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幼儿园设计规范
篇一:幼儿园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幼儿园建设标准
(报批稿)
建 标 X X X – 2 0 1 2
2012 北京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X X X – 2 0 1 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2年 月 日
2012 北京
前言
《幼儿园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
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江苏省教育厅等单位共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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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幼儿园建设的要求,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完成了《幼儿园建设标准》的编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幼儿园的意见后,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布局、选址与园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房屋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 编 单 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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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主要起草人:王珏、孔庆高、马晓东、胡夏闽、凌虹、韩叶祥、姚静、王莉、孟媛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
成…………………………………………………
第三章 布局、选址与园区规
划………………………………………………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
标…………………………………………………………
第五章 房屋建筑标准与建筑设
备……………………………………………
附录一 术语……………………………………………………………… 附录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明…………………………………… 附件 幼儿园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附表一 全日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一览表……………………… 附表二 寄宿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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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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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适应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国家控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
、可行性研究
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园区规划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满足学前教育基本功能需求。幼儿园的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具有抵御自然灾害、确保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 幼儿园建设应与城乡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布局。园区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选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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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幼儿园建设不得低于基本指标。城镇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不应低于基本指标加选配指标的下限。
第六条 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篇二:幼儿园设计规范
3 基本规定
3(0(1 幼儿园主要接纳三至六岁幼儿,二岁半至三岁的幼儿为托儿班。
1(规模:大型:10至12班;中型:6至9个班;小型:5个班以下。
2(每班人数:托儿班:15,20人;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3(0(2 幼儿园应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域特点,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3(0(3 幼儿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用地、绿化用地、广场和道路用地。 3(0(4 幼儿园建筑造型及环境设计应结合地域特点、民族生活习俗,设计得体、朴实、简洁、大方,富有儿童气息、受儿童喜欢。
3(0(5 幼儿园设计应考虑幼儿身体、心理、能力特点,适合幼儿生活使用,确保幼儿身体、身心健康。
3(0(6 幼儿园设计必须执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保证园內每一个场所的环境安全,保证在园内生活、活动每一个环节的环境安全,在遭到意外灾害时,幼儿园的建筑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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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应具有抵御灾害的能力,并且能够使园内幼儿安全、迅速地脱离危险场所。
4 基地和总平面
4(1 基地
4(1(1 幼儿园建筑基地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1(2 幼儿园建筑必须建在安全地带,严禁置于有自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地带。
4(1(3 幼儿园建筑与有危险发生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严禁与有传染、污染的建筑物及其场所毗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4(1(4 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近设置。
4(1(5 园内严禁高压输电线及架空燃气管道穿过。
4(1(6 幼儿园园址宜选择在便于周围家长接送方便的位置,城镇住宅区内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4(2 总平面
4(2(1 总平面设计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方便管理、节约用地,创造符合幼儿思维、心理特点的空间环境。
4(2(2 幼儿园建筑宜独立设置,其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可以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防护设施,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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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宜设班专用室外活动场地,每班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
2(应设全园共用场地,其面积为:S=180+20(n-1)m2。
3(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注:1 180、20为常数,n为班数。
注:2 室外活动场地应设有游戏器具、沙坑、戏水池(深度不超过0(3m)、30m跑道等。
篇三:幼儿园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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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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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
。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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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3章 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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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表3.1.5
房间名称
净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
音体活动室
3.60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
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 表3.1.8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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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它房间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nT'W不应大于75dB。
3.2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
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表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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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房间名称
活动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寝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卫生间
15
15
15
指每班面积
衣帽贮藏室
13
9
9
9
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
150
120
90
指全园共用面积
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 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m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 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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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3.2.5
污水池(个)
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
小便槽(位)
盥洗台(水龙头、个)
淋浴(位)
1
4
4
6,8
2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3.3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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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表3.3.1
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
乳儿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卫生间
10
贮藏室
6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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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3.4 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表3.4.2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房间名称
医务保健室
12
12
10
隔离室
2×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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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检室
15
12
10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3.5 供应用房
第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2表3.5.1
厨房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房间名称
主副食加工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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