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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2018-10-14 4页 doc 16KB 1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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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聚能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项目竣工验收两年以上,住户入住率达50%的物业小区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街道)、社区指导下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 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由开发企业牵头,社区、业主代表(房屋 所有权人)组成筹备领导小组,开发企业不牵头的小区,可由社 区牵头、业主代表参加组成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业主大会召开前 的协调、会议筹备、资料准备等相关工作 二、 推举业主代表。以楼栋或单元为基础,推举1至2人作为业主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然后在小区公示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聚能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项目竣工验收两年以上,住户入住率达50%的物业小区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街道)、社区指导下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 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由开发企业牵头,社区、业主代表(房屋 所有权人)组成筹备领导小组,开发企业不牵头的小区,可由社 区牵头、业主代表参加组成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业主大会召开前 的协调、会议筹备、资料准备等相关工作 二、 推举业主代表。以楼栋或单元为基础,推举1至2人作为业主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然后在小区公示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候选人 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且热心公益事业、作风正派、最好是离退 休干部的业主担任。一个物业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委会,不是房 屋所有权人不能担任业委会委员 三、 召开业主大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公示后,在社区、房管 部门指导下召开小区业主大会选举5至9名业委会委员,再由业 委会委员推选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在小区公示后30日内报辖区 政府(街道)、社区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四、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按照物业服务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 - 1 - 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 五、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 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执行 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七、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八、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 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 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 - 2 - 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 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九、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 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 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 项 十、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 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 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十一、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 十二、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十三、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十四、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 - 3 -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五、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十六、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七、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十八、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4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十九、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二十、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二十一、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聚能物业公司 2010年9月20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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