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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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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饲养场应经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饲养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饲养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免疫证~加施免疫耳标。 六、饲养场实行封闭性管理~并禁养其他易感动物。对生产区、栏舍...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饲养场应经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饲养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饲养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免疫证~加施免疫耳标。 六、饲养场实行封闭性管理~并禁养其他易感动物。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要定期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的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后才能进入。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需跨省引种时~还应向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引进情况~并在隔离舍隔离观察一个月以上~经检疫合格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无害化处理。 九、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做好详细的处理记录定期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汇报~并接受监督指导。 十、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十一、做好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记录。 1 十二、饲养场严格遵守检疫报检制度~并设检疫报检员~在动物出栏前~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十三、饲养场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依法监督。 动物屠宰加工场,厂,动物防疫制度 一、动物屠宰加工场,厂,重视动物防疫工作~设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卫生工作的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设有车辆消毒池~焚烧炉、高温锅等高温处理设备~以及对粪便、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屠宰区实行相对封闭性管理~其他无关人员、车辆不得进入。 四、应配备专职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对卸放码头、运输车辆装前卸后每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五、屠宰场实行动物定时入场制度~入场时要查验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并进行临床检查。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发现的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屠宰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设立检疫室~并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2 七、出现动物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八、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 兽药经营企业 一、认真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应该公示的证照;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兽药。 三、对经营的兽药产品,主动进入中国兽药信息网 ()的兽药监察和中国兽药数据库栏目以及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网址)的兽药监管和兽药产品查询栏目,查询有关兽药质量信息,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发现假劣兽药及与药品使用有关的不良反应及时报告当地兽药监督管理部门。 四、国家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五、购销票据和业务记录等凭证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2年。 六、兽药的采购入库管理 1、采购入库的兽药应为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有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2、加强对兽次建立供货关系的供货商及首次经营的产品的审核, 3 向供货商索取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批件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等证明文件,并保存备查;主动将首次经营的产品的有关材料和信息向当地兽药监管部门报告查核。 3、采购入库时核查兽药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应当符合国家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4、建立完整的兽药购进入库记录台帐,记录的内容包括:购进日期、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合格证号、供货单位及联系电话、单位、数量、进价、进价合计、业务员签字等项内容。 5、采购兽药应向供应商索取盖有供应商单位印章或业务人员签名的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 七、兽药的陈列存放管理 1、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无有害污染源,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应设置相适应的产品陈列摆放架(柜)。 2、兽药应按产品种类、剂型、批号等集中分类堆码,陈列摆放整齐有序。 3、兽药储存保管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施、措施;并按照经营兽药品种和药物的性质采取通风、冷藏、防冻等措施,以确保兽药质量。 4、经营易燃易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管应严格专人、专柜双锁管理,保证保存和使用安全。 八、兽药的销售管理 1、禁止企业经营人用药,假、劣兽药,违禁药品等;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营业员应正确介绍兽药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 4 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3、对顾客所购买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等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4、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销售记录台帐,记录的内容包括:销售日期、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购货单位及联系电话、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业务员签字等项内容。 5、兽药出库销售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6、销售兽药应向客户出具盖有本单位印章或业务人员签名的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 附:兽药购进和验收记录、兽药销售记录格式 兽药购进和验收记录(格式) 通商批生供货购进进总 标签包装和有 用品剂规准批产单位入库单数价款备 和说外观形效 名名型 格 文号 企及电日期 位 量 单合注 明书 状 期 称 称 号 业 话 价 计 业务员、验收员签字: 企业主管机构负责人签字: 兽药销售记录(格式) 通商批销总 有购货单用品剂规准生产销售单数售款 批号 效位及联备注 名名型 格 文企业 日期 位 量 单合 期 系电话 称 称 号 价 计 5 业务员签字: 企业主管机构负责人签字: 县级兽药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电话: 市级兽药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电话: 自治区兽药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电话: 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 编制 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指定专人负责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工作,制定完善的兽药采购入库、储存管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二、应该将国家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兽药停药期规定等及有关兽药管理制度张贴于兽医室、兽药储存室等显要位置。 三、采购兽药应核查供货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药品须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购入;向供货商索取盖有供货商单位印章及业务人员签名的发货清单。 四、设置专用兽药储存室或兽药储存柜,兽药储存室或兽药储存柜应做到防鼠、防虫、防潮,储存环境符合兽药的储存条件要求。配备冰箱专门存放兽用生物制品等具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兽药。 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具有特别使用管理规定的药品及贵重药品应严格专人、专柜管理,保证保存和使用安全。 六、兽药购入后认真审查兽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并检查包装、兽药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的方可入库。 七、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进出库记录,内容包括:进出库日期、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及联系电话、入库验收人员等信息内容。 6 八、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日期、动物栏舍号(或个体编号)、兽药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使用数量、给药方式、休药期、用药效果及不良反应、使用人等。 九、推广使用中草药制剂、微生态制剂,选用无休药期及低残留、高效的兽药。 十、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 十一、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 十二、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喂给动物。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 十三、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十四、动物饲养场(户)必须向购买者或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应当确保动物及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十五、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或者在药物使用期及休药期内的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 十六、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七、国家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十八、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消毁和无害化处理。 十九、兽药发货单、兽药进出库记录、兽药使用记录等档案必须保存至兽药失效期后1年,并至少保存2年。 县级兽药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电话: 7 市级兽药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电话: 自治区兽药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电话: 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 编制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质量承诺书、营业执照等应该公示的证照材料; 三、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所批准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品种名录进行经营,不违规销售未经审核批准的兽用生物制品产品。 四、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估、采购验收、保藏管理、销售、人员培训等经营管理制度。 五、企业与生物制品生产厂家、代理商签订的生物制品销售委托书到期的,应及时按照原产品种类重新委托,重新签订的委托书原件送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兽医医政与药政处备案。 六、主动进入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兽药监察和中国兽药数据库栏目以及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网址)的兽药监管栏目,查询有关兽药质量信息,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假冒兽用生物制品或者按照假劣制品处理的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及时组织清查、回收,在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并做好记录。 8 七、建立兽药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对用户投诉的质量和不良反应等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八、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兽药管理知识培训。 九、执行兽用生物制品产品购销情况报告制度,按照管理要求定期及时向兽药监管部门报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购销情况报告表》。 十、购销生物制品应开具具有企业印章及业务人员签名的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各项经营记录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完整,需修改处有签名和日期,原数据清晰可辨。票据和业务记录等凭证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2年。 十一、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入库管理 1、采购入库的兽用生物制品应为国内合法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或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代理商代理)、有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2、购销的每批国内产品应当索取和提供批签发证明;进口生物制品应该索取和提供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3、采购生物制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兽药管理有关规定;进口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用中文标注。 4、建立完整的生物制品购进入库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购进日期、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批签发或审核抽检合格证号、 9 供货单位、单位、数量、进价、进价合计、业务员签字等项内容。 5、采购兽药应向供应商索取盖有供应商单位印章或业务人员签名的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 十二、兽用生物制品的陈列储存管理 1、兽用生物制品的储存保管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施、措施;企业的营业场所应保持明亮、整洁、无环境污染; 2、营业场所内不适宜陈列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应陈列,或只陈列空包装、产品说明书等。 3、设立单独的库房冷库用于专门贮存兽用生物制品,库房冷库内能满足按合格品、不合格品、退货等分区贮存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示;应按产品种类、剂型、批号等集中分类堆码,陈列摆放整齐有序。 4、采取有效监控措施,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在符合规定的存放环境、温湿度、设施、设备要求的条件下陈列储存。每天派专人检查冷库、冰箱温度并记录。 十三、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管理 1、企业只能把所经营的生物制品销售给使用单位,不能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2、营业员应正确介绍产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及注意事项,不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3、对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等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4、建立真实完整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销售日期、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购货单位、单位、数量、 10 单价、金额合计、业务员签字等项内容。 5、产品出库销售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6、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应向客户出具盖有本单位印章或业务人员签名的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 附:兽药购进和验收记录、兽药销售记录格式 兽用生物制品购进和验收记录 通商批批签外生供购进进进 标签有 用品规准批发报包观产货入库单数价价备 和说效 名名格 文号 告单装 形企单日期 位 量 单合注 明书 期 称 称 号 号 状 业 位 价 计 业务员、验收员签字: 企业主管机构负责人签字: 兽用生物制品销售记录(格式) 通商批销总 有购货单用品剂规准生产销售单数售款 批号 效位及联备注 名名型 格 文企业 日期 位 量 单合 期 系电话 称 称 号 价 计 业务员签字: 企业主管机构负责人签字: 县级兽药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电话: 市级兽药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电话: 11 自治区兽药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电话: 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 编制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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