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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结合社保工伤险与商业补充工伤保险

2017-09-30 4页 doc 14KB 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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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结合社保工伤险与商业补充工伤保险巧妙结合社保工伤险与商业补充工伤保险 企业如何巧妙结合社保工伤险与商业补充工伤保险 时间: 企业如何巧妙结合社保工伤险与商业补充工伤保险 据调查,一些企业面对激烈的竞争和巨大的资金压力,想方设法逃避法律义务,采取各式各样的手段拒绝为职工投保:有的企业虽然办理了参保手续,却不依法缴纳保费;有的企业则将缴费义务转嫁给职工,以“参加养老保险是职工自己的事”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下岗作为威胁,强迫职工全额承担本应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保费;此外,由于社会保险的缴费是根据职工工资总额来确定,部分企业在参保过程中有意少报职工的工资...
巧妙结合社保工伤险与商业补充工伤保险
巧妙结合社保工伤险与商业补充工伤保险 企业如何巧妙结合社保工伤险与商业补充工伤保险 时间: 企业如何巧妙结合社保工伤险与商业补充工伤保险 据调查,一些企业面对激烈的竞争和巨大的资金压力,想方设法逃避法律义务,采取各式各样的手段拒绝为职工投保:有的企业虽然办理了参保手续,却不依法缴纳保费;有的企业则将缴费义务转嫁给职工,以“参加养老保险是职工自己的事”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下岗作为威胁,强迫职工全额承担本应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保费;此外,由于社会保险的缴费是根据职工工资总额来确定,部分企业在参保过程中有意少报职工的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保费的目的。 这些企业业主为何如此, 理由很简单:增加负担,吃亏~ 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为职工办理社保,就意味着企业支出增加(约占销售收入的,,—,,),利润减少。 为职工投保,企业是否吃亏,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显然,企业怕多花钱而拒为员工投保,既违法又将社会保险承担的责任揽为自己责任,因小失大~ 业内人士在对投保企业和未投保企业进行对比分析后表示:企业需要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费占成本的比例并不高,企业并不吃亏。如一个拥有百名员工的企业,工人平均月工资为六百余元,一年为工人缴纳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只要三万多元。这样一旦职工生病、发生工伤事故等,则由社保机构负责赔偿,企业不用再花钱。 某加工企业就尝过不参保的苦头。该企业有二百名外来务工人员,长期以来一直未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去年五月份,该企业一名工人被设备砸碎两根手指,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企业不仅要赔付医疗费,按规定还必须赔给工人十年的工资总和十多万元。有关人士分析,如果该企业参保,那么每月只需拿出八千多元为全体职工交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一年花费不到十万元,又怎会“吃亏”, 同样“不幸”的还有某鞋业公司。不久前,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作业过程中,被压伤了左手腕,由于公司没有为其投保工伤险,后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该鞋业有限公司要支付给该员工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十万多元。 与两家企业相比,某机械有限公司则深刻体会到社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年初,该公司一名员工在车间作业时,不小心摔倒,造成后背左边肋骨断裂,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员工所受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由于公司为这名员工投保了工伤险,因此,不但医疗费全部得到赔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还根据伤残等级给予该员工一次性的工伤补助费(即六个月的本人工资收入),公司避免了一大笔资金的支出。 企业如何为职工投保, 事实上,要让企业积极为职工投保、职工积极参保,如何既不使企业成本激增,又能让企业职工享受到社保的优越性就显得至关重要。 1(购买商业补充工伤险分散企业负担 根据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伤待遇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负担。) 如:《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为进一步分散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将其负担义务再行投保,于是产生了——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规定:用人单位为投保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为支付工伤员工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用、安装康复器具费用给投保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给被保险人。《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后,保险责任修改为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投保商业保险为人身险性质,受益人一般为员工;若想分散风险,可将商业保险设计为财产险(责任险)。 用人单位购买商业险初衷很好,但从法律上分析,上述险种在性质上属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只能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且受益人一般也指定为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即受伤的员工。此时,员工获得“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或“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是基于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其性质属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而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或“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属工伤待遇 ,支付该工伤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保险公司已支付商业保险理赔款为由主张免除其向工伤员工支付 “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或“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义务。虽然投保时用人单位支付了保险费,但用人单位购买此商业保险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如果想实现分散工伤风险的目的,可在投保时和作为被保险人的员工约定,指定受益人为用人单位,或者在保险设计上做调整,将这种保险设计为一种财产险(责任险),将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这一法定义务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用人单位。保险责任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相关工全国各地待遇后(可约定须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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