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条例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暂行办法
序 言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完善科学管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德、智、体综合测评的总体构成
第一条 按照“三好”的要求从四个方面进行测评
1、①德育素质;②智育素质;③体育素质;④奖励与惩罚。
2、综合测评成绩=德育素质成绩+智育素质成绩+体育素质成绩+奖惩加减分
第二条 测评素质构成
测评素质构成表
测...
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暂行办法
序 言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完善科学管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德、智、体综合测评的总体构成
第一条 按照“三好”的要求从四个方面进行测评
1、①德育素质;②智育素质;③体育素质;④奖励与惩罚。
2、综合测评成绩=德育素质成绩+智育素质成绩+体育素质成绩+奖惩加减分
第二条 测评素质构成
测评素质构成
测评素质
折算系数
德育素质
(100分)
智育素质(100分)
体育素质
(100分)
奖惩
思想品德学分95分
社会实践
55分
学习
成绩
100分
身体
机能
0分
15分
身体素质
0分55分
早操课外
活动10分30分
体育课
90分
0分
请
看
第
五
节
30%
60%
10%
第三条 评分程序
1、按“三好”要求,德、智、体三项素质,分别评分,每项满分100分。
2、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将德、智、体单项评分,分别按规定比例换算成单项素质成绩相加后,再加上本学期奖惩加减分得出。综合测评工作按学期进行。
3、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的算术平均值。
4、综合测评总成绩:取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节 德育素质评分要求
第四条 德育素质测评基本要求
1、政治表现: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2、道德修养:忠诚朴实、言行一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以律己、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言谈举止文明礼貌,爱护公共财物。
3、遵纪守法:有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
,有组织观念,能够维护校园秩序。
4、卫生劳动:具有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较好的卫生习惯,能够参加院、系、班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劳动和各类实习活动,遵守宿舍、食堂、教室及公共场所的卫生制度。
5、学习态度: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奋学习、立志成才的愿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
6、集体活动:关心集体、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院、系、班级和团组织组织开展的各项集体活动。
7、志愿者服务:积极参加有益于社会文明、校园文明建设的志愿者活动,把爱心奉献于校园和社会,把大学生的良好形象展现于社会,做校园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参与者与推进者。
第五条 德育素质分以“双学分”的思想品德学分为准,以班为单位评出,评分要公正合理,拉开档次。
第六条 德育素质成绩测评要求(满分100)
1、德育素质成绩=德育素质分×30%
2、德育素质分=思想品德学分+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综合分
3、社会实践:深入工厂、农村、牧区了解国情区情,踊跃参加各种科技活动,有与实践结合、与工农结合的自觉性与社会责任感。实践成果或活动情况,要有当地部门认可证明,由评分小组进行评分。
第三节 智育部分
第七条 智育素质测评内容:学习成绩(满分100分)
第八条 智育素质成绩计算方法
1、智育素质成绩=智育素质评分×60%
2、智育素质分=学习成绩综合分=平均学分绩点数A
3、平均学分绩点数A=∑(成绩×学分)/∑学分
第九条 智育素质分折算要求
1、考试课分数按考试成绩计(包括59分以下者)。
2、考察课分数折算如下: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3、任选课和不超过20学时的课程分数折算如下:合格(65分);不合格(不计分)。
4、因违反考场纪律受处分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入本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A”。
5、智育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四节 体育部分
第十条 体育素质测评(体育合格标准)内容(满分100分)
1、体育课的
体育课成绩(满分90分);早操、课外活动(10分)。
2、无体育课的年级
身体机能(15分);身体素质(55分);早操、课外活动(30分)。
第十一条 体育素质成绩计算方法
体育素质成绩=体育素质分×10%
第十二条 体育素质分折算要求
1、早操、课外活动未达到应出勤次数的85%为不及格,达到98%以上者为优秀。早操、课外锻炼每周不少于5次。
2、体育合格标准等级与学年评定成绩对照如下:优秀(90分);良好(80分);及格(60分)。
第五节 奖惩部分
第十三条 奖励分的分类及其内容
奖励分指学期综合测评德、智、体三项素质成绩上,经折算后附加的分,包括:社会工作奖励分;学习奖励分;文体奖励分;综合奖励分。
1、社会工作奖励分
社会工作
最高可奖励分
院学生会主席;学生公寓自管会主席;
1.6分
院学生会副主席;系学生会主席;系团总支副书记;自管会副主席;校卫队队长;院艺术团团长;
1.2分
院学生会、自管会正副部长;系学生会副主席;院团委委员;校卫队副队长;院艺术团副团长;
1.0分
院社团正副团长; 系学生会正副部长; 系团总支正副部长; 校卫队正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广播站站长;院艺术团正副部长;
0.8分
学生会、自管会、班、团干部;校卫队成员;系团总支委员;艺术团成员;
0.5分
宿舍长、课代表、广播站及社团成员、志愿者。
0.3分
2、学习奖励分(指参加各种专业文化知识竞赛和科技活动等表彰奖励)
级别 奖励分 等级
一
二
三
鼓励奖
市级以上
1.0
0.8
0.5
0.2
院级
0.8
0.5
0.2
0.1
3、文体奖励分
级别 奖励分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市级以上
1.0
0.8
0.6
0.4
0.3
0.2
院级
0.6
0.5
0.4
0.3
0.2
0.1
4、综合奖励分
表彰项目
每人奖励
受自治区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5
受市级以上表彰的“文明宿舍”;“先进个人”
1.0
受院级表彰的“文明宿舍”;“先进个人”
0.5
内务标兵宿舍;院学工处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
0.2
注:“先进个人”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5、学满学院规定的基本必修课、选修课学分后,每多选一学分并及格(合格)者,在下学期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上加0.2分。
6、通过国家四级外语考试者,在下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中加1.0分。
7、通过国家或自治区计算机等级考试一、二、三级者,分别在下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中加0.5分、1.0分、1.5分或0.3分、0.6分、1.0分。
第十四条 惩罚分的分类及其内容
惩罚分指从本学期综合测评德、智、体三项素质成绩中,直接扣除的分,包括:违反团(党)纪、政纪、校纪,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学生干部渎职者,班主任平衡扣分。
院级各类处分
受处分项目
惩罚分
给予院级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团籍处分
减5.0分
给予记过处分、留团察看处分
减4.0分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团内职务
减3.0分
给予警告处分、团内严重警告处分
减2.0分
给予通报批评、团内警告处分
减1.0分
第十五条 奖惩分加减原则
1、同类奖励分不累加,取最高值;违纪扣分可累加。
2、当每学期各类奖励分超过2分时(学习奖励分除外),其余按1:5折算后加入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成绩不封顶。
3、惩罚分均从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中减分。成绩不保底。
4、兼职干部按最高职务计奖励分,其余不计分。
5、一学期各类文体比赛取得多项名次时,按最高名次计奖励分,其余按1:5折算后计分。
6、凡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按名次得分的80%计分,非主力队员按名次得分的40%计分。
7、参加文艺比赛的乐队成员,每学期按所伴奏节目获奖最高名次得分的80%计分。
8、班主任对本班全体学生每学年有平衡加减2分的权限,须报本系部审定。
9、各系部对本系部学生会、团总支的全体干部每学年有平衡加减2分的权限。
10、参加社会工作的学生干部和其他成员的加分分为三个档次:
(1)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加满分;
(2)基本能完成任务,考核合格加满分的1/2;
(3)考核不合格的不加分。
第二章 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组织领导机制
1、学院“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
2、各系部“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由各系部学生工作部门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测评资料索取方法
1、各系部教学秘书提供学生各科学习成绩,各班学习委员和任课教师提供有关学习情况。
2、体育教研室提供有关体育竞赛、体育课成绩、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成绩。
3、各系部与各班体育委员提供早操和课外活动等有关成绩。
4、院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提供行政奖、惩情况,如“三好”、“优干”、“文明宿舍”、“内务标兵宿舍”、“先进个人”等,以及违纪处分处罚情况;同时,提供团内奖惩、社会实践活动和院学生会干部情况。
5、院教务科技处负责提供有关学籍奖惩、学习态度、学习竞赛方面的情况。
6、院后勤保卫处负责提供学生违反治安方面的情况。
7、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宿学生在公寓内的情况。
8、各种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供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具体评分办法
1、个人评定: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写出书面小结,内容包括:上学期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及努力方向。
2、组织评分组:在系部测评小组领导下,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班团干部,再推选出三名学生代表(一般7—9人)组成评分组,根据上学期的情况和原始记录,对本班同学进行测评。
3、班级评定: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以班为单位由班级评分组进行测评,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部审核。
4、综合测评结果要向全班学生公布,每个同学在自己的测评结果后面签字。
5、学生每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班主任签字后,送交系部存档,开学第四周内由系部报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范围及认定方法
1、干部范围、名额
(1)班、团干部,共六名。
(2)团总支选举产生的学生干部;
a学生总数在400名以下的系部,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3%掌握。
b学生总数在400名以上的系部,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2%掌握。
(3)系部学生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干部
a学生总数在400名以下的系部,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5%掌握。
b学生总数在400名以上的系部,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4%掌握。
(4)院学生会选举产生的干部和聘请干部,按50名掌握。
(5)学生公寓自管会干部,按各公寓学生人数的4%掌握。
(6)院团委委员按15名掌握。
(7)其他干部应上报院学生工作处认定。
2、干部资格认定方法
(1)各系部将学生干部名单于每学年初(两周内)报院学生工作处备案(如有调整随时上报)。
(2)学生干部,必须担任满一学期的干部工作。
第二十条 本条例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院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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