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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异同分析

2019-04-20 7页 doc 22KB 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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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异同分析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异同分析 ——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正义理论【摘要】: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领域一个多世纪的沉寂,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持续讨论,从而为政治哲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在这场影响深远的讨论中,罗尔斯与诺齐克两位哈佛同僚之间的论战无疑吸引了最广泛的关注。诺齐克被认为是罗尔斯的最著名的批评者。他于《正义论》出版三年后出版了自己的专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矛头直指罗尔斯所构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本文立足于罗尔斯与诺齐克二者的基本正义理论,就其中主要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异同分析
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异同分析 ——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正义理论【摘要】: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领域一个多世纪的沉寂,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的持续讨论,从而为政治哲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在这场影响深远的讨论中,罗尔斯与诺齐克两位哈佛同僚之间的论战无疑吸引了最广泛的关注。诺齐克被认为是罗尔斯的最著名的批评者。他于《正义论》出版三年后出版了自己的专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矛头直指罗尔斯所构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本文立足于罗尔斯与诺齐克二者的基本正义理论,就其中主要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对二者理论的若干方面提出疑问,旨在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或者说对中国更加有借鉴意义的整合性正义理论。 A Study on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John Rawls and Robert Nozick’ s Theory of Justice ----- Probing for A Better Explanation of Justice Abstract: John Rawls’ masterpiece --- “a theory of justice” --- was a great shock in 1970s, which not only caused a continuing discussion on justice, but also injected new blood into the stud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Rawls and Nozick has attracted a lot of attention. Nozick had his works --- “Anarchy,State and Utopia”---- published in 1974, which was directed against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 This paper is on the basis of Rawls and Nozick’s theory of justice, has some discussion on them and on the purpose of probing for a better way ---- or more properly way to China ---- of explanation of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justice. Key words:Rawls, Nozick, Justice, Difference, Similarity - 1 -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作为自由主义者的理论共性 罗尔斯与诺齐克同为新自由主义的代人物,虽分立于“国家干预主义”与“保守自由主义”两大阵营之中,但其自由主义者的本质使得二者均无法脱离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 1.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描述了一种“严格的、古典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此他了西季维克的相关理论,即“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①由此可见,功利主义重视的是幸福和快乐的总量,而不考虑幸福和快乐的具体分配。“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问题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②罗尔斯通过三个“对照”力图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之间划清界限。首先,功利主义将自由视为相对次要的规则,在分配当中对个人不加区分,这必将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犯。罗尔斯认为自由即使不是绝对重要的,也应被视为是更为优先的。这就将作为公平的正义准则与功利原则明显区分开来。其次,功利主义将个人的利益最大化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范畴,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的。罗尔斯认为个人之间的差异性导致原初状态之下的人们会拒绝功利主义。第三,在罗尔斯的眼中,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是一种义务论的理论。这种义务论的理论“不脱离正当来指定善,或者不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③是一种非目的论的理论。 “就诺齐克来说,功利主义者的观点由于忽视个人的分别性而陷入了道德上的谬见,并且诺齐克认为,这道德上谬见和一个形而上学的谬见相联系。”④诺齐克指出,“功利主义设想社会本身是‘经历’快乐与痛苦的实体,然而这样的实体是不存在的,只有分立的个人,而且一个人的愉快不能‘补偿’另一个人的痛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2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2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2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④[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M].第15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苦”。① 由此可见,罗尔斯与诺齐克都对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持有异议,认为功利主义没有认识到个人才是社会的本体,不得将适用于个人的原则推广到整个社会。他们尤其反对功利主义对个体差异性的忽视、对自由或个人权利的忽视,指出社会不是简单的个人的加总,社会整体的幸福是无法反映个人的幸福的。二者在对功利主义的批判过程中,分别建立了各自的理论基础,阐发出更为深刻的个人认识。 2.强调个人权利 把自由理解为个人权利,并对个人权利加以强调是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共同之处。罗尔斯将“原初状态”设定为“无知之幕”,并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无知之幕”的揭开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无不贯彻着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与自由。而诺齐克则主张牢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尽管在阐述各自的正义理论时,二者在个人权利的强调上存在着程度与界限的差异,但他们在个人的政治权利平等这一正义原则上是基本没有分歧的。 二、自由与平等矛盾下的分歧 1.不同的理论突破口 “平等与自由之争,既是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的背景,又是其主要分歧所在。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他们分立于左右两边。”② 在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中,罗尔斯所构建的正义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功利主义对平等在分配中的地位的忽略,在此基础之上构建的正义原则主要立足于一种分配的正义。罗尔斯在其正义原则中注入了“平等”这一重要元素,强调了自由的平等基础。他力图通过“差别原则”使社会上最少获益者的状况得到最大化的改善,从而实现分配的平等,实现其所构建的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 而诺齐克则指明:“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别享有不同的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他人被牺牲。”③诺齐克认为功利主义者不仅是目的论者,而且是模式化者。功利主义下的模式化分配是一种即时性分配,重视的是某一时刻人 ①[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M].第16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②文长春.罗尔斯、诺齐克与德沃金权利正义论比较[J].学术交流.2006,第3期:第18至22页. ③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第17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们的财产分配,而无视权利的历史性。并且模式化的分配带有家长制色彩,是对个人权利的践踏。由此,诺齐克构建了一种持有的正义。诺齐克强烈反对罗尔斯的带有平等主义倾向的正义原则,认为正义不等于平等,也不需要通过平等来实现。他认为个人权利才是至高无上的,甚至凌驾于道德之上。任何正义原则都应当充分肯定并体现个人权利,并且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对于个人权利的侵犯,即使那样做可能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 2.对个人权利的不同解释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是这样表述的:“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一原则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可以被概括为一种政治上的平等自由。其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用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①这一原则又可具体概括为“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差别原则旨在通过再分配使得受惠最少的那部分群体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满足。罗尔斯认为,一个贫富分化不断扩大的社会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如果社会基本结构是不正义的,这些原则将允许作出一些可能降低状况较好的一些人的期望的变更”②。这也是诺齐克攻击得最为猛烈的方面。诺齐克受康德哲学的启发,认为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视为是一种工具,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因此不能为了一个人甚至是社会整体利益而利用任何人。他认为罗尔斯所提出的这样一种倾向性的再分配事实上侵犯了富有者的财产权利,是为了满足贫穷者的利益而牺牲了富有者。且再分配的模式化也将侵犯富有者对财产分配的选择权与决定权。 简言之,罗尔斯强调政治上的自由,但其差别原则却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经济上的自由,尤其是富有者的财产权利;诺齐克强调绝对的权利,“权利不能以权利的名义而遭到伤害,哪怕是为了更大的权利目的。”③这样的观点无疑将个人权利置于无上的地位,甚至连国家都无法超越。 3.分配的模式化与非模式化 诺齐克指出“如果一个分配原则规定一种分配要随着某一自然之维,或一些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60至6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8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③文长春.罗尔斯、诺齐克与德沃金权利正义论比较[J].学术交流.2006,第3期:第18至22页. 自然之维的平衡总额,或自然之维的词典式次序的不同而给予不同量的分配,那么让我们称这样的原则为模式化的原则。”①诺齐克反对任何形式的模式化分配,因为任何形式的模式化分配都带有强行色彩,必将侵犯个人权利。他批评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是一种模式化的理论,“一种分配正义理论的任务就是在‘按照每个人的()进行分配’这个公式中填空,这具有寻找模式的倾向”②。诺齐克构建了一种持有的正义,并宣称这自己的历史权利理论是非模式化的。 持有的正义包括三个方面,即获取正义、转让正义及矫正正义。即“(1)一个人按照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持有物,他对于那个持有物是有权利的;(2)一个人按照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另一个对持有物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持有物,他对那个持有物是有权的;(3)除非是通过(1)和(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物拥有权利。”③获取的正义充分显示了诺齐克权利论的历史主义倾向,而转让正义则成为其“非模式化”的重要论点。事实上,获取正义的历史性显然先于任何模式化分配而产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持有正义的非模式化。诺齐克认为,自由瓦解模式,自愿的交易将冲破已有的分配模式,从而形成新的分配模式。假设D1是公正的分配模式,而人们又自愿地从它转移到D2,则D2也应是公正的。由此可见,充分的自由使得分配无法真正模式化,并且将随着个人的自由选择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应当指出的是,罗尔斯并没有在自己的论述中提出模式化与非模式化这样的概念,在他看来,差别原则需要通过税收政策等再分配方式来实现,因此必将对诉诸一个国家意义上的权威来操作这样的再分配。可以说,罗尔斯的分配的正义是一种模式化的正义。但模式化是否意味着僵化、是否无法容忍其他的分配形式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很少有人会寻求一种绝对僵化的分配模式,罗尔斯本人也不会认同极端侵犯个人自由的固定模式。因此,在这一点上诺齐克有“妖魔化”模式的嫌疑。 4.分配的即时性与历史性 功利主义的分配原则被视为一种即时性分配。而罗尔斯也没有在其分配的正 ①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第20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②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M].Blackwell.Oxford.1974.转引至[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M].第85至86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③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M].Blackwell.Oxford.1974.转引至[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M].第15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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