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落户口新政策2017
2017年河北固安有没有出台新的户口政策呢,新的户口政策又都有哪些内容呢,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一起来了解了解。
固安落户口新政策2017
5年1000万人进城落户
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落户政策将有这些新变化
城中村居民将全部"入城"
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省内户口迁移无须"两头跑"
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这几类人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
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
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农村籍高校学生落户"来去自由"
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大中城市不得以买房、纳税等设限
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
设立社区公共户口
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
这些地区将严格户籍管理
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落户条件因地制宜
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职
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农民进城落户优惠、保障多多
不得强行要求转让"三权"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2017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
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2017年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
各市至少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但现阶段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租赁补贴、公积金都有好消息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在做好实物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
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补贴标准、发放范围由各市、县(市)政府确定。
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
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设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参加居民医保有补助
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
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妥善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符合条件人员继续缴费后享受相应待遇。
养老、低保符合条件都能有
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子女上学有保障
各市、县(市)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利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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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我县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民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县辖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全县范围内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凡居民在我县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居民户口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挂钩,涉及经济、土地、拆迁以及
生育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凡在我县辖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请户口迁移。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一) 实际居住的具有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有关房产登记证明的自购房和合法自建房;
(二) 我县辖区内常住户口人员具有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
本办法所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是指,
(一) 统一招录的国家公务人员、事业编制人员;
(二) 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者与本县城镇企业依法签订劳动
,并依法在我县连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
(三) 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个体经营者。
第二章 户口迁移的条件
第五条 我县辖区的城镇居民可凭相关手续申请配偶、子女、父母、(外)孙子女将户口迁移到城镇。
我县辖区的农村居民可凭相关手续申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将户口迁移到农村。
第六条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户口迁移,
(一)统一招录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可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招录手续和调动手续申请户口迁移;
(二)中省直单位人员可凭有人事调配权的部门出具的人事手续申请户口迁移。
(三)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并依法连续纳税满五年且连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两年的个体经营者,本人可凭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及社保
证明申请户口迁移。
第七条 具有我县辖区外常住户口的人员与我县辖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本人可凭相关手续以及我县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申请户口迁入。
第八条 可对设有单位集体户的企业,按照年度纳税额实施户口奖励迁入,
(一) 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每年可凭相关手续申请3名优秀企业员工落户指标;
(二) 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每年可凭相关手续申请5名优秀企业员工落户指标;
(三) 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可凭相关手续申请10名优秀企业员工落户指标。
第九条 对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实施奖励迁入,
(一) 取得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凭相关手续申请户口迁入;
(二) 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凭模范证书及其他相关手续申请户口迁入;
(三) 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与人才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毕业三年内)在我县城镇就业的,本人可凭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申请户口迁入;
(四) 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在我县城镇工作的,本人可凭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条 高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经有关部门批准,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迁入学校集体户。
第十一条 因高校统一招生将户口迁出县外的,毕业后未就业或者中途退学的,凭毕业证或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等相关手续迁入原户口迁出地。就学期间,原家庭户口迁出地发生变动的,可迁入现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士官和转业干部可凭相关手续申请户口迁移。服现役期间,原家庭户口迁出地发生变动的,可迁入现家庭户口所在地或安置地。
第十三条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本人凭相关手续可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随军迁入。
第十四条 具有合法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凭《收养证》等相关手续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到本县城镇定居的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由本人凭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定居证》或者《台湾居民定居证》及回国使用的护照在有效时限内申请迁入。
第十六条通过一站式程序办理户口迁移的我县辖区内常住户口人员,因合法稳定住所发生改变而改变实际居住地的,凭相关手续可整
户迁入其实际居住地。
第三章 户口迁移的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人领取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并准备相应的手续材料后在县公安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登记。
第十八条 我县辖区内的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办理;跨省、市、县(区)迁移的,实行县公安局审 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固安县政府批准,由固安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他涉及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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