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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2017-09-20 23页 doc 49KB 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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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指导老师:吴 苏 韵 学生姓名:胡 玉 兴 专业班级:07 法 学 学 号 :200730331009 日 期 :2010. 11. 25 一、小股东权益概述 ....................................................................................................................... 1 (一)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界定 ...
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指导老师:吴 苏 韵 学生姓名:胡 玉 兴 专业班级:07 法 学 学 号 :200730331009 日 期 :2010. 11. 25 一、小股东权益概述 ....................................................................................................................... 1 (一)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界定 ............................................................................................... 1 1(股东概念 ..................................................................................................................... 1 2(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界定 ............................................................................................. 1 (二)小股东权益概念及分类 ............................................................................................... 2 1(小股东权益概念 ......................................................................................................... 2 2(小股东权益的分类 ..................................................................................................... 2 二、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 ................................................................................................... 2 (一)对公司经营业务施加影响 ........................................................................................... 3 (二)侵害小股东知情权 ....................................................................................................... 3 (三)其他表现形式 ............................................................................................................... 3 三、股东权益受损原因 ................................................................................................................... 4 (一)因素 ....................................................................................................................... 4 1.资本市场本身的制度缺陷 ....................................................................................... 4 2.法律制度不健全 ........................................................................................................ 4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4 (二)小股东自身原因 ........................................................................................................... 4 1.监督弱化 ..................................................................................................................... 4 2.投机性强 ..................................................................................................................... 5 四、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具体 ................................................................................................... 5 (一)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 5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5 (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5 (四)加强小股东表决权的影响力 ....................................................................................... 6 (五)增强投资者的“投资”意识 ....................................................................................... 6 5、完善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 ........................................................................................ 6 (一)完善事先预防机制 ................................................................................................... 7 1(完善大股东表决权限制 ......................................................................................... 7 2(统一累积投票表决制 .............................................................................................. 7 3(降低临时召集权的门槛 ......................................................................................... 7 (二)拓展事中监督机制 ................................................................................................... 8 1(扩大小股东知情权 .................................................................................................. 8 2(明确质询权行使程序 .............................................................................................. 8 3(设立公司经营情况调查请求权 ............................................................................ 9 (三)改进事后救济机制 ................................................................................................... 9 1(完善瑕疵决议撤销权 .............................................................................................. 9 2(明确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 ............................................................................ 9 3(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10 致谢 ................................................................................................................................................ 11 参考文献 ....................................................................................................................................... 11 摘要 小股东权益保护已成为世界公司治理中的难题,也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 题之一。在我国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可以说是中国股市的顽疾,如何平衡公 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如何让小股东充分行使话语权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在分 析小怪的权益的保护现状及受侵害的原因基础上,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的精神, 探讨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机构的完善途径,提高我国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 平。 我认为,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一方面完善公司内部的治 理结构,另一方面让外部的约束适度介入公司运作体系,通过制度约束修“大股 东规则”的弊端。 关键词:小股东 股东权益 保护 Abstract Small shareholder rights protection has become the world's challenge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it is the urgent need to address the issue. In China's major shareholder expropriation of small shareholders, can be said that the Chinese stock market ills, how to balance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how to allow minority shareholders to fully exercise the right of speech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research topic. In the analysis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small monsters of conservation status and the cause of the infringement, on the basis of our new company law of the spirit, of our minority shareholder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improvement, improving small shareholders ' equity of the level of legal protection. In my view, should establish effective mechanisms for the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 rights, on the one hand, perfec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on the other hand allow external constraints appropriate intervention operation system, through the system initiates the "rules" of major shareholders. Key words: minority shareholdersshareholders protection 一、小股东权益概述 (一)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界定 1(股东概念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公司是社团法人,股东是社员,是公司成立、存续不可缺少的条件。一般而言“凡是对公司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如依法受让、继承、赠予或法院强制执行等)而持有公司基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益的主体均是公司的股东”。 2(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界定 公司股份的配制额是不均等的,于是形成大股东和小股东之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总有一些人 拥有比较多的表决权;在选任董事时能拥有更多的机会;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物时,他们的声音将成为公司的声音。概况的说,所谓小股东,是指在公司的出资中,其所占的比例仅占少数,对公司的决策不具有影响力。相比之下,大股东,也称控制股东,是指在公司的出资中,其所占的比例占绝对多数或者说是相对多数,对公司的决策具有决定作用和影响力。 早期公司法理论,在对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界定主要是从资本控制的角度,以单纯持股数量为标准。该理论认为超过公司股本50%者便成为公司的大股东,故也称控制股东或控股股东,而持股比例占公司资本总额51%的股东便拥有绝对控股权。 但是,随着现代公司股东权的日益分散化,判断某个股东或某些股东对公司事务是否存在较大的影响力,并不能完全凭借股东所持的股份是否达到某一确定的标注。因为从现代公司的实践看来,股东即使是持有较低股份份额,也完全可以通过董事兼任、签订控制协议、技术转让协议等,实现对所投资公司的事实上的控制。任何企图完全用持有股份的比例来划分大小股东的做法都是不现实的,或者仅仅对某些公司适用,而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各国在对大股东或控制股东的理解上也发生变化。 (1)美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持有半数股份并不是成为控制股东的绝对要件,是否有控制从属关系应从实质关系上审查,如意公司控制他公司,使其公司成为自己的代理或沦为自己的经营工具,那么该公司就是控股公司。 (2)德国公司法同样采用实质标准,规定如果一个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另一个公司所施加的控制性影响,那么该公司就被成为具有附属性,另一个公司就是控制股东。 (3)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在3%以上部分强制打折。这说明在台湾3%以上持股额便有可能控制公司。 (4)我国新《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控制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 1 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从而可以看出,划分大股东或者控制股东和小股东的标准是对公司的实际控制程度,而不是单纯的固定的数字比例或按某一具体的持股比例来划分的。所谓的“控制”是对公司经营决策为经常性的支配性影响而言,主要是指股东基于控制地位及其他方面的优势,面对公司的人事、业务及决策施加的具体支配性的影响。也就是说,判断某个或某些股东是否对公司具有控制权,是否成为公司大股东的标准不能以其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某一比例为绝对和唯一的标准,而是以每一具体事件为标准,视该股东对该事件的影响力和决定权而说 (二)小股东权益概念及分类 1(小股东权益概念 法学有关股东权益问题,多采用“股东权”的说法。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所谓小股东权益,是指小股东作为出资人所应享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与经济上的利益,包括与其出资比例相对应的投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等,也可以理解为与其出资比例相对应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 2(小股东权益的分类 股东权益的分类有多种,本文采用日本及我国学术界说法,按照股东权的行使目的将股东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属于股权的内容。 股东的共益权则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权等。 二、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 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的现阶段,大股东可以再合法的手段下达到对公司的完全控制和对小股东的排挤,这正是对小股东权益危害的最大的现象。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手段,其最根本的基础是在长久以来的社 2 会经济实践中形成的公司股东会“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而间接或直接对小股东权益进行侵害,满足自己的利益。在实践中,我国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主要表现。 (一)对公司经营业务施加影响 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控制能力,对公司经营予以不当影响,使公司沦为大股东索利的工具,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权益。主要表现为不公平的关联交易、非法侵占公司资产、利用公司作担保和操作利用分配等四种形式。 1、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这是控制股东套取上市公司资金的常用手段,是指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所进行的股买、销售、租赁、代理等交易行为。在关联交易中,控制股东以不正常的价格进行各种关联交易,获取非常利润,将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至控制股东或其关联公司。使公司的资产保值能力和资产质量下降,从而使小股东难以获得正常的投资回报,甚至无法收回投资。 2、非法侵占公司的财产 控制股东将上市公司当作自己提款机,圈钱的工具,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财产,采用的手段包括:截留、挪用募集资金,长期无息或低息借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等等。掏空上市公司,直接侵害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严重打击了社会公众的投资积极性,危害资本市场的秩序,乃至社会的安定。 3、公司为股东或其他企业担保 大股东通过公司做借款担保、抵押,或公司间“互保”。为自身利益服务,一旦出现风险,公司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则进一步将责任转嫁给投资者。使小投资者上当受骗,被套牢其中,遭受损失。 4、操纵利润分配 在公司有大量利润可分配时,拒不向小股东分配利润,或者采取象征性分配利润方式,使小股东不能获得正常的股权。大股东则通过关联交易获得的利润。 (二)侵害小股东知情权 无理拒绝向小股东提供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或者信息披露哦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不,大股东与庄家配合,股评机构的推波助澜,很容易引起小投资者的盲目跟风,使其损失惨重。 (三)其他表现形式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通常还有以下方式;(1)大股东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采用不分配或配股政策,明显侵害小股东权益;(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福利待遇(3)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中小投资者。 3 三、股东权益受损原因 (一)制度因素 1.资本市场本身的制度缺陷 第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资本市场从诞生时就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即股权分置现象,这是导致股东地位不平等的制度基础。非流通股股东以低成本获得控股权,并利用控制权通过高溢价发行、增发和配股获得巨大的利益,这些利益的取得都是以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为代价的。第二,产权制度不合理。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有股股东代表是靠行政命令任命的,这必然造成中国上市公司产权结构的行政化。资本市场本身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是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根源所在。 2.法律制度不健全 现行法律法规中,缺乏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事索赔机制缺位,小股东缺乏对抗控股股东侵害其利益行为的法律手段,在利益受损时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赔偿;而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侵害行为的成本远小于其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因此,大股东自然会不断地从小股东的口袋里掏钱来满足自己对利益的追求。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1)信息披露质量差。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利益的驱动。会计造假行为一旦被查处,惩罚较轻,使利益相关者可从中获得巨额利润;二是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真正履行审计职责。目前审计业务竞争较激烈,一些事务所降低收费标准,这势必影响审计质量,事务所帮助上市公司造假的现象时有发生。上市公司也会选择收费低的事务所从而出现 “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陷入恶性循环。 (2)报表可理解性差。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使股票的真实价值能够为投资者所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会计报表是主要组成部分。目前,会计报表的专业性过强使公众投资者无法从披露中得到有用的信息。 (二)小股东自身原因 1.监督弱化 由于小股东在公司所有权安排中受到歧视,这使得小股东没有动力对大股东及管理层进行监督;而且,每个投资者都是理性的个体,信息成本过高使监督对小股东来说收益小于成本;再者,监督具有公共产品的非排 4 他性,大股东进行监督获得的收益小股东可以坐享其成,理性的小股东自然会选择“搭便车”这条捷径。监督的弱化使得大股东为所欲为,肆意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2.投机性强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散户为主。中小投资者在获取上市公司信息、分析股票价值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投资决策依赖于小道消息、公开披露的会计报表等,短线投机意识强,大多数小投资者通过探听内幕消息、跟着庄家跑等方式来赚取差价进行投机,投资意识薄弱。 四、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具体措施 (一)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是实现同股同权,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有效措施。股改可以将股权从模糊变为清晰,集中变为分散。只有切实解决了全流通问题,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才能更好的发挥,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才有可能得到控制。2005年9月4日发布并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市场参与者改革经验的总结。在股改的过程中要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改革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法律的完善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种种问题和现行法律的缺陷,我国开始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在修改草案中凸现了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如在信息披露方面,《证券法》修订草案明确,应当根据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还建议凡是通过媒体发布虚假证券消息,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质量差、内容不全面、可理解性差、缺乏实效性等问题,需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体系可以由财务指标、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附表几个部分组成。财务指标包括一些便于投资者准确地评价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指标;三张主表是会计数据的高度浓缩,无法用货币计量的会计事项不能记入报表,需要利用报表附注和附表进行补充。报表附注可以包括会计政策、报表注释、重大事项等。附表可以包 5 括分部报告、预测信息、利润分配、物价变动影响等。报表附注和附表内容比较灵活,可以使用较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描述,以利于增加报表的可理解性。 (四)加强小股东表决权的影响力 为了充分体现小股东的意愿,有效的抑制大股东的侵害行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增强小股东的表决权的影响力。第一,限制大股东表决权。许多国家对超过一定比例股份的大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比利时和卢森堡的法律规定:在股东大会上,掌握超过公司股份40,的股东,其超过的股份丧失表决权。我国在修改《公司法》时可以适当的加以借鉴。第二,增加小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通过累积投票制度来完成,累积投票制度能防止控股股东完全操纵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度的弊端,使小股东能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人选进入董事会,使小股东的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 (五)增强投资者的“投资”意识 制度的保障只能为保护小股东提供外部条件,事实上,内因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小股东自身的意识不改变,制度的完善、相关保护政策措施的出台都是徒劳的。只有增强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小股东才能主动地进行监督、积极地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增强投资意识的同时,多掌握一些证券投资的知识和阅读会计报表的技能,这样会给大股东思想上带来压力,加大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难度。 5、完善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新公司法第一次建立了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为我们探讨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法律蓝本,但是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包括价值体系的调整和立法司法的配合,牵一发而动全身,并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动态完善的需求。 回应这些需求,不仅要求我们结合实践审视法律规定,跟进形式进行必要立法,而且更重要的是做好现有法律的解释适用,在实践中不断予以调整完善,必要时还需要运用相对灵活的政策,例如积极推进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分置改革,实现各投资主体的互利共赢。 对于如何完善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学界已经作了很多有益的探求。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必须着眼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诉讼制度改革,将预防、监督与救济有机结合,建立体系完备、保障有力的权利维护网络。 6 (一)完善事先预防机制 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损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形形色色,有些事项从早期的环节看并没有明显地侵害小股东权益的动机、目的,但是结果考察却有害于小股东权益的倾向,所以完善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要着手预防。事先预防机制主要是指通过可以约束大股东的表决权、扩大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保障小股东的话语权的法律制度。 1(完善大股东表决权限制 新公司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第130条规定“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从而确立了资本多数决的法律基础。因此要保护小股东权益,首要的要完善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措施。 一是要引入限制表决权制度。该制度是国外公司法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有力举措之一。《意大利商法典》第157条曾规定,股东在100股内的持股限度内,每股一个表决权,超过该限度的部分,每20股一个表决权。我国新公司法规定限制表决权制度,导致大股东表决权与小股东表决权比例严重失衡,小股东“人微言轻”,被淹没于大股东的多数表决权中。所以可以借鉴国外立法,规定超过一定限度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按比例折算,以平衡大小股东表决权利。 二是要扩大表决权回避制度适用范围。除了已规定的涉及以公司作担保的事项外,表决权回避制度还应适用于关联公司交易、公司对股东行使权利、免除股东对公司所负之义务、批准股东与公司间订立的协议等范围。 2(统一累积投票表决制 首先,有关累积投票表决制,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分别采取了许可主义和强制主义的对立模式。笔者认为采用许可主义的立法模式不利于保护小股东权益:由此,笔者建议应强制实行累积投票制,达到限制大股东不滥用权利、保护小股东权益的目的。 其次,新公司法中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度只适用股份有限公司,适用范围过窄。由于股东和股权极度分散,很难想象小股东能够以何种途径达成意思的一致,而选举何人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又能保护众多利益不一定一致的小股东的利益,相反,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小股东之间更容易联合,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更有运作的基础,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选举董事和监事中,也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3(降低临时召集权的门槛 新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该规定存在两大缺陷: 一是10,的持股比例太高,且不切合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德国和奥地利为5,,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3,,我国规定为10,过于 7 严苛。同时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及法人股过分集中,社会公众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小,且还存在着小股东人数众多、地域分散、人均持股数量少等特点,在一般情况下难以召集10,以上股份的股东共同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所以首先要参照国外公司立法标准,适当降低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的门槛。 二是对股东提议后,董事会仍拒不召集股东大会的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也就是说持股10,以上的小股东只享有召集请求权,而没有补充召集权,如果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拒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该款规定只会沦为一纸空文。有鉴于此,应当赋予一定情况下,小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二)拓展事中监督机制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大股东与小股东的信息极不对称,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小股东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利用虚假信息操纵公司股价,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更为严重。事中监督机制就是赋予小股东对公司运营的检查监督权,消除信息不对称,以便及时发现公司不当影响经营行为并予以纠正,以保障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失的系列制度。 1(扩大小股东知情权 新公司法未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做出规定,这就意味着目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由于会计帐簿与会计报告不同,虽然可能涉及公司的秘密,但更能反映董事或公司控制人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所以各国在公司立法中都有该项查阅权。如日本、英国的公司法都有规定,当股东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达到一定期限,并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事实时,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检查人如会计师、审计师等对公司进行调查,检查人在调查后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书,在检查人资格上,要求是会计、审计业务方面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以保持其中立和弥补股东专业之不足。这样设置一方面兼顾了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可有效防止小股东频繁要求查阅公司帐簿等滥用知情权的现象。 2(明确质询权行使程序 新公司法对质询权行使的程序以及质询权的相对方的义务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对董事、监事有权拒绝说明之情形作出明确限定。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监事的说明义务可以获得免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信息提供将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质询内容与股东大会目的无关的事项;董事、监事为作明而另外需要调查的事项。 二是规定股东的事前书面质询制度。即欲在股东大会行使质询权的股 8 东,可在会议召开前的相当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监事通知其将要在股东大会上质询的事项,当该股东就通知事项在股东大会上质询时,董事、监事不得以需要调查为由拒绝说明。 三是在董事、监事拒绝说明之场合,董事、监事与质询股东就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存有争议时,以诉讼方式提请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四是在无正当理由而董事、监事拒绝说明时,对股东大会通过股东质询事项有关的决议,任何股东均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3(设立公司经营情况调查请求权 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因对公司经营情况不了解,小股东受到大股东诱导利益受侵占的事例,但新公司法并未对此予以回应。所以应当引入公司经营情况调查请求权,当股东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达到一定期限,并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事实时,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检查人如会计师、审计师等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书,交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处理。 (三)改进事后救济机制 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救济保障的小股东权利是不完善的。事后救济机制就是指在小股东权益遭受损失或有受损之虞时,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等救济途径来恢复其权利或者获得赔偿的法律制度。 1(完善瑕疵决议撤销权 股东大会决议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该决议有效必须以程序和内容上的合法性为前提。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在内容和程序上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任何股东均有权请求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可撤销。新公司法虽然确立了小股东对瑕疵决议有起诉的权利,但是对撤销事由、法定期限和法律结果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明确撤销事由。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和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法律行为内容违背法律法规属自始无效行为,而法律行为与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及在程序上有缺陷的应该可以弥补。因此,有必要将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作为无效事由,将决议内容违反章程以及决议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作为撤销事由,以便于法院在审判时有章可循。 其次,明确撤销程序。对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可以从持股时间持股数量以及前置程序方面进行限制,要求连续持股达一定时间、一定比例的股东才可以起诉,而且在起诉前应该先向公司提起停止执行股东会决议的申请。 2(明确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仅原则规定了“两事一高”的忠实义务,而对违反忠实义 9 务缺乏制裁措施,这样就会导致忠实义务落空,因此应当明确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 首先,民事责任通过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救济,从而能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只有通过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强制违法、违规行为人向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以支付金钱弥补投资因违法、违规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民事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人,预防与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民事责任不仅给不法行为人强加了一种法律上的制裁,而且通过责令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有效地剥夺了违法者通过不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从而使违法者意图通过违法行为获得高额收益的愿望落空,使违法者不敢轻举妄动。 所以在今后立法中,可以借鉴外国立法和判例,做出相应规定,要求虚假出资、操纵发行价格、操纵利润分配、内幕交易、侵吞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财产等违反注意义务的大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可以援引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弥补这一缺失。 3(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一是明确股东代表诉讼管辖。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如果按照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股东代表诉讼就由侵害行为人也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由于被告为多数人且居住地不一,如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便股东提起诉讼,而且考虑到公司自身或其他股东也可能会参加诉讼,为给这些人参加诉讼提供方便,同时也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应借鉴日本实行专属管辖的做法,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明确公司在股东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权被股东代位行使,股东成为原告,公司本身应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新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不应用民事诉讼的一般理论来解释公司的法律地位,就目前情况来看将公司列为特殊地位的第三人较为妥当。 三是明确其他股东的法律地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这一问题的立法例各不相同。在美国的股东代表诉讼中,法律并不禁止其他股东参与诉讼,其他股东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而且诉讼结果对原告股东和其他股东产生相同的既判力,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完善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大股东规则”或者说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运作基本游戏规则,试图抛弃它,将会导致窒息公司制度的活力,甚至威胁到公司制度的生存的危险。在科龙电器案中已发利用小股东地位恶意诉讼,以达到打压竞争对手目的的情况所以我们对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改进必须严格控制在平衡股东利益关系,保护股东投资热情的限度内。 10 致谢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本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吴苏韵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吴老师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吴老师治学严谨、精益求精,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时刻激励我奋发向上,在此谨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此,我还要感谢学校领导和专业老师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有幸再次汲取知识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张继袖,陆宇建.控股股东、政府补助与盈余质量[J].财经问题研究,2007(4). 2、龙怒.大股东侵害行为和中小股东权益维护[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6). 3、章卫东,王乔.论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股权再融资问题[J].会计研究,2003(11). 4、朱韬.大股东控制、股权制衡与公司绩效[J].管理科学,2007(5). 5、张祥建,郭岚.大股东控制下的股权再融资与盈余操纵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5(3). 6、陈炜,孔翔等.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控制权私利关系实证检验[J].中国工业经济,2008(1). 7、刘孟晖,沈中华等.大股东侵占行为及其限制途径研究[J].财会通讯,2008(11). 8、王俊.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大股东侵害行为的机制分析[J].管理现代化,2005(3). 9、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189页。 10、赵志刚,《公司法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18页。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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