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5、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
设...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
第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5、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
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
4、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
第四条 总平面布置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3、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5、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6、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7、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第五条 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第六条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9、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10、除首层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灭火救援;
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第七条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
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八条 防烟排烟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九条 消防电源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第十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第十一条 其他综合判定要素:
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本文档为【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