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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条例

2020-03-06 11页 doc 51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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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条例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暂行办法 序      言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完善科学管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德、智、体综合测评的总体构成 第一条   按照“三好”的要求从四个方面进行测评 1、①德育素质;②智育素质;③体育素质;④奖励与惩罚。 2、综合测评成绩=德育素质成绩+智育素质成绩+体育素质成绩+奖惩加减分 第二条  测评素质构成 测评素质构成表 测...
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条例
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暂行办法 序      言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完善科学管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德、智、体综合测评的总体构成 第一条   按照“三好”的要求从四个方面进行测评 1、①德育素质;②智育素质;③体育素质;④奖励与惩罚。 2、综合测评成绩=德育素质成绩+智育素质成绩+体育素质成绩+奖惩加减分 第二条  测评素质构成 测评素质构成 测评素质 折算系数 德育素质 (100分) 智育素质(100分) 体育素质 (100分) 奖惩 思想品德学分95分 社会实践 55分 学习 成绩 100分 身体 机能 0分 15分 身体素质 0分55分 早操课外 活动10分30分 体育课 90分 0分 请 看 第 五 节 30% 60% 10%                     第三条   评分程序 1、按“三好”要求,德、智、体三项素质,分别评分,每项满分100分。 2、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将德、智、体单项评分,分别按规定比例换算成单项素质成绩相加后,再加上本学期奖惩加减分得出。综合测评工作按学期进行。 3、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的算术平均值。 4、综合测评总成绩:取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节  德育素质评分要求 第四条  德育素质测评基本要求 1、政治表现: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2、道德修养:忠诚朴实、言行一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以律己、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言谈举止文明礼貌,爱护公共财物。 3、遵纪守法:有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有组织观念,能够维护校园秩序。 4、卫生劳动:具有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较好的卫生习惯,能够参加院、系、班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劳动和各类实习活动,遵守宿舍、食堂、教室及公共场所的卫生制度。 5、学习态度: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奋学习、立志成才的愿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 6、集体活动:关心集体、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院、系、班级和团组织组织开展的各项集体活动。 7、志愿者服务:积极参加有益于社会文明、校园文明建设的志愿者活动,把爱心奉献于校园和社会,把大学生的良好形象展现于社会,做校园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参与者与推进者。 第五条  德育素质分以“双学分”的思想品德学分为准,以班为单位评出,评分要公正合理,拉开档次。 第六条  德育素质成绩测评要求(满分100) 1、德育素质成绩=德育素质分×30% 2、德育素质分=思想品德学分+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综合分 3、社会实践:深入工厂、农村、牧区了解国情区情,踊跃参加各种科技活动,有与实践结合、与工农结合的自觉性与社会责任感。实践成果或活动情况,要有当地部门认可证明,由评分小组进行评分。 第三节  智育部分 第七条  智育素质测评内容:学习成绩(满分100分) 第八条  智育素质成绩计算方法 1、智育素质成绩=智育素质评分×60% 2、智育素质分=学习成绩综合分=平均学分绩点数A 3、平均学分绩点数A=∑(成绩×学分)/∑学分 第九条  智育素质分折算要求 1、考试课分数按考试成绩计(包括59分以下者)。 2、考察课分数折算如下: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3、任选课和不超过20学时的课程分数折算如下:合格(65分);不合格(不计分)。 4、因违反考场纪律受处分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入本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A”。 5、智育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四节  体育部分 第十条  体育素质测评(体育合格标准)内容(满分100分) 1、体育课的 体育课成绩(满分90分);早操、课外活动(10分)。 2、无体育课的年级 身体机能(15分);身体素质(55分);早操、课外活动(30分)。 第十一条  体育素质成绩计算方法 体育素质成绩=体育素质分×10% 第十二条  体育素质分折算要求 1、早操、课外活动未达到应出勤次数的85%为不及格,达到98%以上者为优秀。早操、课外锻炼每周不少于5次。 2、体育合格标准等级与学年评定成绩对照如下:优秀(90分);良好(80分);及格(60分)。 第五节  奖惩部分 第十三条   奖励分的分类及其内容 奖励分指学期综合测评德、智、体三项素质成绩上,经折算后附加的分,包括:社会工作奖励分;学习奖励分;文体奖励分;综合奖励分。 1、社会工作奖励分 社会工作 最高可奖励分 院学生会主席;学生公寓自管会主席; 1.6分 院学生会副主席;系学生会主席;系团总支副书记;自管会副主席;校卫队队长;院艺术团团长; 1.2分 院学生会、自管会正副部长;系学生会副主席;院团委委员;校卫队副队长;院艺术团副团长; 1.0分 院社团正副团长; 系学生会正副部长; 系团总支正副部长; 校卫队正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广播站站长;院艺术团正副部长; 0.8分 学生会、自管会、班、团干部;校卫队成员;系团总支委员;艺术团成员; 0.5分 宿舍长、课代表、广播站及社团成员、志愿者。 0.3分     2、学习奖励分(指参加各种专业文化知识竞赛和科技活动等表彰奖励) 级别 奖励分 等级 一 二 三 鼓励奖 市级以上 1.0 0.8 0.5 0.2 院级 0.8 0.5 0.2 0.1           3、文体奖励分 级别 奖励分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市级以上 1.0 0.8 0.6 0.4 0.3 0.2 院级 0.6 0.5 0.4 0.3 0.2 0.1               4、综合奖励分 表彰项目 每人奖励 受自治区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5 受市级以上表彰的“文明宿舍”;“先进个人” 1.0 受院级表彰的“文明宿舍”;“先进个人” 0.5 内务标兵宿舍;院学工处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 0.2     注:“先进个人”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5、学满学院规定的基本必修课、选修课学分后,每多选一学分并及格(合格)者,在下学期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上加0.2分。 6、通过国家四级外语考试者,在下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中加1.0分。 7、通过国家或自治区计算机等级考试一、二、三级者,分别在下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中加0.5分、1.0分、1.5分或0.3分、0.6分、1.0分。 第十四条  惩罚分的分类及其内容 惩罚分指从本学期综合测评德、智、体三项素质成绩中,直接扣除的分,包括:违反团(党)纪、政纪、校纪,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学生干部渎职者,班主任平衡扣分。 院级各类处分 受处分项目 惩罚分 给予院级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团籍处分 减5.0分 给予记过处分、留团察看处分 减4.0分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团内职务 减3.0分 给予警告处分、团内严重警告处分 减2.0分 给予通报批评、团内警告处分 减1.0分     第十五条  奖惩分加减原则 1、同类奖励分不累加,取最高值;违纪扣分可累加。 2、当每学期各类奖励分超过2分时(学习奖励分除外),其余按1:5折算后加入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成绩不封顶。 3、惩罚分均从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中减分。成绩不保底。 4、兼职干部按最高职务计奖励分,其余不计分。 5、一学期各类文体比赛取得多项名次时,按最高名次计奖励分,其余按1:5折算后计分。 6、凡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按名次得分的80%计分,非主力队员按名次得分的40%计分。 7、参加文艺比赛的乐队成员,每学期按所伴奏节目获奖最高名次得分的80%计分。 8、班主任对本班全体学生每学年有平衡加减2分的权限,须报本系部审定。 9、各系部对本系部学生会、团总支的全体干部每学年有平衡加减2分的权限。 10、参加社会工作的学生干部和其他成员的加分分为三个档次: (1)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加满分; (2)基本能完成任务,考核合格加满分的1/2; (3)考核不合格的不加分。 第二章  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组织领导机制 1、学院“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 2、各系部“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由各系部学生工作部门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测评资料索取方法 1、各系部教学秘书提供学生各科学习成绩,各班学习委员和任课教师提供有关学习情况。 2、体育教研室提供有关体育竞赛、体育课成绩、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成绩。 3、各系部与各班体育委员提供早操和课外活动等有关成绩。 4、院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提供行政奖、惩情况,如“三好”、“优干”、“文明宿舍”、“内务标兵宿舍”、“先进个人”等,以及违纪处分处罚情况;同时,提供团内奖惩、社会实践活动和院学生会干部情况。 5、院教务科技处负责提供有关学籍奖惩、学习态度、学习竞赛方面的情况。 6、院后勤保卫处负责提供学生违反治安方面的情况。 7、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宿学生在公寓内的情况。 8、各种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供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具体评分办法 1、个人评定: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写出书面小结,内容包括:上学期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及努力方向。 2、组织评分组:在系部测评小组领导下,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班团干部,再推选出三名学生代表(一般7—9人)组成评分组,根据上学期的情况和原始记录,对本班同学进行测评。 3、班级评定: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以班为单位由班级评分组进行测评,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部审核。 4、综合测评结果要向全班学生公布,每个同学在自己的测评结果后面签字。 5、学生每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班主任签字后,送交系部存档,开学第四周内由系部报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范围及认定方法 1、干部范围、名额 (1)班、团干部,共六名。 (2)团总支选举产生的学生干部; a学生总数在400名以下的系部,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3%掌握。 b学生总数在400名以上的系部,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2%掌握。 (3)系部学生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干部 a学生总数在400名以下的系部,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5%掌握。 b学生总数在400名以上的系部,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4%掌握。 (4)院学生会选举产生的干部和聘请干部,按50名掌握。 (5)学生公寓自管会干部,按各公寓学生人数的4%掌握。 (6)院团委委员按15名掌握。 (7)其他干部应上报院学生工作处认定。 2、干部资格认定方法 (1)各系部将学生干部名单于每学年初(两周内)报院学生工作处备案(如有调整随时上报)。 (2)学生干部,必须担任满一学期的干部工作。 第二十条  本条例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院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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