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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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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 精品文档 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法律顾问制度。 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精品文档 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法律顾问制度。 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 1 / 37 精品文档 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公司内部事务处理; 0、公司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2 / 37 精品文档 、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协助健全合同。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报告及全部法律顾问工作成果。 3 / 37 精品文档 四、服务程序: 、律师接待聘请方的法律咨询; 、律师初步答复聘请方的问题; 、聘请方提供相关资料; 4、律师审阅资料,与聘请方商议解决方案; 5、律师着手处理案件,采取法律步骤; 6、律师及时与聘请方沟通情况; 7、律师按聘请方指示办理案件; 8、律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9、后续服务(咨询及告知)。 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4 / 37 精品文档 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5 / 37 精品文档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目标任务。0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 6 / 37 精品文档 律顾问制度,到0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四)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五)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六)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可以 7 / 37 精品文档 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 8 / 37 精品文档 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 (十)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 9 / 37 精品文档 工作条件; (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10 / 37 精品文档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市、县、乡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十三)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本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十四)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11 / 37 精品文档 (十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十七)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少数偏远地方国有企业难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的,可以沿用现行聘任法律顾问的做法。 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12 / 37 精品文档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十八)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十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13 / 37 精品文档 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二十二)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三)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完善管理体制 14 / 37 精品文档 (二十四)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二十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5年; 15 / 37 精品文档 (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管理制度《法律顾问制度》()。 (二十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依照本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照有关程序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考虑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 (二十八)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16 / 37 精品文档 (三十)党政机关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一)国有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 17 / 37 精品文档 问、公司律师的作用: (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二)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18 / 37 精品文档 (三十三)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十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三十五)人民团体参照本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三十六)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 19 / 37 精品文档 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除专职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外,还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处理换届选举、土地征收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其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 20 / 37 精品文档 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同级人民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21 / 37 精品文档 (七)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有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 (三)涉及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 (四)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名以上的专家和律师担任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期至5年。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本部门的法律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和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 第十一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2 / 37 精品文档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第十二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该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政 23 / 37 精品文档 府法律顾问的,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五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办理,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法律意见时,应当附上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4 / 37 精品文档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九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二十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25 / 37 精品文档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政府法律顾问工 26 / 37 精品文档 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上述处理情况的,应当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涉及律师的,还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律师,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开发区、新区管理委员会等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05年4月日起施行。 27 / 37 精品文档 大岭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大岭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镇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镇政府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镇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参照《惠东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并根据《大岭镇法律顾问室工作原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镇政府法律顾问,是指镇政府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镇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不包括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聘请的专职法律顾问。 第三条 大岭司法所所长兼任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为镇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四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镇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大岭镇司法所合署办公。 第五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28 / 37 精品文档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四)勤勉、敬业、高效。 第六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镇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镇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镇政府委派代理镇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诉讼法律事务; (四)协助镇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镇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镇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镇政府指派,以镇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六)出席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七)指导协助镇政府所属部门和镇各村(社区)的法 29 / 37 精品文档 律顾问工作; (八)协助镇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七条 担任镇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法律)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一般应具有高级律师等以上职称; (五)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六)年龄:0-55周岁。 第八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的邀请,有限政府法律顾问室依据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镇政府审定确认。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镇政府审定 30 / 37 精品文档 后,由镇政府向聘用人员颁发聘书。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将聘请情况向镇组织办、财政所备案。 第九条 聘用镇政府法律顾问,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三年,期满可续聘。如遇特殊情况。镇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镇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在镇政府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镇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镇政府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镇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接受培训、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三条 镇政府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镇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 31 / 37 精品文档 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镇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地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32 / 37 精品文档 第十五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镇组织办负责对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聘请(聘用)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 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受聘镇政府法律顾问统一制发相应证件,并为镇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六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每年年末根据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镇政府将对其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镇政府所属各部门及镇各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聘请的专职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有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33 / 37 精品文档 年。 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法产处 作者: 人气:76 发布时间:05-0-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合法性审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制定了《河北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请你们遵照执行。 04年月4日 河北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机关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34 / 37 精品文档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符合条件和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中-名律师经聘任组成。局法规产业处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 第五条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年。聘用期满后,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用关系终止。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 (一)参与论证局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为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四)为省局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应诉工作。 (五)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省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六)参与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七)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八)受省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九)举办专题法治讲座以及行政听证、法制宣传、法 35 / 37 精品文档 律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法律顾问活动方式。实行委托办事制和会议工作制。具体由法规产业处负责召集,随即召开,研究讨论相关法律事务,经讨论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报局有关部门。 第八条 法律顾问费用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局给予保障,依《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支付,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律法规 中华民共人国和最高人民法院告公《高最民人法关院进一于加强合议庭步责的职若干定》规于已00年月94由日高最民人院法审委判会员第47次9议通过会,现予公布,自00年月日起施行。0一二年一月十0一为了日一步进加合强庭议的审职判,责分发挥合充庭议的职能用,根据作《华人中民共国人民和院组织法法和》有法关规律定结,人民法院合工实作际制,定规本。定一条第 议庭是合民人法的院本审判组基。合织庭议全体成员等平参案件的与审理评议和、判,裁法履行依判审职。责二第 合议条庭审判员、助由审理员或者人民陪判审员机组随成。议合庭成员相固对定的,当应定期交。人民流陪审参加员合庭议,的当应从人民审陪 36 / 37 精品文档 名单员中随机取抽确。定第三条 承办官法履行列下 37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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