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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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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分析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分析 某公司在筹建期间没有取得收入,都是费用支出,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取得的不合规票据是否应做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
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分析
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所得税处理问进行 某公司在筹建期间没有取得收入,都是费用支出,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取得的不合规票据是否应做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发票管理办法指出,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该公司在筹建期间列支的不合法凭证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 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所得税处理需注意五大要点 2011-11-30 13:25:01 | 来源:江西省瑞昌市地税局 | 作者:艾祥青 新办企业筹建期会发生一定的费用,即开办费,但开办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哪些,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这些问题值得企业财务人员的重视。处理不当会带来税务风险。笔者现就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分析。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开办费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开办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以及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二是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三是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包括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四是人员费:主要包括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以及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五是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六是其他费用。主要包括: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印花税;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应该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开办费范围:一是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二是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三是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四是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五是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二、开办费可选择性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三、筹建期间不得计算亏损年度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例如,某企业2007年开始筹建,筹建期历时两年,2007年、2008年筹建期分别发生开办费300万元、500万元,账面产生亏损。2009年开始生产经营,如果2007,2008年的筹建期计算为亏损年度,由于2009年才有收入,意味着亏损弥补期少了2年。而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如果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2009年开始一次性或分期扣除开办费,如2009年产生亏损,亏损年度从2009年开始起算,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 四、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以及广告宣传费结转到生产经营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进行生产经营,未取得经营收入,所以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结转到生产经营年度,按规定扣除。 五、筹建期间不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凡在纳 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由于企业在筹建期间没有生产、经营,所以不必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 筹建期时收到的政府补贴冲开办费还是作收入, ,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 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 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 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 因此收到的政府补贴应当根据财税相关文件分别确认为征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而 不能冲减开办费。 , 筹办期间,尚未批准之前,筹办费不能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所以把三大费用都做到在建工程-其他费用下核算是不正确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些费用可以不做纳税调整,但需要做出选择是一次性扣除,还是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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