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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两性工作平等法与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之分娩假

2018-07-13 5页 doc 17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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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两性工作平等法与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之分娩假有关两性工作平等法与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之分娩假 第三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 重大事故頇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 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 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必頇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 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
有关两性工作平等法与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之分娩假
有关两性工作平等法与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之分娩假 第三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 重大事故頇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 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 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必頇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 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 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 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 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 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 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 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 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 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 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 假日數。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 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 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 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有關兩性工作平等法與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之分娩假適用疑義 銓敘部91.04.12. 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二七五一七號函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三條第一 項第四款規定略以:「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 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 四十二日;......」第十五條規定:「本規則所規定假期 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 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準此,本規 則核給娩假日數:四十二日:,含例假日計算,至少有八 星期又二天。次查兩性工作帄等法第十五條規定略以:「 :第一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復查同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雇主 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是以,依該法 第二項第一項規定之精神,公務人員之娩假自應優先適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銓敘部91.04.12. 部法二 字第,九一二一二七五一七號函: 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預產期未至而提早生產,致使其應強制休假天數:十四 日:及產前假未能依規定休畢,可否從寬於請畢分娩假,再行補休及請領休假補 助一案。 銓敘部 91.01.23. 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五二八四號函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 請,不得保留至分 娩後……」。揆其立法意旨,係考量懷孕婦女產前因 心理或生理所造成不適之所需,準此,提早生產人員 核與上述產前假規定及給假意旨不符,似不宜於請畢 分娩假後再行補休產前假。先以敘明。 二、至可否再行補休假及請領休假補助一節,經函准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局考字第, 三九二八四號函示意見略以:銓敘部六十二年六月 十九日:六二:臺為典三字第一八九七一號函釋:「 查公務人員之休假,係採按年結算原則,每年之休假 ,應在當年度內實施,不宜追溯以往之假期補休。」 複查「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第五點規定:「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 閒活動,並刺激國內消費,提振景氣,各機關對於所 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 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 下勻支::一: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 分:應檢附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交通工具、住宿、餐 飲或採購物品之單據核銷,休假補助費則按檢附上開 單據之金額,核實加倍補助,全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一萬六千元為限:應休假日數未滿十四日者按比例核 發,每日發給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未檢據者 ,不予補助。……」綜上,依上開規定,休假補助費 之核發,以有休假事實為前提,因請分娩假而無法於 年度內休假者,既不得追溯以往之假期補休,自無法 請領休假補助費。:銓敘部 91.01.23. 部法二字第 ,九一二一,五二八四號函: 第一次申請產前假得以孕婦健康手冊代替合法醫療機 構或醫師證明書 主旨: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第一次申請 產前假時,得以孕婦健康手冊代替合法醫療機構或 醫師或醫師證明書,以簡化請假手續,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府 人三字第四七一九一號函轉嘉義市政府同年月二十 日八八府人二字第三七六五七號函惠提之建議意見 辦理。 二、查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略以:「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 」復查本部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八八臺法二字第一 七三九六四七號函釋以:「……申請產前假,每次 應至少一小時,亦可連續申請,由懷孕女性公務人 員自行運用,惟需於分娩前請畢。又第一次申請產 前假應補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嗣後再申 請者,得毋頇檢證。」 三、經查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孕婦健康手冊由保險人印製,交由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於確定保險對象懷孕後發給。」是以,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第一次申請 產前假時,應補繳之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得以孕婦健康手冊代替之。:銓敘部88.06.07. 八 八臺法二字第一七七,三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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