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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上市公司股票纠纷案开庭 非上市公司“原始股”有多少猫腻.doc

2017-11-19 3页 doc 13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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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上市公司股票纠纷案开庭 非上市公司“原始股”有多少猫腻.doc
全国首例非上市公司股票纠纷案开庭 非上市公司“原始股”有多少猫腻.doc 全国首例非上市公司股票纠纷案开庭 非上市公司“原始股”有多少猫腻 聚焦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 1.36元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买到手却花了3.98元,上海投资者徐某感到自己比窦娥还冤,一气之下,徐某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徐某诉上海赢邦投资咨询公司"非上市公司股票委托纠纷案"在上海一区级法院开庭。据原告代理律师称,此类案件以前并未有判例,该案有望成为全国首例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纠纷案。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04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委托受让代理》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上海赢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让檀某持有的非上市公司北京恒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升股份)1万股,出价为人民币39800元,委托期限为2004年2月27日至2004年4月26日,代理费为人民币398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钱款合计人民币40198元。然而,被告却一直无法完成原告委托的事项,始终无法与檀某签订协议。2004年7月5日,原告收到恒升股份及檀某联合发出的《致全体股东的一封信》,该信称:2003年12月,檀某委托被告在上海市产权交易所以每股人民币1.36元的价格转让其在恒升股份中的500万股,但被告擅自将转让的价格提高至每股人民币3.98元,因此檀某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年8月27日,恒升股份再次函告原告:根据公司法及恒升公司章程规定,恒升股份股权必须以股票形式确认,同时持有股票和《股权转让协议》方成为合法股东。同时,原告根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认定被告根本未取得证券及金融业务投资咨询的资格。为此,原告徐先生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受让代理协议》无效,同时还提出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受让款及交易手续费合计人民币40198元等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而从事上述商业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58条之规定;被告所从事的股票转让行为是在被告经营场所内进行,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4条之规定;被告还采取欺瞒实际交易双方原告和檀 某的手法,从中获益。综上,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理应确认无效。 原告在法庭上称,被告作为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应熟知办理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且应合理告知原告;而事实上,原告并未收到被告任何形式的告知,且原告作为一位个人投资者,对专业知识亦知之甚少,原告委托被告代理的初衷亦缘于此。因此,被告应对造成本次协议无效负全部责任。 而被告则在答辩中称,原告所称被告擅自提高股票出让价格一事,可以通过被告与檀某间的补充协议予以认可,被告将股票转让价格由1.36元提高至3.98元并无不当;被告缺乏证券金融业务资格的说法也缺乏依据;原告已经收到股权证,也明股权转让手续已经成功办理。为此,被告诉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庭确定了原被告双方的三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是否具有从事证券及金融业务投资咨询的资格;二是原被告间的委托受让代理协议的合同效力问;三是委托受让代理协议所约定的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主审法官表示,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将在走访有关部门和调查有关机构后再行开庭。 该案首次开庭大概进行了一个小时左右,案件审理采取了简易程序,审判庭组成人员连同原被告只有5人,旁听席却坐得满满登登,10多位中老年投资者前来旁听。这些投资者告诉记者,他们与原告投资者都有着类似的经历,都是通过上海赢邦投资咨询公司买入了非上市公司原始股,他们当初受到股票即将上市的诱惑,高价买入非上市公司股票,结果上市遥遥无期,信息披露也不尽如人意,买到手里的非上市公司"原始股"成了一块心病。另据了解,在上海,像徐先生一样买入恒升股份的投资者有50人左右,所买入的股份总额在400万股左右。也正因如此,这些投资者都想来法庭听听这起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纠纷案的审理情况,以便确定自己手中的原始股的出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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