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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

2017-09-02 5页 doc 17KB 8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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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罪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j32号‟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 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ZI 法[2001]8号) 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 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 3 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释义,: 本罪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4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 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 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 动。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 5 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 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同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21 法,2001,8号, 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 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 6 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 握的具体标准。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未经 批准的非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又使社会资金处于不安全不稳定的状态~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该行为实施后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即 构成犯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本罪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些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款投资或用于经营行为~很容易被误认为本罪。要明确几条:,1,数额 很小的借款行为不构成本罪,,2,借款用于开发项目、投资酒店、企业经营的~不构成本罪,,3,非法吸收存款往往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联系在一起~其主体的行为特征不同于正常的借款投资~而是为了套取利差。因此~要特别注意“存款”的“存”字这一特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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