罚的关键。笔者认为,应以上述立 法宗旨为指导,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未满十八周岁是指行为人的实际年龄不到十八岁。周岁的计算以公历为准,按照公历 的年、月、日计算。一周岁以12个月计算,每满12个月即满一周岁,周岁以日计算。满十八周岁是指过了十八周岁生日第二天开始,生日当天仍属于未满十八周岁。满十八周岁才可 以判处死刑刑罚,未满十八周岁不能判处死刑,这是硬性规定,不能有任何突破。未成年人 犯罪时十八周岁生日还差一天或两天,包括生日当天实施极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能对 其适用死刑刑罚[2]。 (二)对实施极其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如果其已满14周岁, 可以适用除死刑之外的其他主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包括附加刑, 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 作者:程阁刚 李明乡 (三)对于行为人实施极其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当天没有满18周岁生日的应当如何处理。由于公历每4年有1闰月,即每4年中只有1年的2月份是29天,如果行为人在正常年份的2 月29日出生,实施极其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年份中2月只有28天,如何确定哪一天为18 周岁生日,是值得商榷的。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出发,该年份2月没有29日,可以顺 延至3月1日为行为人的18周岁生日,由于该问题涉及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刑罚的生死大问题, 根据刑法原则,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四)对于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达到18周岁的年龄不清时,该如何确定。首先应以有 关证件为准,如出生证明、档案、出生地户口登记等。若无证件或对有关证件产生怀疑时, 则由专门人员鉴定,即通过医学科学测量,根据人体发育过程,对年龄作出测定。当然不同 个体之间体质的发育有差异,这给鉴定增加了难度。目前大部分机关尚未采取上述方法,应 积极推动该项技术的发展。随着我国法医学科技水平的提高,在认定未成年被告人年龄上广 泛采用法医学鉴定方法,将会大大提高年龄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对十八周岁前后实施行为的法律适用 我国刑法把实施极其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作为禁止适用死刑刑罚的条件 之一。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极其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是指预备时,还是实行时,或是 成立时?发生类似成年人的连续犯,继续犯等状况时,又应如何确定实施极其严重危害社会 的“犯罪时”?对此问题分析涉及到是否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和如何裁量刑罚的问题,应作 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一)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理解。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时”并不是单纯指犯罪成立或犯 罪实行的时候。因为“犯罪时”可以是一个即时概念,也可以是一个延时概念。此处的犯罪 既包括构成独立犯罪的完整意义的犯罪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实施某种极其严重危害社会整个 行为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一段犯罪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必须对未成年“犯罪时”进行准 确定位,以确定哪些是应当适用死刑犯罪行为,哪些是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 (二)行为人在未满十八岁之前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无论多么严重,也不能判处死刑。 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之前开始实施一种或数种极其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已满十八周岁之后继 续实施其行为的。法院不能依据未满十八周岁以前的行为判处死刑。而应该依据已满十八周 岁以后实施的行为进行定性,从而决定是否应当判处死刑[3]。 (三)行为发生在十八周岁以前,结果发生在十八周岁之后的应如何确认“犯罪时”?未成 年人为行为犯,对行为时满十八周岁后犯罪行为确定是否适用死刑;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犯 罪行为,不能以此为依据判处死刑;未成年人为结果犯,根据未成年人实施行为的结果时间 作为既遂适用刑罚,不能以行为人行为时间适用刑罚;犯罪预备、终止、未遂都不发生 结果问题,不发生隔时犯问题。因此都不能依次追究死刑刑事责任。 (四)未成年行为人为跨刑事责任年龄继续犯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刑 法89条第1款,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个故意犯罪行为从未 满十八周岁延续到超过十八周岁,在认定是否适用死刑时不能简单地将整个犯罪叠加计算, 而应当根据已满十八周岁以后所实施的行为情节是否符合死刑刑罚的适用条件而决定是否对 其判处死刑。 (五)未成年行为人跨刑事责任年龄连续犯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参照我国刑法第89条第1 款规定,也就是说,行为终了时满十八周岁后,有几个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看其罪是 否应适用死刑刑罚而依法裁量;行为终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行为均不能适用死刑。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刑法学[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 [2] 赵秉志 ,高铭暄.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3] 王作富,黄京平.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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