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办事指南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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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办事指南
办事依据: 《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暂未出台)
决定机构: 长沙市民政局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经县级(含县级,下同)精神病医疗机构诊断的城乡精神病人,可申请药物救助;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评估,办事条件: 风险等级在3级以上或风险等级虽在3级以下但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重症精神病人,可申请住院救助。
(一)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的申请材料:
救助对象监护...
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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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办事指南
办事依据: 《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暂未出台)
决定机构: 长沙市民政局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经县级(含县级,下同)精神病医疗机构诊断的城乡精神病人,可申请药物救助;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评估,办事条件: 风险等级在3级以上或风险等级虽在3级以下但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重症精神病人,可申请住院救助。
(一)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的申请材料:
救助对象监护人向对象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时,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证件和
材料。
1. 救助对象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申请材料:
2.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病人诊断证明;
3.三张一寸免冠照片;
(二)精神病人住院救助的申请材料:
救助对象监护人向对象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时,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救助对象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县级以上精神病院出具的风险评估证明以及病史资料;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4.三张一寸免冠照片;
5. 已享受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的,还需提交《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证》
(一)申请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的程序:
申请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的,由救助对象监护人向对象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材料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由监护人签署《长沙市精神病人药物救助服务
书》,填写《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申请审批表》,签出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签出意见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办理
: 同意救助的,发给《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证》。
(二)申请精神病人住院救助的程序:
申请精神病人住院救助的,由救助对象监护人向对象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资料。已享受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的,还需提交《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证》。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监护人签署《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协
议书》,填写《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申请审批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张第一榜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
(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审核后签出意见,张第二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
审批同意救助的,在《审批表》上签出审批意见,并张第三榜公示,开具《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介绍信》。救助对象监护人
凭介绍信和《审批表》复印件为救助对象在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
办理期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监督检查:
咨询渠道: 社区(村)低保服务中心、街道(乡镇)低保站、区(县、市低保局)、市低保局(咨询及投诉电话:88665460)
责任追究: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夏季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乘车路线: 市救助局:乘301、302、168、903、6路公交车到长沙市政府第二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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