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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五节法律责任

2020-03-05 6页 doc 28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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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五节法律责任第5节   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两种: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任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国家工作人员) 两者区别:1、制裁的原因不同;2、制裁的对象不同...
第一章第五节法律责任
第5节   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两种: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任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国家工作人员) 两者区别:1、制裁的原因不同;2、制裁的对象不同;3、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4、制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5、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区别: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犯罪、刑罚 刑罚:分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没有涉及民事责任问,主要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 违反的法律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备注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1、责任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 2、变造会计凭证是采取涂改、挖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 3、伪造会计账簿是依据虚假会计凭证填制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 4、变造会计账簿指涂改、挖补或其他手段改变账簿 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一局虚假账簿编制;凭空捏造;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 行政处罚: 1、通报 2、罚款(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行政处分(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事处罚: 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30%且数额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隐匿:故意转移、隐藏 销毁:毁灭 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行政责任: 罚款:5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1、恢复其名誉2、回复原有职位、级别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3年以上7年以下; 2、徇私舞弊+以上:5年以下,情节严重:5年至10年 3、泄露国家秘密罪:3年以下,情节严重3年至7年   将检举人姓名,材料转给被检举人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应当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某一法律规定的处罚机关依据该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 2、如果某一处罚机关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了罚款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标准 2、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同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3、按规定在结账日进行结账 企业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对企业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人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降级、撤职、开除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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