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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体育大学(桃园)学生宿舍辅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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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体育大学(桃园)学生宿舍辅导办法国立台湾体育大学(桃园)学生宿舍辅导办法 84年12月26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85年4月26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86年1月21日85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87年3月10日86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88年11月22日8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89年5月15日8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7月4日89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1月8日90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2月22日9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生...
国立台湾体育大学(桃园)学生宿舍辅导办法
国立台湾体育大学(桃园)学生宿舍辅导办法 84年12月26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85年4月26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86年1月21日85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87年3月10日86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88年11月22日8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89年5月15日8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7月4日89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1月8日90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2月22日9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4月13日9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2月7日9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0月25日9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2月5日9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3月29日9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2月19日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4月24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8月27日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確立本校學生宿舍輔導組織及職掌、住宿申請、分配、進住、退宿、內務、 生活、考核及獎懲,以為輔導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宿舍含一期宿舍群英樓、二期宿舍育英樓、三期宿舍精英樓,除值勤 室外,專供本校在學學生住宿、國家隊培訓及校內外單位辦理各項研習或營隊 活動之用。 第 三 條 輔導組織與職掌 一、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於學生事務長、生活輔導與軍訓組(以下 簡稱生輔組)組長指導下,輔導學生生活,策訂宿舍管理,實施學生住校 申請、分配、進行督導與考核。總務處負責學生宿舍設備、修繕保養、水 電用品供應與環境整理美化事宜。 二、學生宿舍設輔導人員,負責宿舍全盤管理之責,宿舍行政與管理一元化。 輔導人員遵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學生生活輔導與管理外,並於值日(勤) 期間負責學生宿舍秩序安全及偶發事件處理。 三、學生宿舍設置宿舍管理員、工友,受宿舍生輔組組長之指導,執行宿舍行 政事務及環境整潔工作。 四、宿舍設置學生自治幹部,成立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以下簡稱宿委會), 設會長1人、副會長2人、各棟宿舍長1人、各樓樓長1人、各寢室室 長1人。任會長、副會長、宿舍長、樓長以上幹部須住宿滿1年以上,對 宿舍事務具相當體認者;會長1人、副會長2人由住宿生票選產生,各棟 宿舍長、各樓樓長由會長遴選,各寢室室長由該室住第一床者或會長遴選 4 擔任,任期1學年(連選得連任)。以上幹部均受宿舍生輔組組長之指 導,維護宿舍寢室之公共安全、衛生與秩序。其職掌與獎勵辦法如下: (一)會長: 1.協助生輔組組長維持全宿舍整潔、秩序與安全。 2.轉達或主動宣佈規定事項。 3.發現非住宿人員立即查報。 4.綜合自治幹部與學生意見,提供建議。 5.召集宿舍自治會議與彙整會議紀錄。 6.宿舍違規記點處理。 7.協助生輔組辦理住宿申請、宿舍分配相關事宜。 8.督導宿委會活動經費收支審核。 9.其他交辦事項。 (二)副會長: 1.襄助會長完成任務。 2.會長不在時,代理會長執行任務。 3.執行內務檢查、成績公佈、彙整。 4.督促各樓樓長完成安全巡視回報。 5.宿舍公共區域器材之維護檢查及維修登記。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宿舍長: 1.督導所屬宿舍幹部與住宿生做好安全、整潔、秩序維護工作。 2.對所屬樓長、室長負有聯繫、督導與考核之責。 3.傳達校令及各項規定,督導同學遵行。 4.發現非住宿人員立即查報。 5.特殊問題及偶發事件之報告與處理。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樓長: 1.負責維持該樓之整潔、秩序與安全。 2.督導該樓之燈火管制與電話接聽事務。 3. 發現非住宿人員立即查報。 4. 該樓交誼廳、公共場所財務之保管。 5.對各寢室及公共區域之緊急照明燈、滅火器、飲水機之清點檢 查。 6. 轉達各項規定。 7.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5 (五)室長: 1.寢室秩序安全之維護。 2.督導寢室內務之整理與清潔。 3.病患同學之報告與照顧。 4.室內公物領發、保管與繳回。 5.代全室同學洽商有關事宜。 6.轉達各項規定。 (六)學生宿舍樓長以上幹部於任期結束時,得由生輔組視其工作表現, 擇優簽請減免住宿費用1/4至全部以為獎勵。 第 四 條 宿舍申請與分配 一、宿舍申請以當年度入學之新生為優先,除在職生、患有法定傳染病或具攻 擊性精神病者外,均可依規定申請住宿。 二、舊生床位開放申請,但依下列優先順序分配宿舍: (一)依規定需晨操、專長訓練者。 (二)僑生、外籍生、身心障礙生、外島生、離島生、原住民(非在職 生)、低收入戶子女(需附鄉鎮區公所證明)及特殊情況經校長專 案核准者。 (三)擔任宿委會樓長以上幹部表現優良及熱心宿舍公益服務者。 (四)擔任環保實作小組長、評分義工表現優良者。 (五)學校年度評選為甲等以上之學生社團,經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推薦之社團幹部。 (六)大學部及研究所2至4年級之一般生。 (七)在職生、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及延修生。 上述七項優先順序係當舊生住宿加扣點分數相同時適用之。其住宿加扣點 之考核於本辦法第十二條另訂之。 三、學生於申請時可選擇是否續住原床位,申請核可後校方可依實際狀況調整 寢室,運技三系及研究生以申請精英樓為優先,惟特殊狀況得經由該系所 主管同意後,始得申請其他宿舍(申請表詳如附件一、二)。 四、為使學生宿舍合理充分使用,校方得依實際情況調整寢室、床位,住宿生 不得拒絕。 五、舊生於每年5月25日前提出下學年住宿申請,學務處於每年6月中旬公 佈下學年住宿名單,若床位不足時,依電腦亂碼編號順位抽籤分配之。 第 五 條 進住及退宿規定 一、經核准之住宿生均需完成住宿契約之簽訂、住宿費及保證金(新台幣 1,000元整)繳交手續始得進住,且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指定床位進住,逾 時未完成上述手續者取消住宿資格,所繳費用依退宿退費相關規定辦理。 6 二、住宿生獲核准分配床位後,須於規定期限內簽訂住宿契約;如有特殊狀況 者(如:公假、出國比賽等)可委託他人辦理。未滿18歲之學生則需附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學生進住後對所分配使用之公物應負保管責任,並簽署設備點交表(如附 件三~五),若有損壞需負賠償責任。 四、學生經分配床位後,不得任意調換床位或轉讓他人。未經許可私自轉 (頂)讓床位者,取消住宿權並依校規予以議處。 五、住宿生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調整床位(如附件六),經核准後始得調整床 位,每人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六、住宿生因故退宿時,須填寫退宿申請表(如附件七),檢附家長或監護人 同意書或休(退)學證明,報請學務處核准。 七、學生因犯過勒令退宿者,在校期間不得再申請住宿。 八、學生辦理退宿(含更換寢室)時,應將寢室打掃乾淨,依設備點交表清點 繳交宿舍公物。遷出宿舍後,寢室內不得留有任何私人物品,否則視同廢 棄物處理。 九、住宿學生應於住宿契約所載住宿期間期滿3日內完成退宿手續(含繳回鑰 匙)、遷出宿舍(將房間清理乾淨)並填妥退宿退費申請表繳至生輔 組,逾期未辦理完成者,每逾乙日扣抵保證金新台幣100元整或不退還 保證金並強制執行遷出。 第 六 條 住宿費繳(退)費規定 一、申請分配宿舍應住滿一學年,分上、下學期繳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暑期未住宿者(各系所當年畢業班隊或延修學生): 一期宿舍群英樓(4人一間):每學期收費新台幣5,350元整。 二期宿舍育英樓(2人一間,限女性):每學期收費新台幣6,200元整。 三期宿舍精英樓(2人一間):每學期收費新台幣7,670元整,每人於學 期初加發一張500元電費卡;七樓每學期收費新台幣9,420元整,每人於 學期初加發一張500元電費卡。(以上收費住宿期限不含次年7月1日至 8月31日,若次年6月30日前未完成退宿手續將沒收住宿保證金抵扣房 租)。 (二)暑期住宿者(住宿期限包含次年7月1日至8月31日): 毎學年加收新台幣1,000元整。(分上、下學期各收新台幣500元整)。 二、於學期中辦理宿舍遞補進住者,收費標準如下: (一)於正式上課後未逾1/3學期辦理宿舍進住者,繳交全額住宿費。 (二)於正式上課後逾1/3未逾2/3學期辦理宿舍進住者,繳交2/3住宿 費。 (三)於正式上課後逾2/3學期進住宿舍者,繳交1/3住宿費。 三、於每學期公告進住日後,學生因更換寢室以致所繳宿舍費與標準相異 時,應補足差額,若為溢繳款項則不予退費。 7 四、住宿生因故辦理退宿時,退費標準如下: (一)於正式上課日之前申請退宿者,得全額退費。 (二)於正式上課日(含)之後而未逾學期1/3申請退宿者,得退還所繳 住宿費之2/3。 (三)於正式上課日(含)之後逾學期1/3,而未逾學期2/3申請退宿 者,得退還所繳住宿費之1/3。 (四)於正式上課日之後逾學期2/3申請退宿者,不予退費。 五、宿舍保證金退費標準如下: (一)辦理退宿手續,經檢查有損害、遺失公物或寢室未清理乾淨,得由 保證金扣除所需費用,不敷支付得向住宿學生要求給付。無前述情 形,保證金無息退還。 (二)住宿期間不當損壞宿舍公物,經要求賠償而不予理會者,不予退 還。 (三)寢室中不當損壞物品而無人承認時,同住該寢室者皆不予退還。 (四)若保證金扣除損壞物品之賠償後,仍有不足部分時須另行追繳。 (五)退宿者須繳交退宿退費申請表(填寫清楚本人郵局局帳號資料),並 檢附保證金繳費證明影本,填寫不清或資料不全以致無法退費者請 自行負責。 六、各寢室用電均依分裝電表之IC卡自行刷卡使用,IC卡補充應至福利社購 買。 第 七 條 暑期住宿申請及留住規定 一、暑假期間,學生宿舍除一般住宿學生外,其餘空房間提供國家隊培訓、校 內外各單位及學生社團辦理各項研習、營隊活動等住宿申請。 二、申請手續: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八)、系所或單位同意文件向學務處生輔 組提出申請,獲准後至出納組繳交住宿費,由生輔組統籌安排。 三、申請暑期住宿之校外社團或單位酌收清潔管理費每人每日新台幣200元整 (特殊狀況經校長核准者最低得以5折優惠計)。 四、各借宿團體應按指定床位集中住宿,且團體負責人必須隨團住宿,負責維 護住宿安全。 五、住宿團體及個人退宿時,須將所分配寢室之各項公物完善交回,如有遺 失、毀損,則由個人或申請單位負責賠償。 六、暑假期間暫不使用之寢室,應關閉水電,房間一律閉鎖,除管理人員及檢 查修繕外,不得擅自開啟,違規者視情節議處,如因開啟招致公物損壞或 遺失應照價賠償。 七、運技三系及研究所公告錄取但尚未註冊之準新生,需提前集訓或進行研究 者,需由系所提出專案申請暑期住宿,經核准後比照在校生辦理繳費及進 住手續。 8 八、原未申請暑期住宿之住宿生,如欲暑期住宿則需另外申請,由生輔組核准 分配。 九、暑期申請獲分配床位者,於名單公佈翌日起10日內,須至出納組繳交費 用後,並將收據送生輔組確認床位,逾期視同自行放棄。 十、欲申請暑期住宿者(含專長訓練新生或研究專案需要者等),收費標準如 下: (一)暑期全期住宿收費新台幣2,000元整,。 (二)非全期住宿者,每個月收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三)短期住宿者,每7天新台幣300元整,未滿7天以7天計。 十一、經核准住宿者,除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外,一律不得申請退費。 十二、寒、暑假期間宿舍如有整修計畫或配合學校辦理重大活動時,全體住宿 生都應配合學校重新調整床位或另為規劃置物處。如住宿床位不足時, 以專長訓練或在校工讀等特殊狀況者優先。 第 八 條 環境清潔比賽暨安全總檢查 一、總檢查: (一)每學期配合節日慶典舉行大掃除1至2次並實施總檢查。 (二)檢查人員:會長、內務評比代表、生輔組組長。 (三)檢查方式:以交換方式實施(如男、女生宿舍評分人員交換檢查)。 (四)總檢查時寢室開放供參觀(08:00至12:00)。 二、競賽評比:以寢室及交誼廳為單位。 三、獎懲: (一)總檢查成績最優寢室、交誼廳,除予行政獎勵外並頒獎品(獎金)。 (二)全學期內務成績之優、劣供加減操行成績依據。 (三)無故不接受檢查之寢室(如寢室反鎖、私自換鎖)除以零分計算 外,並予以扣點、複查之。 第 九 條 公共設施使用規定 一、浴廁: (一)為維護宿舍安寧,每晚12時至翌日早上6時不得沐浴;熱水供應 時間另行公告。 (二)保持浴室清潔,不得任意便溺或吐痰。 (三)保持馬桶暢通,不得將廚餘殘渣或異物倒入其中。 (四)節約用水,用畢立即關掉水龍頭。 二、小餐廳(精英樓): (一)烹煮時,務必保持空氣流通;用畢時,請關閉電源並整理乾淨。 (二)禁用含有瓦斯類之烹煮器具。 9 (三)為維護飲水之衛生與安全,請同學勿將廚餘殘渣倒入流理台及飲水 機注水口,以免阻塞。 (四)可放置私人電磁爐、碗筷等,但校方不負保管責任。 三、交誼廳: (一)不得大聲喧嘩,影響宿舍安寧。 (二)交誼廳內之設備勿擅自更換或帶離,離開時請將桌椅歸定位。 (三)節約能源,離開時隨手關閉電源。 (四)交誼廳不得留置外人過夜,接待外賓均應於會客時間結束前離開。 四、洗衣間: (一)為方便住宿同學洗滌衣物,宿舍設有自助式洗衣機(每次投幣10 元)、烘乾機(每次投幣5元)及脫水機(免費使用)。 (二)為維護宿舍安寧,洗衣機、烘乾機、脫水機等使用時噪音過大之電 器,於每晚12時至翌日早上6時嚴禁使用。 (三)前項公用電器應愛惜使用,如遇機件故障,請聯絡廠商或宿舍管理 員處理。 五、通訊信箱: (一)學生應寫本校校址以及所住男女宿舍與寢室編號為通信地址,並書 明郵遞區號。 (二)宿舍以寢室為單位,設置學生信箱,普通及限時信件分發至學生信 箱,由收信人自取,掛號信件、電報及包裹,由文書組登記通知 領取。 (三)郵寄函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1.依郵局規定,寄回國內郵件之封面,僅須用英文註明省名及國名 如:Taiwan,Republic of China 其餘校址及姓名仍用中文書寫, 以免音譯發生錯誤,導致郵件誤投。 2.住校同學之國內外來信、包裹、銀行匯款通知、電報,均請通知 親友用中文寫明本校校址、室號及姓名,如:男生:「桃園縣龜 山鄉333文化一路250號 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男生宿舍? 棟?樓(?室) ?先生」。 3.同學寄出信件,必須在信封寫明寄件人:校址、室號及姓名,以 便無法投遞時退還。 4.住校同學須照上列地址通信,不住校同學各自處理,逕寄所住地 址,以免導致誤投延時。 六、宿舍分機:宿舍自動轉接電話時間:上午8時至晚上23時。上列時間外,若有重大事情由管理員留言轉達。 10 七、各樓層公有物品若有損壞時,由該樓層全部住宿人員負責賠償,各寢室若 有公物損壞時,由該寢室所有人員負責賠償。 第 十 條 作息時間 一、熄燈:每晚11時熄大燈及走廊燈。 二、門禁: (一)學生宿舍門禁由學生宿舍管理員負責執行。 (二)門禁時間:學生宿舍於每晚12時關閉,次晨6時開啟。 (三)門禁時間住宿生不得外出。 (四)門禁時間住宿生如因緊急事故需外出處理者,應向值班之學生宿舍 管理員報告,經學生宿舍管理員向家長或教練或導師查證並徵得同 意,再報請值班人員或值班老師審核同意後始得外出。 (五)非本校學生宿舍住宿生,不得擅自進入學生寢室。 (六)攜出學生宿舍私有物品應接受檢查登記。 (七)學生宿舍公物非經學生宿舍管理員核准,不得攜帶外出。 (八)學生宿舍門禁期間,車輛禁止進出。 第 十一 條 會客規定 一、會客時間中午12時30分至14時,晚上18時至20時,其餘時間除因重 要事故經值勤(宿舍)人員核准外,一律停止會客及廣播尋人。 二、家長或來賓應先行填寫會客登記簿,並出示證明。 三、禁止攜帶危險物或違禁品入宿舍。 第 十二 條 住宿考核 住校學生有下列行為或身份,除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外,並採獎勵加點、違規 扣點方式處理: 一、具下列身分者,以課外活動指導組薦送名單為依據,依項各別加分: (一)學生社團社長或會長(不含學生會及學生議會),加2.5分。 (二)獲社團評鑑績優優等之社團幹部,加2.5分。 (三)獲社團評鑑績優優等之社團正副社長,加5分。 (四)獲社團評鑑績優特優之社團幹部,加5分。 (五)獲社團評鑑績優特優之社團正副社長,加7.5分。 (六)擔任學生議會議員表現優良及熱心服務者,加2.5~5分。 (七)擔任學生議會正副議長表現優良及熱心服務者,加7.5~10分。 (八)擔任學生會幹部表現優良熱心服務者及新任學生會幹部,加5~7.5 分。 (九)擔任學生會正副會長表現優良熱心服務者及新任學生會正副會 長,加7.5~10分。 11 二、具下列資格者,以生輔組之考評為加分依據: (一)擔任宿委會樓長以上幹部表現優良及熱心宿舍公益服務者,加10 分。 (二)新任宿委會宿舍長以上幹部,加10分。 (三)宿舍整潔比賽每期前三名寢室,每人加5分,第四~六名加2.5分 (以學期計)。 三、具下列事蹟及身分者,依據住宿申請自評表(如附件九)由各單位核章認證依項各別加分: (一)擔任工讀生於工讀期間表現良好獲師長好評而議獎者,加2.5分, 由所工讀單位認證。 (二)學期個人操行成績達90分(含)以上者(以學期計),加2.5分,請自 行檢附成績證明。 (三)繳交學生會費(以學年計),加5分,由課指組認證。 (四)各班級之班代及副班代(以學年計),加5分,由各系所認證。 (五)設籍(住家)於離校車程1.5小時以上者,加5分。 (六)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競)賽獲個人或團體成績前三名之成員,加 5分,請自行檢附相關證明。 (七)依規定需晨操、專長訓練者,加10分,由各專長認證。 (八)僑生、外籍生、身心障礙生、外島生、離島生、原住民(非在職 生)、低收入戶子女(需附鄉鎮區公所證明),各由課指組及諮 輔組認證,加10分。 如各單位有特殊情況經專案核准者,得以加10分,需附簽文影本以便審核。 四、違反第一類者一次扣2.5點: (一)在宿舍區內製造噪音、大聲喧嘩或妨害他人自修及睡眠者。 (二)在寢室或宿舍走廊內任意堆放垃圾者。 (三)在寢室或宿舍走廊牽扯繩索晾曬衣物者。 (四)在寢室或宿舍內飼養家畜或其他動物者。 (五)未經核准逾門禁時間返宿者。 (六)宿舍環境髒亂,經勸導而不改善者。 (七)未經同意私設桌椅及其他妨礙他人之用品者。 (八)熄燈後仍在宿舍從事各項娛樂活動,影響宿舍安寧者。 (九)在寢室外赤膊露體者。 五、違反第二類者一次扣5點 (一)對宿舍管理員、師長態度傲慢者。 (二)在宿舍區內抽香煙、喝酒、嚼檳榔者。 12 (三)擅自到異性同學寢室,情節輕微者。 (四)在宿舍停車區內未依劃分區域任意停放車輛者。 (五)不愛惜公物或擅自移動公物,情節輕微者。 (六)於群英樓、育英樓擅自帶入或使用冷氣機、電冰箱、大型點唱機、 14吋以上電視機、水族箱、鹵素燈、藝術燈、無安全開關裝置之 延長線等私人電器者?實物一律銷毀不退還?。欲於精英樓使用上列 電器者,須先向生輔組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使用;未提出申請 者,視同違禁品。 (七)於校內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六、違反第三類者一次扣10點 (一)未經生輔組組長、管理員同意提供校外人士集會活動,妨害宿舍安 寧者。 (二)攜帶任何危險物品或違禁物進入宿舍者。 (三)故意損壞公物者。 (四)安全檢查時內務櫃上鎖者。 (五)擅自更換門鎖者。 (六)清潔比賽成績未達60分者。 (七)爬牆進、出宿舍者。 (八)私自更換床位者或私接公共區電源者。 (九)破壞公物或將宿舍設備擅自移動調換者。 (十)擅自帶入或使用瓦斯類之烹煮器具者(實物一律銷毀不退還)。 (十一)於群英樓、育英樓擅自帶入或使用電爐、電鍋、電熱(暖)器、 微波爐、電磁爐、瓦斯爐、電茶壺、泡茶機等可供烘、烤、煮之 電器用品者(實物一律銷毀不退還)。 七、違反第四類者立即予以退宿,取消其住宿資格,並不予退費。 (一)經分配寢室不進住又不註銷、私自轉讓或允許他人冒名頂替住宿 者。 (二)對宿舍管理員、師長指正違規之行為,態度傲慢或有侮辱言行,情 節嚴重者。 (三)故意破壞公物情節嚴重者。 (四)在宿舍內有賭博行為者。 (五)對宿舍公共安全、安寧有嚴重影響者。 (六)擅自留宿親友或同學者。 (七)到異性宿舍過夜或留宿異性者。 八、該樓層或該寢室有前述違規行為無人承認時,得連坐扣點。 13 九、其他違規行為依情節比照前例規定辦理。 十、本校住宿學生之住宿基本點數,大學部、研究生(碩、博班)為75分、延修 生65分。 十一、違犯第五項之第(二)、(三)、(七)款者,不得申請銷點。 第 十三 條 考核懲處 一、住宿學生違反有關規定之扣點,由宿委會會長、管理員報請生輔組長執 行,一學期內累計扣點達15點以上(含)者,取消其下學期住宿資格, 逾15點仍然不遵守宿舍規則,累計扣點達20點(含)者,則必須在兩週 內搬出宿舍,不予退費,並取消在校期間之住宿申請資格。 二、學生初犯前條第四至第六項規定有悔意者,可向生輔組申請愛校服務辦理 銷點,銷點原則如下: (一)每學期每人僅能申請貳次銷點愛校服務,依生輔組指定工作項目完 成。 (二)每愛校服務1小時銷減1個點數,並在公告扣點一個月內完成。 第 十四 條 其他 一、宿委會會長應定期召開學生宿舍自治會議,以商討宿舍有關問題,並應邀 請學生事務長、總務處相關人員、生輔組組長、生輔組人員、管理員(工 友)出席。 二、生輔組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召集住宿生代表召開「學生宿舍相關規 定實施細則制(修)訂會議」,依據本辦法制(修)訂各種學生宿舍相關 規定之實施細則,經會簽校內相關行政單位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4 附件一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系別 年級 學號 隊別 性別 姓名 (非運技系者免填) 暑期住宿 ?是 ?否 手機 電話 戶籍地址 若申請核可是否希望續住上學年床位(上學年未住宿者免填): 志願遞補 ?是,希望續住原宿舍床位 ?否,排隊選填其他宿舍 申請注意事項: 一、 若申請表資料填寫不齊全者,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二、 請申請人親自填寫,並簽章以示負責;請家長(監護人)簽章,若不便請家長簽章者,得請 導師簽章。 三、 學生在校住宿,應遵守校規及學生宿舍輔導辦法,並服從師長、輔導人員及宿舍幹部之指 導;如有違反除按規定懲處外,並按情節輕重予以退宿處分。 四、 住宿申請人請詳閱確認以下規定並簽章同意後再申請。 申請人: 簽章 家 長: 簽章 15 本人_______________(簽名)申請學校宿舍,除依規定繳費外,並願遵守學校宿舍相關規定。 一、經登記分配床位後,不私自調換床位、轉讓他人或以他人名義佔一床位。需異動床位時,報 經生輔組核准。 二、善盡公物保管責任,不擅自變更寢室原有之設施或釘掛物品,如有損壞,依規定負責賠償。 三、遵守宿舍門禁管制(學生宿舍於每晚十二時關閉,次晨六時開啟)。 四、配合學校安全檢查、整潔比賽等活動,檢查期間不將房門上鎖,並妥慎保管個人貴重物品。 五、 如個人使用自備鎖加鎖時,會將備份鑰匙交給管理員以備不時之需。 六、 基於公共安全及宿舍安寧緣故,住宿期間會遵守下列事項: 1.不在寢室私接公電。 2.不進入異性同學寢室,不讓異性同學或親友在寢室逗留。 3.有非住宿生或親友來訪,會主動至管理室辦理會客登記(會客地點:3期1樓交誼廳),並遵守 會客規定。 4.尊重他人對宿舍安寧之需求,不大聲喧嘩、不做賭博、飲酒、鬥毆、打麻將等違規行為。 5.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定期整理內務,不在宿舍區內吸煙、飼養寵物、隨意丟垃圾。 6.不在宿舍內停放機車或腳踏車。 7.不邀約校外人士在宿舍集會或進行商業行為。 8.遵守智慧財產權規定,並願於必要時接受檢查。 9.不在宿舍內焚燒物品、烤肉或燃放煙火。 10.不攀爬窗台或從事任何有妨害宿舍安全之情事。 11.遵守各宿舍訂定之宿舍公約等住宿相關規定。 16 附件二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所別 ?碩士班 ?博士班 年級 學號 姓名 性別 ?三期宿舍7F 雙人冷氣房 手機 希望分配 ?三期宿舍6F 雙人房(限女性) 電話 ?一期宿舍1F 四人房(限男性) 若申請核可是否希望續住上學年床位(限以上區域內者): 志願遞補 ?是,希望續住原宿舍床位 ?否,排隊選填其他宿舍 戶籍地址 申請注意事項: 一、 若申請表資料填寫不齊全者,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二、 請申請人親自填寫,並簽章以示負責;請家長(監護人)簽章,若不便請家長簽章者,得請 導師簽章。 三、 學生在校住宿,應遵守校規及學生宿舍輔導辦法,並服從師長、輔導人員及宿舍幹部之指 導;如有違反除按規定懲處外,並按情節輕重予以退宿處分。 四、住宿申請人請詳閱確認以下規定並簽章同意後再申請。 申請人: 簽章 家 長: 簽章 17 本人_______________(簽名)申請學校宿舍,除依規定繳費外,並願遵守學校宿舍相關規定。 一、經登記分配床位後,不私自調換床位、轉讓他人或以他人名義佔一床位。需異動床位時,報 經生輔組核准。 二、善盡公物保管責任,不擅自變更寢室原有之設施或釘掛物品,如有損壞,依規定負責賠償。 三、遵守宿舍門禁管制(學生宿舍於每晚十二時關閉,次晨六時開啟)。 四、配合學校安全檢查、清潔比賽等活動,檢查期間不將房門上鎖,並妥慎保管個人貴重物品。 四、 如個人使用自備鎖加鎖時,會將備份鑰匙交給管理員以備不時之需。 五、 基於公共安全及宿舍安寧緣故,住宿期間會遵守下列事項: 1.不在寢室私接公電。 2.不進入異性同學寢室,不讓異性同學或親友在寢室逗留。 3.有非住宿生或親友來訪,會主動至管理室辦理會客登記(會客地點:3期1樓交誼廳),並遵守 會客規定。 4.尊重他人對宿舍安寧之需求,不大聲喧嘩、不做賭博、飲酒、鬥毆、打麻將等違規行為。 5.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定期整理內務,不在宿舍區內吸煙、飼養寵物、隨意丟垃圾。 6.不在宿舍內停放機車或腳踏車。 7.不邀約校外人士在宿舍集會或進行商業行為。 8.遵守智慧財產權規定,並願於必要時接受檢查。 9.不在宿舍內焚燒物品、烤肉或燃放煙火。 10.不攀爬窗台或從事任何有妨害宿舍安全之情事。 11.遵守各宿舍訂定之宿舍公約等住宿相關規定。 附件三 () 群英樓__________室 點交狀況 項目 數量 單位 住宿同學1 住宿同學2 住宿同學3 住宿同學4 公 1 木門 扇 1 喇叭鎖 個 共 2 開關 個 1 電扇 台 設 2 大日光燈 盞 4 鋁窗 扇 4 紗窗 扇 備 18 2 百葉窗 樘 2 鞋櫃 座 1 洗臉台 組 1 公物櫃 個 1 寢室門牌 個 4 插座 個 1 書桌 張 個 1 書架 座 1 椅子 張 人 1 臥床 床 1 衣櫃 個 設 1 抽屜 個 1 小日光燈 盞 1 寢室鑰匙 把 備 進住同學簽名 點交人簽名暨點交日期 退宿同學簽名 點交人簽名暨點交日期 進住同學簽名 點交人簽名暨點交日期 退宿同學簽名 點交人簽名暨點交日期 進住同學簽名 點交人簽名暨點交日期 退宿同學簽名 點交人簽名暨點交日期 進住同學簽名 點交人簽名暨點交日期 退宿同學簽名 點交人簽名暨點交日期 19 附件四 () 育英樓__________室 點交狀況 項目 數量 單位 住宿同學1 住宿同學2 公 2 木門 扇 1 塑膠門 扇 3 喇叭鎖 個 5 開關 個 1 電扇 台 共 2 大日光燈 盞 2 中日光燈 盞 1 緊急照明燈 盞 6 鋁窗 扇 6 紗窗 扇 2 百葉窗 樘 設 1 公物櫃 個 2 洗臉台 組 3 毛巾架 個 1 衛浴設備 套 1 寢室門牌 個 4 插座 個 備 1 書桌 張 個 1 書架 座 1 椅子 張 人 1 臥床 床 1 床頭櫃 個 設 1 衣櫃 個 3 抽屜 個 1 寢室鑰匙 把 備 進住同學 退宿同學 進住同學 退宿同學 20 簽名 點交人簽名暨點交日期 簽名 點交人簽名暨點交日期 簽名 點交人簽名暨點交日期 簽名 點交人簽名暨點交日期 21 附件五 () 精英樓__________室 點交狀況 住宿同學1 住宿同學2 項目 數量 單位 公 1 木門 扇 1 喇叭鎖 個 2 開關 個 1 電扇 台 共 2 日光燈 盞 1 緊急照明燈 盞 1 擴音器 個 2 鋁窗 扇 2 紗窗 扇 設 2 百葉窗 樘 1 電話分機 台 1 公物櫃 個 1 寢室門牌 個 4 插座 個 備 1 書桌 張 個 1 書架 座 1 椅子 張 1 臥床 床 人 1 床頭櫃 個 1 衣櫃 個 2 置物櫃 個 設 1 抽屜 個 3 櫥櫃鑰匙 把 1 寢室鑰匙 把 備 22 進住同學 退宿同學 進住同學 退宿同學 簽名 點交人簽名暨點交日期 簽名 點交人簽名暨點交日期 簽名 點交人簽名暨點交日期 簽名 點交人簽名暨點交日期 附件六 () 系(所)別 年級 學號 姓名 聯絡電話 繳費情形 ?未繳?已繳 申請原因 原分配床位 期 室 申請更換床位 期 室 郵局局號 郵局帳號 ? 無異動 ? 有異動,需補繳差額 宿舍費異動 ? 有異動,不退其差額(學期中) ? 有異動,需補退差額(學期開學前) ?同意更換寢室 ?不同意更換寢室 需補 繳/退 金額_____元整。 生輔組審核 生輔組組長核章:_____ 23 原寢室個人物品搬離,鑰匙歸還。 管理員:_____ 備註: 1. 遷離原宿舍時,請將房間清掃乾淨,還原公物。 2. 申請異動宿舍之住宿費高於原宿舍住宿費時,應補繳差額。 3. 每人每學年申請更換床位以一次為限。 24 附件七 ?退宿 申請項目 ?退宿退費(請附繳費證明影本並詳填個人郵局資料) 隊別 系(所)級 性 別 ?男 ?女 (非運技系者免填) 學 號 姓名 身分證字號 申請原因 聯絡電話 寢室 ________室 搬出日期 繳費情形 ?未繳?已繳 本人_______________(簽名)申請 學年度第 學期退宿,遷離前將寢室打掃清 潔、交還公物。若退宿後仍有住宿行為,除補繳全額住宿費外,願受校規議處。上列郵局局 號、帳號為本人所有,如有錯誤以致發生匯款問題,本人願自行負責。 1.個人財物搬離---?完成 (已於 年 月 日前搬離)。 2.房間公物檢查---?完成 ?未完成,原因: 3.房間鑰匙繳回---?完成 ?未完成,原因: ?同意退宿、退費 核定退費額度:?1.住宿費之全額:NT$ (於正式上課日之前申請退宿者) ?2.住宿費之2/3:NT$ (未逾學期1/3申請退宿者) ?3.住宿費之1/3:NT$ (學期1/3未逾學期2/3申請退宿者) ?4.保證金:NT$ ?5.暑住費:NT$ ? 同意退宿,但不予退費 ? 不同意退宿、退費 備註: 25 一、退宿流程: 1.清空寢室、清掃衛浴(二期宿舍)、還原公物。 2.學期中退宿者請持本申請單會請管理員清點宿舍公物;申請下學期退宿者,請於遷離前會 請管理員清點宿舍公物。 3.寢室髒亂及毀損公物者,應於改善或賠償並請管理員復檢後,始得繼續辦理退宿退費手 續。 二、暑假期間申請住宿者,不辦理退費。 三、住宿期間以正式上課日第一天起算;申請住宿後逾期未進住者,其住宿期間自正式上課日起 算,至提出申請退宿日止。 四、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八 申請單位 聯絡電話 申請人 手機 申請事由 男__________人 自 年 月 日 起 住宿人數 女__________人 住宿天數 至 年 月 日 止 共__________人 共 ______________ 天 ?個人住宿,無文件 檢附文件 ?團體住宿,檢附單位核准公文 核示 26 合計應繳金額$ 元整。(請將收據影送生輔組) 繳費 承辦人: 簽章 一、奉核准進住後,住宿人員不得違反宿舍相關規定,影響宿 舍安寧。 二、住宿人員如發生不當行為以致其他住宿生權益受損者,校 方有權停止租借,住宿人員不得有異議。 備註 三、退宿時,經檢查所分配之寢室設備有不當之損壞者,需負 賠償責任。 申請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7 系所: 年級: 學號: 姓名: 1. 符合以下各項身分或資格者,請憑此表至該單位蓋章以認證, 2. 學生住宿基本點數,大學部、研究生為75分、延修生65分,並依宿舍輔導辦法採獎勵加 分、違規扣分方式辦理。 3. 952學期或961學期個人操行成績達90分以上者加2.5分(以學期計),請自行至教務處申請成績單附上。 4. 96學年度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個人或團體成績前三名之成員,加5分,請自行影印獎狀或獎盃獎牌照片,如有多次得獎紀錄擇一即可。 5. 本表完成後請連同住宿申請表於5/23前,送交至生輔組,逾期未繳回者視同放棄加分權益。 如任期為單一各班級之班代及副班代(以學年計) 5 學期請特別註?班代 ?副班代 註:各系所 明,加2.5分 如有多個工讀擔任工讀生於工讀期間表現良好獲師長好評 2.5 單位,請擇一而議獎者 註:工讀單位 蓋章即可 依規定需晨操、專長訓練者 由各隊教練核 10 註:各專長 章或簽名認證 身心障礙生 註:諮輔組 10 請於5/1~5/7 期限內統一由繳交學生會費(已繳96學年度者) 班代收齊送至5 註:課指組 課指組審查後 再發回。 ?僑生 ?外籍生 10 ?外島生 註:課指組 原住民(非在職生) 28 10 註:課指組 附件九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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