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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 - 诸暨在线网上诸暨—— 诸暨最大的综合性门户网站失业保险费 - 诸暨在线网上诸暨—— 诸暨最大的综合性门户网站 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年终结算工作的 通知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07〕213号)和诸政办发〔2008〕74号、诸政发〔2008〕51号、浙人社函〔2009〕68号、浙地税发〔200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经研究,现就做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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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 - 诸暨在线网上诸暨—— 诸暨最大的综合性门户网站 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年终结算工作的 通知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07〕213号)和诸政办发〔2008〕74号、诸政发〔2008〕51号、浙人社函〔2009〕68号、浙地税发〔200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经研究,现就做好200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五费)年终结算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年终结算的范围 — 1 — (一)诸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统筹企业等按原办法征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均纳入年终结算范围。 (二)并入上级单位征收的单位,其年终结算由上级单位统一进行,上级单位应将汇总的年终结算表和分户年终结算表一并报主管税务分局。 二、年终结算的时间要求 “五费”年终结算工作分四个阶段,一是布置、结算阶段,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结束。各税务分局对缴费单位进行布置和政策辅导;各缴费单位完成有关事项报批,并上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社会保险费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1)》;税务分局完成对各单位“五费”的补退。二是总结上报阶段,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0年6月20日结束。税务分局对“五费”年终结算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汇总表及。三是辅导评估阶段,自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结束。各税务分局(办税点)要利用TF2006系统中的相关数据与参保单位申报数据进行比对,选择若干未按规定申报的企业进行辅导评估。四是市局督查阶段。市局将根据统一的工作安排,在下半年组织一次社保费“五费合征”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年终结算相关政策 (一)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部份由于在年中存在费率调整,所以各缴费单位在填报年终结算表时要分段填报,结算所属期分别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其它四项社会保险费的年终结算所属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年终结算中应补缴的“五费”,统一划入其对应的统筹基金,不再补报职工参保名单。由于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比对单位缴费基数,以及未按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金 — 2 — 额,造成个人账户无法到账,由单位承担责任。 (三)对原按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必须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企业变更手续。 (四)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时的工资总额统一按实发工资口径计算。 (五)工资扣除 对用人单位发放给下列人员的工资,在计算缴纳社会保险时可以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1、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 2、退休留用(聘用)人员,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退休手续的职工; 3、在校实习生; 4、已在外单位参保的人员; 5、已在外地参保的人员; 6、参加机关事业养老的人员; 7、其他允许扣除的工资。 第一类、第二类的工资扣除附报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第三类的工资扣除附报相关证明;第四类的工资扣除仅限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已参保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转移社保关系的人员,附报参保复印件;第五类的工资扣除附报参保当地社保局证明或参保手册复印件;第六类的工资扣除附报参保手册复印件;第七类的工资扣除须事先经地税部门审核。 (六)对部份用人单位以现金发放的通信费补贴,不论何种渠道列支均应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 3 — (七)企业中有部分人员由于编制、身份等原因一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在单位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上述人员的工资总额,然后按诸政办发[2007]213号文件中规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进行年终结算。 (八)、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分局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1、没有设置账簿的; 2、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 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 4、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5、申报的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年终结算相关的申报、补退程序 2009年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采用网上申报的形式,企业可进入因特网浙江省地税信息系统进行相关的操作。企业在网上申报后,应将纸质资料在规定时间报送主管税务分局。 1、根据浙江省地税、劳动保障、财政、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09年度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10号)精神,所属期为2009年2月份的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统筹缴费部分已在3月份集中减征,集中减征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采取在扣款环节统一操作的办法进行。在2009年社会保险费汇算 — 4 — 清缴过程中,集中减征的费款作为已申报金额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其中:已减征或抵缴金额”(栏目9)中反映(申报时系统自动提取)。 2、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准部分市县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函》(浙人社函〔2009〕68号 ) 精神,从2009年7月1日起,在我市本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7%调整为15,。参保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段计算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中也应分段列示。 3、对“五费”年终结算退费,由有关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要求退还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应提供社保实际参保金额的相关资料。 五、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和缴费登记注销的; 2、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 (二)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缴费单位欠缴应缴社会保险费,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方税务机关追缴所欠费款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工作要求 (一)今年是养老保险费费率调整的第一年,各税务分局要做好不同时段不同费率的费款结算工作。 (二)“五费”年终结算采用企业自行申报的方式进行,各税务分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对缴费单位进行宣传和辅导,使各缴费单位能准确把握好相关的政策,了解掌握年终结算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按时做好年终自行申报工作。 (三)税务分局要切实做好“五费”年终结算各项工作,对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年终所得税汇算的分局,要把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作为一项必查项目,同时要把五项社会保险费作为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掌握各种信息资料,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险费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各用人单位年终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判断,并适时处理,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二?一?年月日 — 6 — 主词,保险费 结算 通知 抄送:相关科室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月日印 — 7 — 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年终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07?213号,和诸政办发„2008?74号、诸政发„2008?51号、浙人社函„2009?68号、浙地税发„200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经研究~现就做好200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五费,年终结算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年终结算的范围 ,一,诸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 — 8 — 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统筹企业等按原办法征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均纳入年终结算范围。 ,二,并入上级单位征收的单位~其年终结算由上级单位统一进行~上级单位应将汇总的年终结算表和分户年终结算表一并报主管税务分局。 二、年终结算的时间要求 “五费”年终结算工作分四个阶段~一是布置、结算阶段~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结束。各税务分局对缴费单位进行布置和政策辅导,各缴费单位完成有关事项报批~并上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社会保险费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1,》,税务分局完成对各单位“五费”的补退。二是总结上报阶段~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0年6月20日结束。税务分局对“五费”年终结算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汇总表及工作总结。三是辅导评估阶段~自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结束。各税务分局,办税点,要利用TF2006系统中的相关数据与参保单位申报数据进行比对~选择若干未按规定申报的企业进行辅导评估。四是市局督查阶段。市局将根据统一的工作安排~在下半年组织一次社保费“五费合征”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年终结算相关政策 ,一,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部份由于在年中存在费率调整~所以各缴费单位在填报年终结算表时要分段填报~结算所属期分别 — 9 — 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其它四项社会保险费的年终结算所属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年终结算中应补缴的“五费”~统一划入其对应的统筹基金~不再补报职工参保名单。由于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比对单位缴费基数~以及未按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金额~造成个人账户无法到账~由单位承担责任。 ,三,对原按自由职业者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必须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企业变更手续。 ,四,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时的工资总额统一按实发工资口径计算。 ,五,工资扣除 对用人单位发放给下列人员的工资~在计算缴纳社会保险时可以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1、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 2、退休留用,聘用,人员~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退休手续的职工, 3、在校实习生, 4、已在外单位参保的人员, 5、已在外地参保的人员, 6、参加机关事业养老的人员, — 10 — 7、其他允许扣除的工资。 第一类、第二类的工资扣除附报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第三类的工资扣除附报相关证明,第四类的工资扣除仅限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已参保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转移社保关系的人员~附报参保手册复印件,第五类的工资扣除附报参保当地社保局证明或参保手册复印件,第六类的工资扣除附报参保手册复印件,第七类的工资扣除须事先经地税部门审核。 ,六,对部份用人单位以现金发放的通信费补贴~不论何种渠道列支均应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七,企业中有部分人员由于编制、身份等原因一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在单位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上述人员的工资总额~然后按诸政办发[2007]213号文件中规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进行年终结算。 ,八,、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分局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1、没有设置账簿的, 2、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 — 11 — 况的, 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 4、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5、申报的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年终结算相关的申报、补退程序 2009年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采用网上申报的形式~企业可进入因特网浙江省地税信息系统进行相关的操作。企业在网上申报后~应将纸质资料在规定时间报送主管税务分局。 1、根据浙江省地税、劳动保障、财政、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09年度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10号,精神~所属期为2009年2月份的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统筹缴费部分已在3月份集中减征~集中减征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采取在扣款环节统一操作的办法进行。在2009年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过程中~集中减征的费款作为已申报金额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其中:已减征或抵缴金额”,栏目9,中反映,申报时系统自动提取,。 2、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准部分市县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函》,浙人社函„2009?68号 , 精神~从2009年7月1日起~在我市本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7%调整为15,。参保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企 — 12 — 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段计算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中也应分段列示。 3、对“五费”年终结算退费~由有关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要求退还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应提供社保实际参保金额的相关资料。 五、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和缴费登记注销的, 2、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 ,二,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欠缴应缴社会保险费~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 — 13 — 段~妨碍地方税务机关追缴所欠费款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工作要求 ,一,今年是养老保险费费率调整的第一年~各税务分局要做好不同时段不同费率的费款结算工作。 ,二,“五费”年终结算采用企业自行申报的方式进行~各税务分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对缴费单位进行宣传和辅导~使各缴费单位能准确把握好相关的政策~了解掌握年终结算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按时做好年终自行申报工作。 ,三,税务分局要切实做好“五费”年终结算各项工作~对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年终所得税汇算的分局~要把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作为一项必查项目~同时要把五项社会保险费作为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掌握各种信息资料~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险费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各用人单位年终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判断~并适时处理~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二?一?年月日 — 14 — 主题词:保险费 结算 通知 抄送:相关科室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月日印发 发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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