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华中学章程
,本章程经第三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学校管理科学化、
化建设,实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建立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省潍坊新华中学。隶属于潍坊市奎文区教育局,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
第三条 培养目标: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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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条 办学目标:把学校办成教育思想先进、教育设施一流、管理规范严格、办学特色鲜明,校风正、质量高,适应教育发展,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和影响力的个性化名校。
第六条 办学理念:求新求善,重华重实。
培养能够不断刷新过去、不断进步的人,培养知识渊博、品德高尚的人。求新是指不断刷新过去不断进步;求善是指确定新的方向和目标;重华是指重文采;重实是指重德行。
第七条 办学特色: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追求品味追求卓越,加强衔接教育,以优质的教学质量,适应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和责任意识教育,为学生的幸福人生奠基。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依法治校、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管理学校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管理、使用学校的场地、校舍、设施和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尽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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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奎文区教育局聘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聘任(用)、考核、奖惩教职工;
(四)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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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培训;
(六)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非因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事由、非经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不被解聘、辞退或处分。
第十三条 校长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二)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
,按《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各门课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加强校园文化和校园环境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
(三)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五)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开展的工作。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七)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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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副校长由校长在民主推荐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推荐,由奎文区教育局考察聘任,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经奎文区教育局批准,设立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中层机构,承担相应管理工作。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中层机构下属部门。中层机构负责人由学校聘任。
第十六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三大职能部门,各处室按确定的工作职责行使职权。学校中层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协助学校领导处理好学校日常工作,负责学校的治安保卫,各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及对外宣传、接待工作和学校教职工人事管理工作;
(二)教导处:负责学校的学籍管理、教材教辅的征订、实验室及各功能室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工作,负责教学科研工作、教师培训工作、校本课程的研发与实施工作;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财产管理,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和环境,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产生,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本学校的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认真实施素质教育。
(二)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
的决策,支持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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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与校长共同做好本校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发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本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领导本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七)关心民主党派的建设,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和章程建立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群众组织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产生,由上级相关部门任命。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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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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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学校管理、课程设置、教师教学等有参与建议权;
(五)参加各种学生团体组织,参加各级各类素质教育展评活动,获得综合素质发展的公正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思想;
(二)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严于律己,维护学校、班级的声誉;
(五)积极勤恳,支持所参与社团、互助小组等团体组织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政策,按照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进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学生参与各级各类课程学习的学业情况均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立足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以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实际发展需求为目的,结合学校特色发展的实际,充分挖掘利用校内外的各种教育资源,以学科特色教学、体质健康和心理健康教育、责任教育、衔接教育为主题,开发设置具有我校特点的校本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完善教育教学
;用先进的理念引领教师的专业发展,促进教师优化教学过程,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鼓励和倡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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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引导学生广泛参与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社团组织和课题研究等活动,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视体育与健康、艺术、综合实践教育,有计划的开展体育节、读书节、艺术节、科技节等学生喜闻乐见的节日,活跃学生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审美情趣,促进学生个性特长和身心健康的和谐发展。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奎文区教育局关于“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发展”的要求,每三年制订一份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保证三年发展规划的实施,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的要求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建立校务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制度。
(一)校务联席会议:由校长召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副校长、工会主席参加,讨论研究学校重大问题,校长决策;
(二)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副校长参加,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重大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三)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参加,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都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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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教代会休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决议执行。特别重大的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分层负责、扁平化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岗位聘任和责任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评价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家长学校,定期举办家长培训,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聘请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认真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或建议,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四十一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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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成立社区教育小组,积极协助社区工作,并向社区开放相关教育资源,为整个社区的教育文化建设提供物质支持和智力支持。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校社区委员会,通过社区委员会开展社区活动,与社区进行相关工作协调。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靠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创建成果。
第四十四条 聘请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专家顾问团,促进学生、教师、学校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十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奎文区教育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办理。
第四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上级规定的各项财务制度要求,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学校大型经费支出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搞好校园建设规划,造就绿色生态校园。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学校聘用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保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学校应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方案,并接受奎文区教育局的审计。
第五十条 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校舍、设施和设备进行检修,做好防火、防盗、防电和防毒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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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避免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第十一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依靠教职工,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对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鼓励并主动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实施民主管理。教职工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进行至少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三条 学校成立民主监理委员会。民监会主要由家长代表、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等组成。民监会负责参与、协助、监督、评议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协调学生、家长、学校、社区、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建立学校民主管理的程序,形成民主管理的机制。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接受奎文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址为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八十号,邮政编码为261061。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并报奎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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