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辩诉交易课题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2017-09-16 14页 doc 29KB 159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9945

暂无简介

举报
辩诉交易课题研究的思路和方法辩诉交易课题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发言提纲) 辩诉交易制度研究课题组协调员 谢鹏程博士 由中国检察官协会承担的福特基金项目《辩诉交易研究》,2006年10月立项以来,在课题组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和福特项目官员柏恩敬先生的支持下,项目研究工作按照预定计 划进行,各方面进展顺利。 一、立项背景和研究重点 辩诉交易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得到了承认 和借鉴。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处在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持续增 加,司法机关面临着类似当年美国的办案压力,需要对一些较轻微的刑...
辩诉交易课题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辩诉交易课题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发言提纲) 辩诉交易制度研究课题组协调员 谢鹏程博士 由中国检察官协会承担的福特基金项目《辩诉交易研究》,2006年10月立项以来,在课题组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和福特项目官员柏恩敬先生的支持下,项目研究工作按照预定计 划进行,各方面进展顺利。 一、立项背景和研究重点 辩诉交易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得到了承认 和借鉴。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处在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持续增 加,司法机关面临着类似当年美国的办案压力,需要对一些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分流处理,以 加快办案速度,节约司法资源。近年来,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实践中陆续进行了一些工作 机制改革,如:(1)普通案件简化审和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公诉案件的改革,即对被告人认罪 的普通刑事案件,不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证据开示(或称证据交换)试点;(3)量刑建议制度的试行;(4)起诉裁量权的扩展等。这些改革的主旨就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它们与辩诉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近 似,即简化审理程序,加快案件的处理。但是,这些改革,与辩诉交易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有所不同,都没有涉及到认罪案件的实体处分问题,并且没有赋予被告 人选择的权利,因而与辩诉交易制度存在实质性的差别。 本项目研究的两个重点问题是:1)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到底有哪些核心制度和配套制 度?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是如何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2)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以什么方式借鉴辩诉交易制度? 二、项目研究的主要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本项目的主要目标 1.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成份,研究探索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把近年来有关 司法改革的成果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立法建议和研究报告。 2、选择一些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并对试点情况进行实证研究,检验和完善相关立法 建议。 (二)本项目研究的基本思路 首先,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全面认识辩诉交易的操作程序,把握辩诉交易的 原理和基本程序要素,同时,考察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移植或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经验和教 训。然后,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国情,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研究提出试点工作和 实施细则。通过《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条款),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成份, 吸收证据开示、量刑建议、起诉裁量权、简易程序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形成一种具有中国特 色的辩诉交易程序,以便将来纳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三、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该项目在两年半(2006年10月至2009年4月)的时间内完成,将分四个阶段实 施。 1 第一阶段,全面了解和研究辩诉交易制度。实施时间为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 主要活动是,在国内搜集有关辩诉交易的文献资料,进行系统的研究。 第二阶段,提出阶段性研究报告,即研究撰写《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专著和拟定试 点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并召开国际研讨会,听取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比较研究的专 著已经送交出版社,将于近期公开出版。试点方案、实施细则都已经提交本次国际会议讨论。 第三阶段,在一些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我们已经商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和江西婺源县 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等八个有代 表性的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由课题组会同部分试点单位拟定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试点单 位与当地政法机关包括政法委员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商签署《认罪轻 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后,从2008年8月1日开始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课题组保持 与试点单位之间的联系,帮助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试点单位将及时报告情况。 预定于今年年底召开一次试点单位座谈会,总结阶段性情况和经验,进行交流和探讨。中国 著名的报纸《法制日报》8月24日对试点情况进行了采访和报道,当日就有一千多家网络 媒体转载,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第四阶段,即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综合研究报告和立法建议。实施时 间为2009年1月至4月。 四、课题研究的主要方法 本课题主要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方法主要用于前期有关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和其他国家移植和借鉴情况的研究, 系统地论述国外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或者准辩诉交易制度的背景、原因、过程、制度结构、特 点、实施效果等,从中发现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规律,特别是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 系)在制度模式的选择上有哪些特点,为中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提供路径和理论参考。 实证研究方法主要用于对试点情况的研究。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验流程 2 案件进入侦查 机关 犯罪嫌疑人认罪且被害人无异议的,固定基本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按普通程序 证据后,移送检察结果审查起诉。 侦查,终止实验 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符合起诉条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翻供,或不同意适 作出不起诉决定。 继续认罪并同意适用实验程用实验程序的,退回侦查机关 序的,移送审判。 按普通程序侦查,终止实验。 被告人继续认罪,并且法院同意被告人翻供,或法院不同意适 按照实验程序审理的,按简易程用实验程序的,退回侦查机关按普 序作出判决。 通程序侦查,终止实验。 被告人就适用法律问题可以 提出上诉。 (二)实验结果的评估 1、评估指标 (1)办案时间的减少 (2)审前羁押率的降低 (3)侦查资源的节约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犯率的降低 2、评估方案 3 (1)实验数据 (2)回访记录:在案件终结后,由当地实习律师对当事人及其社区人员进行访谈。 (3)典型个案分析与对比 对于上述评估指标,我们只能采取试验阶段与前一年情况的对比,不能采取同时分组对 比,原因是试验方案是由当地政法机关联合签署的正式文件,在当地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 分组进行就不公平,也不严肃。 上述评估方案中的第二项内容,是Christopher Stone 教授的建议,课题组采纳了。这一基实证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实验的社会效果,但是,工作量比较大,经费开支也 较多。经福特基金同意并追加经费后,课题组将努力做好这一工作。 附件: 为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保障人权,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 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 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现对 该细则作如下说明。 我们进行认罪轻案程序改革试点,是在现行法律范围内,探索认罪轻案程序如何进一步 进行简化,为此制定了本实施细则。在制定本细则中,我们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合法原则。 即坚持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改革的原则。二是配合原则。即各个诉 讼阶段的程序简化都需要有关人员的一致同意和配合。如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该认罪轻案 办理程序,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案件符合认罪轻案的条件,而且要征得犯罪嫌疑人 的同意。三是全程简化原则。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简化包括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即包括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为了探索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改革,完善有关诉讼程序,认罪轻案程序改革课题组草拟 了《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验方案》(初稿)。之后,课题组成员先后到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 东城区检察院、宣武区检察院、石景山区检察院等基层检察院进行调研,听取了各部门的意 见。在吸纳各部门合理意见的基础上,课题组对《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验方案》(初稿)进 行了修改。2008年5月30日至6月1日,理论所又邀请五个实验单位的有关人员,一起对 《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验方案》(初稿)进行了论证和修改,最后形成了《认罪轻案办理程 序实验方案》。为了便于实验单位具体操作,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验方案》的基础上, 理论所与实验单位共同制定了《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简化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了《关于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 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我们制定的《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与上述《意见》相比,主要有以下创新: 1、诉讼程序全程性简化。《实施细则》不仅简化了审判程序,而且简化了审查起诉程序 尤其是侦查程序,而《意见》的程序简化主要集中在审判程序,部分涉及审查起诉程序,但 不涉及侦查程序。 4 2 、律师必须参与。《实施细则》规定从审查起诉阶段起,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 必须要有律师参与,而《意见》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要求。 3、办案更快速。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刑事诉讼活动全程适用认罪轻案办理 程序,最长期限为35天(侦查阶段15天、审查起诉阶段10天、审判阶段10天),这比按 照《意见》办理案件,期限更短,速度更快。 4、制作认罪答辩笔录。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答辩的自愿性和固定认罪的 有关内容,防止其反悔,同时保证程序简化具有坚实的认罪基础,《实施细则》(第13条) 在吸收美国认罪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创设了认罪答辩笔录(见附录)。这是上述《意见》 所没有的。 5、证据开示。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实施细则》规定, 在制作《认罪答辩笔录》前,检察机关应当向其展示有关程序,并记录在案,而《意见》则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6、认罪答辩确认。为了进一步简化审判程序,《实施细则》设立了认罪答辩确认程序, 即法院通过询问被告人及其律师,确认被告人认罪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按照认罪答辩 笔录(被告人、律师与检察官都有签字)上的内容进行判决。这样就可以大大简化审判程序, 节约司法资源。 7、收集、核实证据更简化。《实施细则》规定,尽量减少讯问(或询问)笔录的制作次 数,核实证据时,可以通过电话的方式进行核实,如有关证人外出打工的,可以通过电话核 实其证人证言,这样既简便,也比较可行。 8、证据标准降低。为了简化认罪轻案的侦查程序,《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迅速收集、固定主要证据。对于其他次要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没有硬性要求,这样就降 低了证据标准,从而可以缩短侦查时间。 此外,为了保证本细则的顺利实施,该细则还规定了各实验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认罪轻 案组,负责办理认罪轻案。 5 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 (标准条款)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提高诉讼效率,保障人权,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 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 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 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案件为认罪轻案,可 以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 1、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 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单处罚金。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指 定专人办理认罪轻案,成立认罪轻案组,并确定一名主管领 导担任组长,负责协调本单位内设机构之间以及相关单位之 间的工作。 6 第四条 具体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轻案程序,由承办部门 的负责人决定。在办理过程中,认为不符合认罪轻案条件的, 应当及时转入普通程序。 第五条 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案件应当严格控制 办案期限。侦查机关应当在15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 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应当在10日内审结。 第六条 侦查人员经初步侦查,认为符合认罪轻案条件 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 第七条 对于认罪轻案,应当迅速收集、固定主要证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尽量减少讯问笔录制作的次数。从 第二次讯问开始,主要核对原有笔录,对重复内容不再记录。 询问被害人、证人及其他证据的收集应当尽量简化。 第八条 对认罪轻案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宜适用拘留 或者逮捕的强制措施。对确实需要提请批捕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侦查机关在确认事实清楚、固定主要证据后, 应当制作《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建议书》,连同起诉意见 书、全案卷宗、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立即审查,同意 或者认为应当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应当商请司法行政 部门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 务的律师。 7 第十一条 审查起诉应当尽量简化。可以简化制作讯问 笔录,采用电话、传真等便捷方式核实其他证据,简化制作 审查起诉终结报告。 第十二条 认罪轻案组认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5日内提出不起诉意见,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须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 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证据开示,同时告知 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罪名以及量刑建议的幅度,听取犯罪嫌疑 人及其律师的意见,意见一致的,由承办人员制作认罪答辩 笔录,并由参加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制作 《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建议书》,连同起诉书、认罪答辩 笔录、全案卷宗、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 同意或者认为应当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可以通过电 话、传真等便捷方式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认罪轻案的审理,参照简易程序 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实认罪答辩笔录的真实性,确认无误的, 应当当庭宣判。 第十七条 判决书可以简化说理,但判决与认罪答辩笔 录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附件:认罪答辩笔录(格式) 8 认罪答辩笔录 案卷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 时 分结束 地 点: 检察员: 记录人: 犯罪嫌疑人: 律师: 涉嫌的犯罪事实及罪名: 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本程序的选择权并介绍简化办理的程序: 1、按照本程序,审查起诉和审判分别在10日内审结;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全面开示证据,并就定罪和 量刑提出意见。 3、在审判阶段,将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对认罪自愿性、证据 和定罪量刑的检察建议进行审查,酌定从轻处罚,当庭作出判决。 询问犯罪嫌疑人: 1、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程序:是( ),否( ) 2、选择认罪并同意适用本程序的原因和要求: 证据开示情况: 量刑建议幅度: 9 其他情况: 犯罪嫌疑人意见: 律师意见: 签名 犯罪嫌疑人: 律师: 检察员: 10
/
本文档为【辩诉交易课题研究的思路和方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