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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分析-税收研讨

2017-10-13 4页 doc 14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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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分析-税收研讨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分析-税收研讨 一、引言 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常常在关联或非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本文拟通过梳理企业间借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相关政策,并提出补充完善建议,以便于征纳双方更好地贯彻执行相关税务政策。 二、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的演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
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分析-税收研讨
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分析-税收研讨 一、引言 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常常在关联或非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本文拟通过梳理企业间借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相关政策,并提出补充完善建议,以便于征纳双方更好地贯彻执行相关税务政策。 二、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的演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对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进一步予以明确,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然而,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并不是只要符合税法对利率水平的限制条件就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6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可见,关联方间借款利息支出能否扣除受到了比较大的限制。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对集团公司内部所属企业之间的借款做了特殊规定,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 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可见,此类“关联企业”间借款实质上仍属于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而非关联企业间的借贷行为。 综上所述,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为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两部分;倘若两者之间属于关联方,还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6条规定的扣除限制。 2007年度备受世人关注的两税合并拉开了帷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8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另外,其第119条规定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而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 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可见,新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依然为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两部分,只不过目前新所得税正文和实施条例还没有明确第46条中所涉及的规定比例是什么,但对于关联方借款的认定标准和范围更趋严密,避免以前关联方借款通过形式上非关联化或委托贷款等其他方式规避关联借款利息支出不能扣除的相关限制。 三、税务政策与金融政策的不协调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标准中核心的关键词是“金融机构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也就是“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那么浮动利率究竟是多少呢,由于浮动利率是以基准利率为依据计算来的一个区间,为了准确测算这个区间范围,下面梳理一下近几年我国的利率政策。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利率区间扩大到[0.9,1.7]。假设以2002年2月21日央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5.31%为例,可以计算出商业银行浮动利率的下限为5.31%×0.9=4.78%,上限为5.31%×1.7=9.03%。这明,在排除关联关系的限制影响之外,参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借款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年利率未超过9.03%,其借款利息支出就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但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10月28日颁发的《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规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可见,按照这一规定,扣除关联关系影响,参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无扣除上限标准,无论金额大小,均可税前扣除。并且,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货币政策调控,金融机构贷款的基准利率一路上升,以1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例,自2002年2月21日调整为5.31%起,历经多次上调,截至2007年12月21日调整为7.47%. 可见,金融机构贷款的基准利率一路上升,加上商业银行贷款浮动利率区间的上限从逐步放宽直至无限额的规定,这导致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水平可以根据自身目的和交易安排随意决定,这严重地侵蚀了税基。可见,税务政策滞后于金融政策的变化。 四、建议 通过对企业间借款支出相关的税务政策与金融利率政策的分析,发现两者之间存在不同步、不协调现象。因此,建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政策制定部门在制定新企业所得税的配套法规时,明确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以避免企业间通过支付过高的利息而掩盖其他目的同时可以实现全额税前扣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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