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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程师职称评定评审资格条件

2017-10-07 7页 doc 20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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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程师职称评定评审资格条件江苏省建筑工程师职称评定评审资格条件 江苏省建筑工程师职称评定评审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下同)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
江苏省建筑工程师职称评定评审资格条件
江苏省建筑工程师职称评定评审资格条件 江苏省建筑工程师职称评定评审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 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下同)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出版、发、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装饰装潢、岩土工程、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专业科研、勘察、、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技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备具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者,经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五)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及技术开发的设想。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县(局)级以上城乡规划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过县域规划或县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设计; 3、参加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市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2项以上; 4、主持编制过1个居住区级或2个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较复杂的专项规划; 5、组织和主持编制过3万人口以上的城镇(镇规划建成区)总体规划1项以上; 6、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从事建筑(装饰装潢)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并完成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或二级以上工程1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三级工程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标准图集。 (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或二级以上工程1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三级工程2项,或三级工程1项及四级工程3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标准图集。 (四)从事工程(结构、装饰装潢、岩土工程、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并完成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三级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为主编制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三级以上工程项目实施的主要 有关文件; 3、独立主持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三级以上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在工程中推广应用; 5、作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承担(完成)过2项中型或二级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三级工程项目的科技管理,任务完成好; 6、独立编写过2项三级以上工程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 7、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标准图集。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优秀设计(含优秀勘察、优秀标准设计、优秀建筑软件)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五)成功地推广应用国内外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解决设计、施工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效果显著;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实施取得效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外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计算机应用技能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或参加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二)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条规定的要求外,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级以上批准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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