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合作社是企业化动作。(2)合作社是社员之间的联合。(3)合作的目标是谋求满足社员群众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
,合作社实际上是这样一种组织:农户自主生产,生产的产品委托合作社加工、销
售,加工、销售产生的利润按社员出售额公平地返还给社员。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经营基础上,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
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
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 ,
,从国外的实践情况看,目前,农业发达的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农业合作
社,有的农户分别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社。有些发展中国家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全
国农户的1/3甚至1/2。
,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总量的80%,供应的化肥、石油占40%以上。法国农业合作社年收购额占全国粮油的75%,猪肉生产占89%,饮用葡萄酒占60%。荷兰农业合作社奶制品市场占有率为83%,园艺花卉为70%,水果蔬菜为57%。哪个国家农业合作社发达,哪个国家农产品竞争能力就强。
,从国内的情况看,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可以享受到合作社为他们带来的产前、产中、
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在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收入上得到明
显好处。从一些办得好的合作社看,仅出卖农产品,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就比没有参
加合作社的农民增收20%—30%。合作社还可以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
位,更直接有效地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正因为此,近年来合
作社在我国农村大量涌现。
,
,由于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农户在商品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特别是“卖难”问题得不到
解决。因此,农民便组织起来共同面对市场风险。其中,受到农民群众普遍欢迎的
一种十分重要的组织形式,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由于缺乏法律的保护
和
,在市场竞争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是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一般农民成员与专业合
作社的联系较为松散,不想过多地参与合作社事务的管理,只是想获得简便的服务
和比自己单干高的回报和收益;制度不健全,被少数核心成员控制;产权不清晰,
弄不清是谁说了算;一些依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价格
和利润分配等重大利益上普通成员往往没有话语权和控制力。这些都制约着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
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
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条)。
,
,
,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和其他各类企业一样,名
正言顺地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与其他
市场主体签
、做生意,到金融机构办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的一切生
产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和要求、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等。这些规定都充分保障了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通俗的讲,
在合作社中,成员地位平等,大家都是合作社的主人,都是合作社的老板。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总则部分专门强调“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
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分则部分,用专门的一章规定了国
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可以
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
这在其他市场主体法中是少见的。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 ,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
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
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
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
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加入。
,公务员不能加入。
,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无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不能加入。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有五人以上,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
十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
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
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名称及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初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合作社的“大法”,是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
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框架内制定。
,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范章程,但是注意不要简单地照搬照抄示范章程。
,。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章程是农
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所有加入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章程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
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由此可见,设立大会
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上的规定。即要求召开由全
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才可能成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大会的法定职权有:
,第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设立大会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第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第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
,依法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根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进
行注册登记。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
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载明出资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
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
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出资清单,只要有出资成
员签名、盖章即可,不需要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不需要验资机构验资证明,
成员出资清单就是出资作价认定的证明文件。
,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章程可以对成员出资做出具体或特殊的要求。可以规定每个成员均须出资,以及
成员的最低出资额。也可以规定部分成员不出资。原则上每个成员均要出资,这更
有利于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
出资总额没有设定下限标准,具体每人出资多少、以什么形式出资,由全体设立人
共同讨论决定,并体现在章程中。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
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 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
人姓名、名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既是合作社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合作社成
员的基本权利。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
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
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
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在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
,为保证资格终止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
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
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
其返还”。
,为了保护仍然留在合作社中的成员的权益,《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格终止的成员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
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合作社
和退社成员双方均应当继续履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的,或者与本社另
有约定的除外”。
,
,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
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
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
下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
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
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
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
高权力机构,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集体行使权力。成员大会是合作
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原则的体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
、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
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时,每个成员都具
有一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成员出资多少与成员在合作社中享有的表决权没有
直接联系,每名成员各自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作出以上规定主要是基
于: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的联合,其核心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规定农
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是合作社人人平等的体现;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
社的每一位成员都有权利平等地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所以合作社要维护全
体成员的权利。
,
,是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
有一人多票的表决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
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
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
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不管合作社的规模大小、成员多少,法律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
,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
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是由全体成员进行的监督,强调的是成员的直接监督。由
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设机构。
如果成员大会认为需要提高监督效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
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由合作社在章程中规定。一般讲,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监事会。
,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
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2007年12月20日,国家财政部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
,根据国家财政部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农民专
业合作社应建立的会计账薄主要有: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
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
,
,成员账户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某些会计核算时,为每位成员设立的明细科
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成员账户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
,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
,三是记录成员每年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的成员账户样本:
成员账户
,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作社成员享有“按照章程规定或
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按
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而返还的依据是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因此分别核算每个成员与合作社的交
易量(额)是十分必要的。
,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
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在合作社因
各种原因解散而清算时,成员如何分担合作社的债务,都需要根据其成员账户的记
载情况而确定。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
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只有对每个成员的交易量和出资额进行分别核算,才能确
定各成员在总交易额中的份额或者在出资总额中的份额,确定附加表决权的分配办
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
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
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只有为成员设立单独的账户,才能在其退社时确定其应当获得的公积金份额和利润
返还份额。
,
比如成员向合作社借贷一定资金等等。
,
,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不同,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
利状况也不一样,因此不能强求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提取公积金,而是要根据合作社自身对资金的需要和盈利状况,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自主决定是否提取和提取的
比例。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
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的产生,来源于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是属于合作社的成员所有的,为了明晰合作社与成员的财产关系,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公积金必须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法律未作规定,但明确由为了鼓励成员更多地利用合作社,在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量化标准主要依据当年该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
(额)来确定。当然,合作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根据其他标准进行公积金的量化,一种是以成员出资为标准进行量化,另一种是把成员出资和交易量(额)结合起来考虑,两者各占一定的比例来进行量化,还可以单纯以成员平均的办法量化。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
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例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
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
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
,假设有张、王、李、赵、陈五人分别出资20000元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在组建时五人对合作社财产的占有比例都是20%。假设当年五位成员分别通过合作社销
售农产品400公斤、300公斤、200公斤、50公斤和50公斤。合作社对外的销售价
格是12元/公斤,为扣除运输、贮藏等环节的费用,合作社以10元/公斤的价格向成员收购,每公斤合作社留下了2元钱。这样由于共同销售1000公斤,合作社就获得了2000元的购销差价。如果年终核算时各种费用合计为800元,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200元,当年就会产生1000元的可分配盈余。对于这1000元的可分配盈余, 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返还总额如果是100%,那么张、王、李、赵、陈五人分别的分配比例就应当是40%、30%、20%、5%、5%,分别分到400元、300元、200元、50元、50元。
,
,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单独账户进行核算。与非成员的交易则通过另外的账户进
行核算。
,(1)将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同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开核算,可以使成员及有关部
门清晰地了解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情况。
,(2)是为了向成员返还盈余的需要。
,(3)是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优惠服务的需要。
,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保护成员基本权利
的重要做法,也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条就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地点、时间和
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
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
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是国家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使成员通过合作社获得更多收入,让成员充分分享合作社的利益而发放的。这对于资金缺乏、规模弱小,尚处于初始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
有显著的扶持作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不是补助合作社中的某个成员,因此其形成的财产,不能在清算时分配给成员。关于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如何处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授权国务院另外制定处置办法。 ,
,要办好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
,。政府的积极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保证。 ,。形成一定的产业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 ,。农民强烈的合作愿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动力。 ,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
,
,专业合作社围绕某一主导产业或主导产品的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等方面,在产、
供、销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为成员提供综合服务。体现在:
,提供信息,技术
,筹资借款,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种子、种
苗、化肥、农药等),统一生产标准等;
,:技术指导,统一施肥、用药等; ,: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等;
,:商标注册,农产品基地认证,农产品绿色、有机认证等。
,
,
,
,(1)、召开设立大会。
,(2)、注册登记。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开设了银行账户,刻制了印章。
,(3)、有住所、有挂牌、有办公设施。
,
,成员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农有关的公民、企业、
事业或社会团体。
,。有至少五名以上的成员。 ,。合作社成员80%以上应当是农民。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
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原则上每个成员都要出资。
并给每个成员发给股权证明(股权证)。
,。退社时间、退社成员的合同和权益的处理符合《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的规定。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规定,“本社的附加表决
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
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应规定 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
,。章程的内容应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八项内容。应民
主制定章程,章程必须体现全体成员的意愿,应由全体成员讨论确定。章程的讨论
记录,会议纪要等要归档保存,正式文本要全体成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
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
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
度(试行)》进行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
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
点,供成员查阅。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四)款规定,成员有权“查阅本社章程、成员
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
簿”。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
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
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
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
该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本社的交易量(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
别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分配盈
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一是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是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返还后的剩
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
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
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
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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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成员人人参与民主管理;做到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决定。
,其核心是有可分配盈余时,要依法对参与了本社交易的全体成员进行
二次分配。
,在成员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方面,合作社与成
员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避免市场形势好,商品价格高时,成员把产品自主
销售;而当市场萧条,商品价格低时,成员把产品强行交给合作社。
成员向专业合作社交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专
业合作社可用等于或高于市场价的优惠价格收购,以增加合作社对成员的凝聚力。
。合作社应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收购、加
工、销售等系列化的服务,并鼓励成员多从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成员从合作社购买
生产资料时,可按购货额数量大小,实行分梯次优惠,以增强成员对合作社的吸引
力。
在市场上生产资料供应紧缺时,专业合作社应首先满足
成员的需求。当市场销售情况不好时,专业合作社应当优先销售成员的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