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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 企业、 生产 企业出口退税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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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 企业、 生产 企业出口退税相关问题小规模 企业、 生产 企业出口退税相关问题 小规模 企业、 生产 企业出口退税相 关问题 小规模企业出口政策1.有进出口经营权办理了退税登记的小规模企业出口政策,也是外贸企业"免、退"生产企业"免、抵、退"么? 答:不是,根据财税[1995]92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只要是小规模企业出口货物就是享受免税政策么? 答:不是,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必须是取得外经贸的进出口经营权并在国税办理退税登记的小规模企业才可以享受出口免税政策。...
小规模 企业、 生产 企业出口退税相关问题
小规模 企业、 生产 企业出口退税相关问题 小规模 企业、 生产 企业出口退税相 关问题 小规模企业出口政策1.有进出口经营权办理了退税登记的小规模企业出口政策,也是外贸企业"免、退"生产企业"免、抵、退"么? 答:不是,根据财税[1995]92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只要是小规模企业出口货物就是享受免税政策么? 答:不是,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必须是取得外经贸的进出口经营权并在国税办理退税登记的小规模企业才可以享受出口免税政策。 3.小规模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怎么征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企业委托出口按规定做免税申报,出口享受免税政策;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企业出口,商贸企业不免税,生产型企业在首份代理出口签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临时退税登记可以享受出口免税政策。 4.小规模企业出口货物申报期?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5.小规模企业出口货物除了次月需要做申报,以后还要核销么?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6.小规模企业出口货物如果未按期申报怎么办?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7.小规模企业出口货物已做了免税申报,但是因为海关报关单出了问题,不能按期核销怎么办?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8.小规模企业出口什么货物都是免税么? 答:不是,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二)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9.小规模企业出口需要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怎么计算征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10.小规模企业出口需要征收消费税的货物怎么计算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11.小规模企业出口需要征税的项目,计算公式中的离岸价指什么?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企业出口物货征税计算中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生产型出口企业基本政策: 1.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享受"免、抵、退"政策,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未办理退税登记的生产型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出口也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么? :可以,根据财税[1995]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答 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外贸企 免)税。 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 3.生产型出口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是否需要办理什么特殊手续,比如合同或证明资料?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如果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政策,需要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4.生产企业直接购入货物再销售也一样享受"免、抵、退"么?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只有出口自产产品或视同自产产品才享受出口"免、抵、退",否则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5.对生产企业来说什么叫"视同自产"? 答:根据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如果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的规定,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是不是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8]8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2]1170号,简称1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的限制。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1170号文件"第四条自产产品的外商" 规定的其他条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7.生产企业出口业务退税申报期? 答: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8.新成立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刚办理完退税登记,还没有发生出口业务是否需要做退税申报? 答:不需要,自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的次月开始按月做退税申报。 9.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发生过委托出口业务后办理了临时退税登记,以后都需要按月做退税申报么? 答:对,办理临时退税登记的生产企业,在办理了临时退税登记后也应该按月做退税申报。 10.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办理"免、抵、退"像外贸企业一样对取得的进项发票有要求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与外贸企业不同,对取得的进项发票没有要求。 11.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了,海关让出具税务机关的证明,是怎么回事? 答:生产企业出口退运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以前年度出口货物退税:需要补税,按免抵退税额计算补税,到主管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理税务证明》; (2)本年出口货物退税:不需要补税,直接冲减收入即可,到主管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理税务证明》。 1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退运按免抵退税额计算补税时应采用什么汇率计算? 答:应该采用出口当时的汇率。 13.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又发生退运,海关也要税务机关的证明,怎么办? 答:到主管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理税务证明》。 14.通过网络向国外出口软件,不用通过海关怎么办理免税手续? 答:应该到海关报关,取得形式上的报关单作为办理出口"免、抵、退"的凭据。 15.新成立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第一年不可以享受"免、抵、退"是"免、抵、不退"么? 答:不是,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2006年07月01日起,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起12个月内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退税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可在退税审核期满第12个月后的第13个月开始,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还给企业。 生产型出口企业来料加工: 1.某生产型出口企业,受德国企业委托从事来料加工业务,是免税的吗?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的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从事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其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实行免税政策。需要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2.什么时候去税务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答:生产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3.到退税机关办理了证明后,还要到征税机关办理吗?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的规定:需要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4.来料加工出口后,听说还要办理一个核销的手续? 答:是的,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的规定: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5.反正都已经免税了,核销手续不办理不可以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的规定: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6.虽然从事来料加工,但复出口的商品是国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商品,仍然享受免税吗? 答:根据财税[2004]116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7.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业务怎么办理? 答: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因为对保税进口料件无所有权,所以不应该存在结转业务,一般都是进料加工有深加工结转业务。 生产型出口企业进料加工: 1.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在税收政策有何区别? 答:来科加工与进料加工是两种不同的外贸业务。 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对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取得的外销收入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的,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后,可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2.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在手册登记、申报、核销上有哪些时限规定? 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62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3.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如何进行"免、抵、退"税管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为了使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各个环节能够更好的衔接,保证国税退税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对实际"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免税进口料件的处理主要有"购进法"和"实耗法"两种。购进法是指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货物购进后即按照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核销时系统再自动按照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进行重新计算;实耗法是指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货物购进后当期并不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而是在进口料件被使用的当期按照实际用量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 4.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报关单黄联打印有误,我企业就无法核销了,这样就办不了退税了对吗? 答:是的。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单证不齐,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办理手册后什么时候到主管局备案? 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6.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将进口的料件自己加工不完的那部分,委托另一家生产企业帮助其加工,那么另一家生产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吗? 答:不可以。进料加业务由海关监管,进料加工手册开给是你们生产企业,所以不可以再委托其它生产企业加工了。 7.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可以直接按成品出口价款与进料价款差额结汇吗? 答:核销信息如果就只有差额部分的信息了,那么主管局在审核过程中如能核实清楚的话也可以正常办理退税。 8.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的是实木地板,还需要计提销项税吗? 答:是的。复出口的实木地板,是国家不准予退(免)税的商品,出口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销项税的计算可具体参看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 9.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计算应退税额时是采用购进法还是实耗法? 现接到主管局开发区局的通知,需要改为实耗法计算应退税额,是这样的吗? 答:通常采用购进法。 是的。大连地区现在除了开发区局应用实耗法计算应退税额外,其他局都采用购进法。 10.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因出口货物质量不合格,现在发生退运了怎么办? 答:进料加工业务属于海关监管,不用办理《退运补税证明》,直接到海关的相应部门办理手续就可以了。 11.某生产企业从国外进口一部分原材料,再在国内再采购部分原材料,分别约占50%,组装成一台设备,再出口至另一个国家,该设备所购国内、外材料是否都可以申请退税?还是只是国内的部分可以退税?还是均不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采购的国内原材料和进口原材料(不含免税部分)用于生产出口商品,可以按规定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生产型出口企业附表三填写: 1.生产性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已经取消退税率,现需要视同内销征税,附表三中还需要填写吗? 答:需要,填写在第1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中。 2.生产性出口企业,由于一些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此笔货物需要视同内销征税,这种情况需要在附表三哪一栏体现? 答:填写在第2栏"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货物"中。 3.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已经做了退税申报,但由于国外企业的原 因,一直未收汇并核销,对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填写在附表三第几栏? 答:填写在第3栏"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凭证的出口货物"中。 4.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现外购一批货物出口,主管局要对这批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附表三中还需要体现吗? 答:需要,填写在第4栏"生产企业出口外购非视同自产产品"中。 5.生产性小规模出口企业,现外购一批货物出口,主管局说"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的货物需要视同内销征税",这种情况需要填报在附表三第几栏? 答:填写在第25栏"生产企业出口外购非视同自产产品"中。 6.生产性出口企业,现从事来料加工业务,这笔业务还需要在附表三中申报吗? 答:需要,填写在33栏"生产企业自营来料加工"-"免税劳务"中。 特别声明: 1: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2 :资料内容属于网络,与本账号立场无关 3:如有侵权,请告知,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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