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登记表住所登记表
登记附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非公司企业
(公司)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盖章或者签字...
住所登记表
登记附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非公司企业
(公司)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企业(公司)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 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
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
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公司租用我小区(单元)业主 , 号楼 单元 室 住宅,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同意作为该公司经营场所。
特此证明
业
主
委
员
会
或
居
民
委
员
会
盖
章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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