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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2019-09-05 5页 doc 17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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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平均寿命延长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未来中国的老年人口将变得越来越多,加上城市化、家庭小型化的快速发展趋势,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老年人群体对社会福利的需求将大幅度的增加,这对目前国内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的挑战 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的程度远高于中国,在养老保险政策特别是在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制定及实施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和农民年金制度构成 国民年金制度 国民年金,即日本全体国民皆可...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平均寿命延长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未来中国的老年人口将变得越来越多,加上城市化、家庭小型化的快速发展趋势,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老年人群体对社会福利的需求将大幅度的增加,这对目前国内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的挑战 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的程度远高于中国,在养老保险政策特别是在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制定及实施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和农民年金制度构成 国民年金制度 国民年金,即日本全体国民皆可以享受的养老金制度,也是日本的基础养老制度。具有参保资格的人员分为二类:20-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厚生养老金制度的加入者及各共济组合的成员和前者参保者的配偶。参保农民每月定额缴纳1.33万日元,凡加入时间在25年以上,年龄在65岁以上的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加入该制度40年的参保者,退休后每月可领取最高6.7万日元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责任共担原则,其财源构成,国家负担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 日本政府为向不满足于基础养老金的农民参保者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缓解不同参保者间的差距,于上个世纪80 年代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1991 年 开始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规定凡满20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的农民均可自加入,每月需缴纳“附加保险费”,满65 岁后,除可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被豁免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及申请加入“农民年金”者,则不得再申请加入国民养老基金,已加入的中途不得退出。此类养老金的支付分为无期与有期两种,标准金额可自主选择,同时享受税制的优惠。 农民年金制度 农民年金制度是1971 年1 月建立的。它对作为国民年金被保险者的农民,在支付国民年金的基础上,就经营权转让及老龄等两个因素进一步支付的年金。该制度旨在稳定农民晚年生活,提高福利水平,是国民年金制度的重要补充。不同的是,农民年金的加入并非强制性,完全尊重农民个人意愿,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缴纳保险费。但申请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凡满足必要条件者,当被保险者跨入老年行列,若转让其经营权,则与缴纳保险费的期间相适应,支付其经营转让年金,若不转让经营权,则被保险人在满65 周岁时支付其农民老龄年金。农民年金制度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保险费与财政补助,财政补助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和参保年限而规定不同的补助标准 对中国养老保险的启示 借鉴日本在老年养老保险制度上的成功经验对我们国家未来面对新形势及制定相应的政策 有着积极的作用。 加快经济发展,为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提供雄厚经济来源 日本的经济发展为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作了较充分的物质准备,而我国经济发展只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较少的物质准备。所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大力发展我国经济,增加居民收入,扩大企业利润.提高政府收入,使养老保险能有充分的资金来源,从而避免养老金支付危机的发生,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下雄厚的物质基础。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公平的养老保障制度应该没有身份的差异,无论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或是农民工,各人均应承担相同的自缴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会养老标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大力发展企业(职业)补偿养老保险。 为了弥补统一制度后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下降,则必须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尤其是企业(职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辅助的护理保险制度 在人口老年化的同时,我国近年来还实行计划生育制度,结果使我们下二代年轻人的数量急剧减少,再加之女性的职业化日趋普遍,我国传统的老年人“家庭护理”越来越不能满足老年人生活的需求,并且在一定意义上说将来老年人的“家庭护理”已经是不太可能。鉴于此我国也应象日本那样建立护理保险制度。通过护理保险制度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规范和高效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为广大养老家庭提供各种生活服务 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向能够向老年人提供综合的福利及医疗服务。将原来分离的老年人福利制度和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可以创建了一个方便、公平、有效的全体社会支援的老年人护理体系。 。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筹资渠道少、筹资能力弱 目前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国家财政投入,二是农村集体经济,三是农民自身收入。在国家财政投入少,农村集体经济给予补助的政策落 实出现困难的条件下,农民收入水平低、收入增长缓慢更加大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2003—2007年,农民总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只有10.36%,落后于同期我国GDP年均10.6%的增长幅度,也大大低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这直接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 我国农村参保人数占全国农业人口的比重只有7%左右,占第一产业即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也只有平均15%左右 导致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原因如下。 (1)个人参保意识不够高。(2)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力度不大。 保障水平偏低 (1)集体经济薄弱,个人收入增长缓慢。保险标准低。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全积累型的个人账户制,养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账户积累期限和积累规模,投保期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收益就越多。其实质更类似于一个低保障、低缴费水平的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计划,如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只能领取4.7元。如果一次性缴费100元,对于现在20岁的人来说,到60岁时开始领保险金时,每月也只能拿到104元。这样的保障水平显然难以满足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需求,难以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功能 (2)基金保值增值效率低。 3.管理机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 (1)政府功能未充分体现。 (2)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3)改革措施不协调,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 基金管理较为松散。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属地化的管理方式,并下放到县级,而我国很多县级财政为“吃饭财政”,难为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资金挤占挪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公共财政难以执行统一的管理监督,无法及时化解财务风险,造成了极大的财政隐患。在1999年农村养老金移交劳动部门之前,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靠提取3%的管理费维持运转,农村养老金被挪用和违规拆借所造成的损失也难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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