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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买卖中介

2018-05-01 5页 doc 17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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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买卖中介上海房屋买卖中介 篇一: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 沪价商(2003)036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
上海房屋买卖中介
上海房屋买卖中介 篇一:关于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 沪价商(2003)036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现就有关本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 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 居住房屋的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经纪机构提供买卖中介经纪服务,应与客户事先签订书面委托,明确实际收费标准。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内容,办理 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 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代办贷款、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等委托事项,按附表一所列2、3、4项的相关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 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 居住房屋的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纪机构可在指导价标准上限以下(含指导价),自行确定收费标准。经纪机构应与客户事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实际收费标准。 不论租赁期限长短,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均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的70%。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 收费对象及其他 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平均分摊,买卖或租赁双方也可书面约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分摊办法。 经纪机构不可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进行强制评估的,经纪机构须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经纪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的房产,中介经纪收费由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凡在附表一、二所列基本服务项目以内,提供特殊优质服务的经纪机关,经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同意,可适当突破收费标准上限;在附表一、二所列基本服务项目以外增加延伸服务项目的经纪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备案。具 体申报审核、备案的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四、 明码标价制度 经纪机构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沪价商[2001]44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并按本通知附表一、二的价目表格式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经纪机构在接受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过程中,按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由经纪机构代收代付的,不包含在中介费中的,但经纪机构应明确告知客户代收代付税、费的金额和依据。凡未明码标价,或明确告知的收费,客户有权拒付。 五、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居住房屋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检查 对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收费、价外收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突破收费标准上限,以及其他违反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 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居住房屋中介服务收费规定中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10月1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中介经纪合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备注: 1、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买卖中介经纪服务并收取中介经纪 费,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再收(本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 旭 范文 网:上海房屋买卖中介)取咨询费。 2、经纪机构办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经纪服务费。经纪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摊,买卖双方也可书面约定经纪费分摊办法。 3、经纪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房屋入住、代办贷款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中介经纪费中。 4、经纪机构不可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强制评估的,经纪机构应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5、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项目,须按服务项目逐一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备注: 1、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租赁经纪服务并收取中介经纪费,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再收取咨询费; 2.经纪机构在完成租赁中介经纪服务项目,办理好房屋租赁入住手续之后,额外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3、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经纪费中。 4、经纪费原则上由租赁双方平均分摊,租赁双方也可书面协商约定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的分摊办法。 篇二:2013年上海前25名房产中介排名 上海25强房地产中介公司排名 1上海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 2上海信义房屋中介咨询有限公司 3上海市智恒加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4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5上海众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6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 7上海新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上海爱建立好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9上海臣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10上海世联地产顾问(中国)有限公司 11上海华一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12上海同致地产顾问集团 13上海复易房屋置换经纪有限公司 14上海中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15上海达世房地产经纪公司 16上海地田实业有限公司 17上海枫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18上海富尔顿房地产经纪公司 19上海海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0上海昊业房地产经纪公司 21上海君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2上海万创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3上海康健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24上海顺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5上海美联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篇三:上海二手房买卖防骗绝招 二手房买卖防骗警示 ————房屋买卖防骗绝招 一、选一个正规的中介公司(不能选加盟店、个体店等,诚信店除外); 二、与中介公司只能在三方到场的情况下签定《居间》(建议不签房产交易部分)、《房屋》(建议买卖双方自主签订,可参考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程序办法签订,中介指导不参与,决不用中介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版本)两个合同,买卖双方权益才能真正受到法律保护。正式文本网上有。三方任何方承诺(口头承诺,决不可采信)均必须以笔录签字为最终依据。在签字确认相关自己承诺时,自己签字文本不能离手,等中介签章(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一定要留底。切记~~~ 三、买卖双方必须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在确定房产交易总额后方能承诺给中介的佣金总额及各方承担的百分比; 四、建议《房屋买卖合同》采用直接交易方式签订(即买卖双方直接去房产交易中心交易,中介仅作窗口引导)。最大限度防止中介在交易中心提出不合理要求,阻挠最后产证交易; 五、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与中介自主签定任何其它形式的单项。如《独家委托协议》、《全委托书》、《佣金确认书》、《诚意金保证书》、《单独委托过户协议》等等; 六、买卖双方不需向中介提供任何个人有效证件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如〈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公证书等等〉。因在调查、交易时买卖双方都必须到现场才能办理。 七、所有交易过程中买方必须主动拿到各类交易流程凭证(即在下个买卖流程中要用到关键材料,切记)。主要有交易中心工作流程签单、交易流转时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本人保管的那份)、 纳税,贷款有效凭证及相关合同手续 等。 二手房屋租赁(买卖)签字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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