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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社团的类别及其存在的问题 【论文】_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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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社团的类别及其存在的问题 【论文】_7055试论我国社团的类别及其存在的问题 【论文】_7055 论文:试论我国社团的类别及其存在的问题 论文网 本文作者(朱鱻灏 徐 莺),请您在阅读本文时尊重作者版权。 摘要:社会建设的加强使中国非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迅速发展起来,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也成为公共管理的重要方面,其中对社团的管理已经成为政府公共管理事务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中国目前存在和运行的社团,由于产生的途径不同、特点和功能各异,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类别。为了更好的推进对社团的管理,有必要研究当前我国社会社团的不同类别,并对其特点和存在问题加以分析。 关键词:社团准机构性...
试论我国社团的类别及其存在的问题 【论文】_7055
试论我国社团的类别及其存在的问题 【论文】_7055 论文:试论我国社团的类别及其存在的问题 论文网 本文作者(朱鱻灏 徐 莺),请您在阅读本文时尊重作者版权。 摘要:社会建设的加强使中国非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迅速发展起来,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也成为公共管理的重要方面,其中对社团的管理已经成为政府公共管理事务中非常重要的。中国目前存在和运行的社团,由于产生的途径不同、特点和功能各异,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类别。为了更好的推进对社团的管理,有必要研究当前我国社会社团的不同类别,并对其特点和存在问题加以。 关键词:社团准机构性社团专业性社团民间性社团 社团性政治团体又简称为社团,这是当代中国正在演变发展中的现实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社会转型期以后,伴随个体政治权益观念的加强和社会利益分化趋势日渐明显,政治个体聚合起来建立社会团体的愿望不断上升。除了某些以往作为政府机构组成部分的社会组织外,一些带有专业性质、维护权益性质和民间互助性质的社团和组织也纷纷建立起来。 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这标志着中国社团监管体系的正式建立。1998年10月,国务院再次修订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且同时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为非社团型民间组织的建立、运行和管理确立了基本法律框架。? 要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就需要对其加强科学管理。要对社会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首先要认识社团存在和活动的范围和性质。这是实施正确、有效管理的前提。其次,还需要对大量的社团的类别及其特点、作用有较为正确的把握。这是实施正确、有效管理的基础。 一、社团的范围及其合法性 社团性政治团体的范围。新中国一建立,社团性团体就被纳入到政治系统的管理之中。从1950年9月中国政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开始,“社会团体”就曾一度是中国有关这方面的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决定中的最主要用语。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2条则以列举的方式对此项法规的对象作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都是社会团体。 1998年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明确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1998年国务院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与此同时,民政部原社会团体管理司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地方民政部门也新设或者将社会团体管理部门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管理办”、“民间组织管理股”。“民间组织”就成为“社会团体”并用的概念。 社团性团体的合法性。按照现行法规,我国民间组织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和分级管理”。“归口登记”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予登记的外,所有社会团体都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在其它国家机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的,不被视为有效的民间组织登记:“双重负责”是指,社会团体管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对社会团体的管理监督:“分级管理”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的规模,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管理监督,地方性社会团体由地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管理监督。 二、准机构性社团及其作用 准机构性社团的形成。所谓准机构性社团是指那些虽然形式上不属于政府机构,但依然履行着 某些政府职能的特殊社团。目前在中国存在并活动着的准机构性社会团体大部分是经由下列两种途径产生的。第一种途径是经过脱机构化,还原为社会团体的。这部分社团在20世纪50年代由政党组织和政府机构对其调整重建,通过脱社团化程序,赋予其机构化的特征,成为政党组织和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这部分已经是政府机构的社团又一次经过去机构化程序,再度复原为特殊的社会团体。 第二种途径是经过脱机构化,新建为社会团体的。有一部分原先在政府体系中担负着对经济、文化、社会的微观管理职能的机构,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通过脱机构化程序,先后从政治体系和公共行政体系中分离出来,经过重建,成为履行某些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 中国的准机构型社会团体又可以进一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全国性的准机构性社会团体,另一类则是地方性的准机构性社会团体。 中国目前有全国性的准机构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它绝大部分的准机构性社团都是地方性的。在全国性的准机构社团中,也只有一部分是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使用的经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这样的特殊准机构性社团约有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又有19个特级全国性社团。其中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由于政治地位更加特殊,社会影响特别广泛。还有16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它们分别是: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以上19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政府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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