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两性工作平等法与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之分娩假
第三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
重大事故頇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
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
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必頇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
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
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
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
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
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
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
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
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
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
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
假日數。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
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
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
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有關兩性工作平等法與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之分娩假適用疑義
銓敘部91.04.12. 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二七五一七號函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三條第一 項第四款規定略以:「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 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 四十二日;......」第十五條規定:「本規則所規定假期 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 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準此,本規 則核給娩假日數:四十二日:,含例假日計算,至少有八 星期又二天。次查兩性工作帄等法第十五條規定略以:「 :第一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復查同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雇主 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是以,依該法 第二項第一項規定之精神,公務人員之娩假自應優先適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銓敘部91.04.12. 部法二 字第,九一二一二七五一七號函:
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預產期未至而提早生產,致使其應強制休假天數:十四
日:及產前假未能依規定休畢,可否從寬於請畢分娩假,再行補休及請領休假補
助一案。
銓敘部 91.01.23. 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五二八四號函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 請,不得保留至分
娩後……」。揆其立法意旨,係考量懷孕婦女產前因
心理或生理所造成不適之所需,準此,提早生產人員
核與上述產前假規定及給假意旨不符,似不宜於請畢
分娩假後再行補休產前假。先以敘明。
二、至可否再行補休假及請領休假補助一節,經函准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局考字第,
三九二八四號函
示意見略以:銓敘部六十二年六月
十九日:六二:臺為典三字第一八九七一號函釋:「
查公務人員之休假,係採按年結算原則,每年之休假
,應在當年度內實施,不宜追溯以往之假期補休。」
複查「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第五點規定:「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
閒活動,並刺激國內消費,提振景氣,各機關對於所
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
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
下勻支::一: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
分:應檢附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交通工具、住宿、餐
飲或採購物品之單據核銷,休假補助費則按檢附上開
單據之金額,核實加倍補助,全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一萬六千元為限:應休假日數未滿十四日者按比例核
發,每日發給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未檢據者
,不予補助。……」綜上,依上開規定,休假補助費
之核發,以有休假事實為前提,因請分娩假而無法於
年度內休假者,既不得追溯以往之假期補休,自無法
請領休假補助費。:銓敘部 91.01.23. 部法二字第
,九一二一,五二八四號函:
第一次申請產前假得以孕婦健康手冊代替合法醫療機 構或醫師證明書
主旨: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第一次申請
產前假時,得以孕婦健康手冊代替合法醫療機構或
醫師或醫師證明書,以簡化請假手續,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府
人三字第四七一九一號函轉嘉義市政府同年月二十
日八八府人二字第三七六五七號函惠提之建議意見
辦理。
二、查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略以:「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
」復查本部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八八臺法二字第一
七三九六四七號函釋以:「……申請產前假,每次
應至少一小時,亦可連續申請,由懷孕女性公務人
員自行運用,惟需於分娩前請畢。又第一次申請產
前假應補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嗣後再申
請者,得毋頇檢證。」
三、經查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孕婦健康手冊由保險人印製,交由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於確定保險對象懷孕後發給。」是以,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第一次申請
產前假時,應補繳之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得以孕婦健康手冊代替之。:銓敘部88.06.07. 八
八臺法二字第一七七,三四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