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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存款时被要求承诺,可否按期支取

2017-12-04 2页 doc 11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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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存款时被要求承诺,可否按期支取【精品】存款时被要求承诺,可否按期支取 存款时被要求承诺,可否按期支取 ====================================================================== 「案情」 1995年11月初,北京市某农具公司向某合作银行存款100万元,存款期1年。在存款的过程中,应合作银行和某机构公司之约,农具公司在银行存款文件上签有这样的一项条款:“在某机构公司100万元的贷款归还之前,本存款负责不提取。”1996年11月初,农具公司的存款到期,因业务发展需要,急需提取该笔存款。但是...
【精品】存款时被要求承诺,可否按期支取
【精品】存款时被要求承诺,可否按期支取 存款时被要求承诺,可否按期支取 ====================================================================== 「案情」 1995年11月初,北京市某农具公司向某合作银行存款100万元,存款期1年。在存款的过程中,应合作银行和某机构公司之约,农具公司在银行存款文件上签有这样的一项条款:“在某机构公司100万元的贷款归还之前,本存款负责不提取。”1996年11月初,农具公司的存款到期,因业务发展需要,急需提取该笔存款。但是合作银行以某机构公司未能归还贷款为由,拒绝支付该笔存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农具公司不得已向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银行立即支付该100万元的本息。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农具公司和银行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银行应及时支付农具公司100万元存款的本息。理由如下: 1.这种约定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1章“总则”中规定的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平等、公平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这样的原则十分必要。本案中的约定,使银行一方明显处于有利地位,因而是有饽于平等和公平的原则的。 2.这种约定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3章“对存款人保护”的有关规定因而是无效的。银行业波及面广,风险性大,国家通过银行立法加强了对公众利益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该章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自。” 3.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章“法律责任”第73条的规定,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是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之一。这里的“无故”是指没有正当合法的原因和理由。本案某合作银行拒绝支付本息的行为,没有法律根据,其理由不能成立,因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为了减轻自己的贷款风险,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要求贷款当节人提供担保,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采用客户在存款时要求其承诺的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这种做法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也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因而是不可取的。 因此,某合作银行依法应及时支付农具公司100万元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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