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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转到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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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转到外地北京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转到外地 2012-03-20 02:40:56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7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0)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在市内转移接续,并可转到外地。该规程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缴费期间死亡可清算保险 《规程》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或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养老待遇,但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可以清算养老保险。此外,参保人员属于建设征地(整建制转居)本人要求清算个人账户的;领取最低养老...
北京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转到外地
北京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转到外地 2012-03-20 02:40:56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7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0)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在市内转移接续,并可转到外地。该规程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缴费期间死亡可清算保险 《规程》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或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养老待遇,但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可以清算养老保险。此外,参保人员属于建设征地(整建制转居)本人要求清算个人账户的;领取最低养老金的人员;迁入地未开展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也可清算养老保险。 《规程》强调,未在集中认证期限进行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将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相关人员或其亲属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符合领取资格的,将按规定恢复相关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规程》还特别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转到外地。 权益记录单列明缴费明细 《规程》明确要求,今后每年3月底前,社保经办机构将为本区县参保人员,打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包括年底累计缴费情况、年度缴费情况等,并通过社保所免费发至参保人。 参保人对个人账户缴费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反映,经核实确需更改的,应及时更改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更改前的记录,经办机构应通过社保所及时将更改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另外,《规程》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开户银行。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为东城区、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在北京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所在地为其他区县的,在北京农商银行开立专用存折。 领取人判刑将中断支付 本报讯 (记者韩宇明)近日发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规定,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经办机构核实后,将可中断给付。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后,可凭借相关证明恢复待遇申领。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未领取本息部分可以继承。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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