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文件
黑价联字[2008]32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机关收
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黑财函【2008】1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计价格【2002】157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
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10元/每本。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继续执行以下标准: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按15元/每人次收取...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文件
黑价联字[2008]32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机关收
费项目和收费
的函》(黑财函【2008】1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
的通
知》(计价格【2002】157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
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10元/每本。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继续执行以下标准: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按15元/每人次收取。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25元收取;
2.会计基础考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25元收取;
3.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30元收取。
三、以上收费标准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另行批复。其他规定按计价格[2002]1575号文件执行。省物价
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等问题的复函》(黑价联函字[2003]2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的
批复》(黑财综[2005]70号)、《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和考务收费标准的批
复》(黑价联字[2005]47号)同时废止。
此复。
20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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