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办理公证后再办理贷款业务流程时只由受委托方签字就可以吗
篇一:办理公证流程及所需资料
继承权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可继承的财产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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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墓地证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情况证明;
4、遗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5、弃权人的身份证件(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
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遗嘱承受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遗嘱涉及的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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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证明等;
5、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与遗嘱承受人有亲属关系时);
6、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委托公证的方式:
1、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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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事项的依据,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夫妇共同委托时;
4、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单并写明委托书的年月日;
2、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
3、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起止时间。
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赠与公证的形式:
1、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2 、赠与人的赠与书;是指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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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赠人的受赠书;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
。
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赠与人及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4、办理赠与公证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活动。
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明,如医院的出生或证居(村)委会证明;
3、被证明人的父母情况证明;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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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
2、当事人姓名要真实,一律采用简化字;
3、当事人出生日期应具体写明年月日。
4、出生公证只能证明在域内出生的事实,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公证处不予公证。当事人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区),地名要写全称。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以括号加注原地名全称;
5、出生公证书中父母姓名只能是生父母的姓名。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同时注明养父母姓名,以及从何时起被收养。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应如实证明其生父、母的姓名,必要时可进行亲子鉴定,查证属实后再予以办理。生父母查找不到的,可注明父母不详。继父母不要注明。
6、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
篇二:委托贷款业务解释
委托贷款
目录
概念
业务主体
业务范围
贷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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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风险控制
提供材料
业务特点
营销建议
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贷款的概念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我行暂不受理下列委托人提出的委托贷款业务:
(1)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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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3) 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4)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注: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对委托贷款应视同自有贷款进行管理。
业务范围
(一)银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四)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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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规定
1、贷款利率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息。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款,不计利息。
2、贷款费率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
1(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
:
(1)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月手续费率0(15‰~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
(2)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月手续费率0(1‰~2‰;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3)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的收取标准执行。
3(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
业务流程
(一)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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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3(委托贷款的用途;
4(贷款对象;
5(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二)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审查
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慎审查,并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合法主体资格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
1(委托人是政府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
2(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
3(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的,受托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
4(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5(委托人是上市公司,借款人是其股东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按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其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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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后,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下列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四)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签订
1(在委托人确定贷款对象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载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
,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2(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方式的,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物),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原则上采用银行的标准文本。委托人必须对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3(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五)委托贷款的发放
1(受托人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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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人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办理放款手续。
2(委托贷款发放手续,应参照自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3(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于通知放款日期当日(或之前)划人委托资金专户。
风险控制
(一)受托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二)在每笔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
(三)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催收。受托人应妥善保存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催收记录。
(四)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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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
(五)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六)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委托贷款的展期手续。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须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明确展期有关事项。
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七)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对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八)受托人应按月同委托人核对委托业务明细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
(九)委托贷款的档案保留时间为5~10年,其中易收回的贷款档案保留5年,有问题贷款档案保留10年。
(十)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受托人应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即借款人所在地银行营业机构)协商办理有关委托贷款事务。受托人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签订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责和利益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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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做好委托贷款管理工作。
(十)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垫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受托人未得到委托人再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十一)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3年后,受托人将此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客户须提供的材料
1. 办理委贷业务时委托人需向银行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1)委托人身份证明(政府部门提供单位公函,工商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年检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2)委托人预留的印鉴和有权签字样本。
(3)提供委托资金来源自主支配的证明。
(4)我行要求委托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2. 办理委贷业务时借款人需向银行提供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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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身份证明(工商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年检证明,事业法人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
(2)贷款卡。
(3)会计报表。
(4)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业务特点
对委托人和借款人来说
1、 拓宽委托人富余资金的投资渠道,获得一定的理财便利。
2、 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操作手续便利。
3、 在委托贷款到期后,如果委托人同意,可以签署委托贷款展期协议。
4、 可以协助集团客户集团资金内部调余缺,减少对银行的依赖。
对受托人(银行)来说
1、 纯粹的中间业务,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但银行仍需认真落实借款人的条件,做好贷后
调查工作,尽好银行职责。
2、 受托人代为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3、 受托人代为监督借款人、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4、 受托人代为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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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
5、 协助委托人收回贷款本息。
6、 代扣代缴利息税。
7、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营销建议
营销的对象可以定位在:
1、 国内集团关联企业之间。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委托贷款,这既是集团内部调剂资
金余缺,减少对外资金依赖的需要;同时因为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互相非常熟悉、彼此信任,保证了委托贷款资金的安全操作。
2、 政(转 载 于:wWw.cssYQ.COm 书 业 网:个人之间办理公证后再办理贷款业务流程时只由受委托方签字就可以吗)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的很多项目资金都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给各地方的政府
支持企业,银行可以从这方面入手。
3、 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规模小,人员少,资金链薄弱,是需要贷款的重中之重,但是在中
小企业之间没有太多余的自己用于委托贷款,所以中小企业可以作为借款方存在。
4、 有实力的个人。委托贷款是一项收益高于银行贷款,风险低于股票交易的投资,个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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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可以进入。
注意
1、 委托贷款,银行不得对委托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虽然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的资金风
险,但银行仍应做好尽职的贷前审查工作以及完备的贷后管理工作,如同自营贷款一样,协助委托人有效识别、管理贷款项目风险,做到“受人之托,尽职尽责”,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维护商业银行自身的信誉,树立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
2、 委托贷款项下的抵押物必须抵押在银行名下。在实际操作中,委托方从自身风险控制出
篇三:个人委托贷款
(未修订)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即受托人)按其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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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中的委托人具体指:(1)政府部门;(2)企事业单位;(3)个体工商户;(4)中国国籍自然人。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担保人是指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对下列机构(委托人)不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1)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2) 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
(3) 除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 委托人应声明并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及委托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六条 委托代理双方必须遵守“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先收后付、银行不透支、不予垫款、有偿代理”的原则。
第七条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贷款风险。我行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的个人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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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开办
第八条 受托人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
第九条 受托人可办理本地委托贷款,也可以办理异地委托贷款。
本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同在一地的委托贷款。
异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至少有一方在异地的委托贷款。 受托人办理异地委托贷款时,务必遵循审慎原则,严控风险。
第三章 委托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对象由委托人确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必须明确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认购、购买股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第十二条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
在委托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委托人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要求调整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出具《个人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见附件6)
第十三条 贷款还款方式由委托人、借款人协商确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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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贷款还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额、按月等本、组合还款法、按月/季/年还息到期还本、等比累进还款、先还息后等额/等本金还本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七种方式。
第四章 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十四条 按照有偿代理的原则,经办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必须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费率按照委托贷款的手续繁简、贷款金额多少、所负责任大小,在按年收取委托贷款金额的,‰,,0‰范围内,在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进行收取,但每笔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
分(支)行受权审批人按照权限审批委托贷款手续费率。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展期时也应计收手续费,并实行事先一次性计收的方式,展期手续费按年按展期委托贷款金额的一定费率收取,展期手续费率原则上不低于原始发放的委托贷款手续费率。
委托贷款发生逾期后,若逾期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则免收手续费,若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则再行按原费率的1.5倍(不超过年费率30‰的标准)在归还贷款时一次性计收手续费。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六条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归口零售业务部管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审贷分离、逐级审批”制度。各分(支)行应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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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越级越权审批。
第十七条 经办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具体流程是经营单位发起、零售业务部负责审查、分(支)行受权审批人按照权限审批、放款中心负责放款审核。
第十八条 委托人委托经办行办理委托贷款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委托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2、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
3、委托人办理个人委托贷款的书面申请(见附件3);
4、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借款人贷款用途的证明文件;
6、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调查、审查、审批
(一)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调查和确认,对于符合条件的,须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将整理完毕的委托贷款文本及其他报批资料,按照我行个人委托贷款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查、审批。
(二)委托贷款需要审查的资料和审查要点
1、委托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1)单位公函;(政府部门)
(2)事业法人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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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5)公司董事会签字样本原件及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6)公司关于办理委托贷款的董事会决议,加盖公章;(见附件4)
(7)公司关于办理委托贷款的书面申请;(见附件3)
(8)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9)法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2、委托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1)个人(含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应加盖印章);
(2)个人(含配偶)签字样本,加盖印章;
(3)个人(含配偶)关于委托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书面申请;(见附件3)
(4)个人(含配偶)关于委托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书面承诺书。(见附件5)
3、借款人(自然人):
(1)个人(含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应加盖印章);
(2)个人(含配偶)签字样本,加盖印章;
(3)个人关于办理委托贷款的书面申请(见附件3);
(4)借款用途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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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委托人及借款人的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意愿是否真实;
2、审查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审查个人委托贷款合同是否为我行标准合同文本,若非我行标准合同文本,必须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4、审查个人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是否合规;
5、审查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手续费率是否合规。
6、严禁办理“多对一”和”变相多对一”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签订《个人委托贷款合同》
经办行在审核材料无误并按委托贷款授权权限审批通过后,与委托人和借款人签订《个人委托贷款合同》,如果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的情况下,由委托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我行不作为《保证合同》的签订方。
第二十一条开立委托存款帐户
《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在受托人银行开立委托存款账户,并通过提交支票或银行汇款或存入现金等方式,足额存入委托贷款资金。经办行要按照总行委托贷款会计核算制度要求,加强委托贷款资金账户的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在经办行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 如委托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委托人负责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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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担保人(物),并依据担保形式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并办妥相关担保手续,我行不作为担保合同的签订方。
如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放款前需落实担保条件的,经办行应在收到委托人相关担保条件落实的书面通知后方能放款。
第二十四条 委托贷款发放
放款审核人员根据《个人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审核《个人委托贷款合同》、借据、委托人担保条件落实书面通知(如需),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资金划入借款人在经办行开立的账户内,以便其用款。
第二十五条 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和委托资金的划转
经办行收到利息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并代扣营业税及附加,并根据《个人委托贷款合同》中的规定,及时将利息余额划转到委托人的账户上。委托贷款全部或部分收回后,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全部或部分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可以提取全部或部分委托贷款资金,也可以发放新的委托贷款或转为一般存款。已贷出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时,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返还相应部分或全部的委托资金。已贷出的委托贷款部分归还时,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返还尚未归还贷款部分的委托资金。
第二十六条 特殊业务处理
(一)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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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委托贷款借款人如需提前归还未到期贷款本金的,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经办行,填写《个人委托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书》(见附件10),该申请一经送达我行即为不可撤销。
2.经办行收到借款人提前还款书面通知后,应于当日或次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在《个人委托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书》签注意见,委托人同意的,由客户经理审查并由经办行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委托人不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原合同执行。
3.借款人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的,利随本清。贷款利率不因提前还款而调整,我行不计收提前期限的利息,也不退还或减免按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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