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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doc

2017-10-22 8页 doc 21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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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doc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doc 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发[2000]68号 发布日期:2000-7-5 执行日期:2000-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外汇买卖和结售汇 第三章 借款 第四章 定期存款 第五章 活期账户存款与透支 第六章 存款准备金管理 第七章 衍生产品 第八章 头寸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防范金融风险,合理调度外汇资金,提高全行外汇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
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doc
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doc 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发[2000]68号 发布日期:2000-7-5 执行日期:2000-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外汇买卖和结售汇 第三章 借款 第四章 定期存款 第五章 活期账户存款与透支 第六章 存款准备金管理 第七章 衍生产品 第八章 头寸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防范金融风险,合理调度外汇资金,提高全行外汇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境内一级分行和总行营业部门(以下通称分行)从事外汇资金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总行的授权。分行的外汇买卖、结售汇交易、借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准备金管理、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头寸管理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是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外汇买卖和结售汇 第四条 分行经总行同意并取得国家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经营许可,可从事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有权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分行经总行和国家外汇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第五条 分行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必须与总行平盘,各分行一律不得与我行境内外分行和合资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分中心从事代客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交易平盘业务。各分行一律不得从事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第六条 分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金融和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我行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分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包括即期交易、远期交易和调期交易,其中远期交易(包括调期交易的远期部分)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结售汇业务暂定为即期交易。两类业务可受理的币种为我行可进行境外清算的币种。 第八条 分行办理外汇买卖及结售汇平盘交易的单笔最低交易金额为1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但月末交易不受此金额限制。分行各币种上持有的最大隔夜敞口为1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 第九条 分行办理外汇买卖平盘交易一律采用电话询价方式,凡电话达成的交易即为生效交易,不得取消。每日交易结束后,分行必须将当日同一货币对下与总行进行的所有同方向的交易累计为一笔交易,并于交易日当天向总行发出交易确认电文。 第十条 分行办理结售汇平盘交易,凡美元100万以下、港币等值100万美元以下、其他币种等值10万美元以下的,按我行结售汇牌价及规定点差确定成交价格,毋须询价,但应立即向总行电话有关交易情况;达到或超过上述限额的结售汇平盘交易,一律采用电话询价方式成交。 第十一条 外汇买卖业务按国际市场的惯例确定起息日,遇相关币种节假日,起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结售汇业务一律按T,2起息,即交易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起息,遇国内假日则自动顺延。 第十二条 分行必须按规定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向总行报告当日结售汇项下持有的隔夜敞口和周转头寸情况。 第十三条 分行外汇买卖和结售汇平盘交易的外币资金采用逐笔账户结算方式,结售汇平盘交易的人民币资金采用轧差清算方式。 第十四条 总行办理外汇买卖和结售汇平盘交易的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6?00,以分行电话报告或电话成交时间为准。 第三章 借款 第十五条 分行外汇资金头寸不足时,可向总行申请借入短期外汇资金。各分行一律不得与其他分行、国内同业(包括我行有关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或境外银行(包括我行境外分行)从事拆借业务。 第十六条 分行向总行借入外汇资金,分为一般周转借款、项目借款和特别周转借款三种,并分别核定限额。所核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周转滚动使用。 第十七条 一般周转借款用于分行弥补日常业务项下的头寸不足。该额度由总行于每年年初根据分行上年国际结算业务等情况核定,并在该年年中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借款用于分行弥补现汇贷款或境外融资搭桥贷款项下的头寸短缺,其额度遵从总行有关部门的批复。现汇贷款项目申请借款时还应提交贷款合同复印件及本金偿还。 第十九条 特别周转借款用于分行弥补因特殊原因导致的头寸短缺,其额度由分行申请,总行逐笔审批核定。 第二十条 分行办理借款的币种为开有境外清算账户的币种,各币种借款所占用额度统一折合美元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一般周转借款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单笔借款期限由分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需要自行确定,可以隔夜、一周或其他不同天期,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项目借款额度和特别周转借款额度的有效期分别遵从总行的有关批复,单笔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借款利率以同期LIBOR或其他同类利率为基准,按借款种类不同附加一定的利差,该利差由总行根据实际资金管理需要和国际市场形势不定期发布。 第二十三条 分行办理借款时一律采用电话询价方式,成交后分行必须在交易日当天向总行发出交易确认电文。 第二十四条 借款采用账户结算方式。 第二十五条 总行受理分行借款业务的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4?30,以电话成交时间为准。 第四章 定期存款 第二十六条 分行可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安排,与总行办理外汇资金定期存款业务。各分行一律不得与我行境内外分行或合资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从事定期存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 分行办理定期存款的币种为开有境外清算账户的币种。 第二十八条 分行办理定期存款的期限最短为一星期,最长为一年。定期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如头寸不足,可向总行另行申请借款弥补。 第二十九条 定期存款的单笔起存金额分别为:美元50万、欧元20万、港币100万、日元5000万、其他币种为折美元50万。 第三十条 定期存款利率以同期LIBOR或其他同类利率为基准,按起息日不同附加一定的利差,该利差由总行根据实际资金管理需要和国际市场形势不定期发布。 第三十一条 分行办理定期存款时一律采用电话询价方式,成交后分行必须在交易日当天向总行发出交易确认电文。 第三十二条 定期存款采用账户结算方式。 第三十三条 总行办理分行定期存款业务的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4?30,以电话成交时间为准。 第五章 活期账户存款与透支 第三十四条 分行应根据本行资金支付需要,随时在总行活期账户保留必要的头寸。 第三十五条 总行综合一个时期内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动情况,按季或按月核定分行活期存款利率。分行活期存款实行按季或按月结息,由总行计算积数,将利息主动贷记分行活期账户。 第三十六条 分行活期账户透支时,由总行计算积数,按活期利率加300BPs收取罚息,总行主动从分行活期账户扣收。 第六章 存款准备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分行应按规定定期向总行缴纳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三十八条 分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存款范围包括: (一)外汇储蓄存款; (二)单位外汇存款; (三)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和临时存款; (四)总行确定应缴纳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其他外汇存款。 第三十九条 总行将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各分行具体情况,确定不同时期不同分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比率,但不低于人民银行征缴的比率。 第四十条 美元存款按原币种计缴存款准备金,港币存款可按原币种或折成美元计缴,其他币种的外汇存款统一折算为美元计缴。 第四十一条 总行根据市场利率水平以及资金运营情况确定存款准备金的利率。 第四十二条 总行根据分行上季最后一个月和本季前两个月有关存款的平均额,按相应的缴存比率于每季最后一个月(即3、6、9和12月)的21日调增或调减当季存款准备金。 第七章 衍生产品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衍生产品是指外汇买卖期权、远期利率、货币调期、利率调期等金融工具。 第四十四条 分行代理总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总行代客户进行避险性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行一律不得直接从事自营或代客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四十五条 分行受理客户委托,应严格评估客户资信及其履约能力并将其纳入授信额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分行受理客户委托,客户必须出具委托书,明确表达客户意愿的交易条件。 第四十七条 在与客户达成交易后,分行即向客户签发交易确认书,确认成交条件,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交易终止、违约事项等条款,以防范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分行负责监督客户履约,跟踪了解客户意见和动向,及时向总行反映情况。 第八章 头寸管理 第四十八条 分行通过总行境外各清算账户的付款、进款及转账情况,必须按规定及时向总行报告。 00,其他币种为前一工作日下午3?00.遇 第四十九条 分行头寸报告的截止时间美元、欧元和港币为当日下午3? 相关币种节假日,起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对在我国法定节假日期间起息的各币种头寸,分行应于法定节假日开始前一工作日上报总行。 第五十条 分行自行加押办理的付款和转账业务,必须上报头寸。分行通过总行SWIFT系统集中付款,且付款指令晚于北京时间下午3?00发出的款项,必须上报头寸。分行通过总行SWIFT系统集中付款,但付款指令已于北京时间下午3?00前发出的非大额头寸,毋须上报。 第五十一条 分行头寸报告的起报金额除日元为100万外,其他币种均为10万起报。大额头寸(指累计美元500万及以上;欧元300万及以上;港币2000万及以上;日元2亿及以上;其他币种折美元100万及以上)不论采用何种付款形式,均应在规定截止时间提前一个工作日上报头寸。 第五十二条 分行应通过电话上报头寸,说明币种、付款、进款或转账金额,清算账户及起息日。 第五十三条 分行漏报、误报或晚报付款头寸,造成总行账户透支的,总行将按其付款金额,参照该币种优惠贷款利率(或同类利率)加300BPs计算罚息。总行根据上报的付款金额预留头寸后,分行未能按时付出造成总行资金闲置的,总行将扣除分行该笔付款的相应活期利息。分行主动上报进款头寸,总行事后核实无误,分行可于第二个工作日与总行补做一笔隔夜存款,利率按前一天市场隔夜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十四条 为方便总行及时掌握资金头寸状况,分行应及时预报未来一周、一月甚至更长时间内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大额付款情况(格式另发)。如因此造成我行境外账户透支或资金闲置,总行有权参照五十三条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于违犯本办法的有关人员,将依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2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建总发字(91)第63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分行外汇资金拆借办法(试行)》(总行建外字(94)第239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通知》(总行建外字(95)第162号)同时废止。现行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辖内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并报总行核备。 第五十八条 对海外分行外汇资金业务进行管理的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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